一處3600平方米的違法建筑,在G233道路旁公然存在8年,不僅未被依法拆除,反而持續擴建——鎮江丹徒區辛豐鎮德勝村的德勝家具廣場,成了當地群眾心中揮之不去的“法治痛點”。而背后,地方政府的一系列回應與處置,更讓公眾對“依法行政”產生了深深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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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德勝家具廣場
這起違建的違法屬性早已明確。2018年,市國土部門就將其列入違法用地圖斑消除整改清單,確認其系填平水塘違規建成;2019年,市民殷先生首次舉報后,辛豐鎮人民政府也公開承認其違建事實。按照《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試行)》要求,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建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立案查處,責令停止建設,當事人不停止的可申請查封施工現場,符合條件的應依法作出限期拆除決定 。然而8年過去,法律規定的處置程序始終沒有落地,違建從最初的廠房,逐漸擴展到周邊空地,甚至對面還建起了新建車庫,違法狀態在眾目睽睽之下不斷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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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公眾質疑,當地政府的兩次回應堪稱“敷衍式甩鍋”。第一次稱“鎮村兩級做了大量勸說工作,甚至遠赴深圳勸說仍未果”,將拆違不力歸咎于當事人拒不配合。但勸說并非拆違的唯一途徑,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且拒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拆除。地方政府顯然混淆了“勸導”與“執法”的邊界,把本應履行的法定職責,簡化為“動口不動手”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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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屋頂的建筑是擴建的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第二次回應:以“違建當事人患有精神類疾病,政法委社會穩定性評價不建議強拆”為由,為拆違不力找借口。這一說法漏洞百出:其一,6年前當事人能正常前往深圳出差,如今所謂“精神類疾病”卻無任何醫院開具的正規證明佐證,說法缺乏基本事實依據;其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當事人確有精神疾病,也并非違建行為的“免罰金牌”,更不能成為行政機關放棄執法的理由。若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可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相關責任,而非放任違建持續侵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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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廣場對面的車庫是新建的
值得警惕的是,當地還拋出“地塊已變更為建設用地,計劃通過村莊規劃解決”的說法,試圖為違建“洗白”。但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用途變更需遵循法定程序,且不能 抵消此前的違法建設行為 。違法在先、補辦手續在后,絕不能成為規避處罰、放任違建的“捷徑”,這既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更嚴重損害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8年違建屹立不倒,本質上是地方政府執法缺位、責任懸空的必然結果。按照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立案后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救濟期限屆滿后,行政機關需在三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在這起事件中,法定時限成了“稻草人”,執法程序被無限期擱置,反映出當地政府在拆違工作中存在明顯的“懶政怠政”。任由違建持續存在并擴建,不僅侵占了公共空間、破壞了城鄉規劃秩序,更讓周邊群眾對法治公平失去信心——如果違法成本如此之低,甚至能通過各種借口逃避處罰,法律法規的尊嚴何在?
公眾的追問需要明確答案:當事人所謂“精神類疾病”的診斷證明何時公示?以“社會穩定”為由擱置強制拆除,是否考慮過違建長期存在對公共安全、規劃秩序的潛在危害?“村莊規劃解決”的具體時間表和路線圖是什么,如何確保不再不了了之?
拆違不是“選擇題”,而是地方政府必須履行的“必修課”。面對這起持續8年的違建事件,辛豐鎮人民政府不能再以各種理由推諉塞責。當務之急,是拿出實打實的執法行動:盡快核實當事人健康狀況及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啟動強制拆除程序;對違建擴建部分依法叫停并查處;向社會公開完整處置方案和時限,接受公眾監督。同時,上級主管部門也應介入調查,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在拆違工作中的不作為、慢作為責任。
法治社會容不得“特殊違建”,更容不得地方政府執法“打折扣”。只有讓違法者付出應有代價,讓執法者扛起法定責任,才能守住城鄉規劃的底線,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這才是真正的“社會穩定”之基。我們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期待看到一場遲到8年的“依法拆違”。
素材來源于:問政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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