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辯護的戰場上,詐騙罪案件往往最為復雜微妙:行為外觀相似,法律定性卻可能天壤之別。二十余年的執業經歷讓我深刻體會到,決定案件走向的,常常并非“欺騙行為”是否成立,而是深藏于行為之下的“非法占有目的”能否被確鑿證明。這道主觀要件的門檻,清晰區隔著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商業風險。本文將融合理論辨析、實務線索與真實判例,系統拆解這一要件的認定迷局,并為同行與當事人勾勒清晰的攻防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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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目的”認定如此之難?
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看似簡明,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一主觀要素,卻像一個難以透視的黑箱。目的存乎內心,司法者無從直接探查,唯有通過外在的客觀行為進行推定。這便構成了根本性的司法張力:一方面,必須嚴防主觀歸罪,不能僅憑損害結果倒推行為人惡意;另一方面,又需有效懲治那些精心偽裝成民事活動的刑事詐騙。
理論通說認為,“非法占有目的”包含“排除意思”(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物)與“利用意思”(按財物效能加以利用)。然而,在法庭的激烈交鋒中,抽象概念必須轉化為由具體事實情節支撐的論證。我的實戰經驗是,認定過程絕非簡單的對號入座,而是對行為人整體行為模式、經濟狀況、事后反應進行動態、綜合的審查。
實務中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客觀線索
通過復盤大量勝訴與敗訴案件,我觀察到司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套倚重客觀事實來推定主觀目的的審查體系。這些線索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織,共同構建起推定的基石。
首要的線索在于虛構事實的核心性與徹底性。欺騙內容是否觸及交易的根本?例如,在商業宣傳中夸大產品性能可能僅構成民事欺詐,但若偽造房屋所有權證出售他人房產,則直接動搖了物權的根本基礎,其非法占有目的便昭然若揭。
其次,財物的處置方式與資金的具體流向,往往是最具說服力的客觀證據。將所獲款項投入所承諾的生產經營項目,與將其用于個人奢侈消費、賭博或償還無關的個人高利貸,二者所反映的行為人主觀意圖判若云泥。資金的最終去向,是判斷其是否具有“利用意思”的直觀窗口。
再次,需要審視行為人在作出承諾時的履行能力與事后的真實投入。簽訂合同時是否具備基本的履約可能性?收取款項后,又是否進行了與承諾內容相符的實質性投入與努力?一個僅有空殼的公司所簽訂的巨額合同,與一個雖面臨困難卻仍在持續運營、有真實資產投入的實體所面臨的糾紛,其法律性質的評價起點截然不同。
此外,行為人事發后的態度與補救努力也至關重要。是選擇失聯跑路、轉移隱匿資產,還是積極溝通、主動制定還款計劃、提供有效擔保?后者雖然不能完全推翻之前的嫌疑,但能有力沖擊對其“意圖永久占有”的推定,為案件性質帶來轉圜空間。
除此之外,行為模式的持續性與歷史記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殊信任關系,以及行為是否明顯逾越特定行業的正常風險與商業慣例范疇,都是司法實踐中綜合考量的重要因素。例如,長期、反復使用相同手法行騙,相較于一次性的孤立事件,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系統性與概括性更強,也更容易被法庭認定。
從典型案例看辯護的攻防策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下面通過兩個具有指導意義的真實案例,具象化上述線索在法庭上的激烈博弈。
案例一:“借款型”詐騙的邊界
王某詐騙案剖析在王某詐騙案中,被告人王某在自身已負債累累的情況下,虛構身份與能力,以幫助安排工作等名義騙取多人錢款共計82萬元,款項主要用于償還舊債及個人消費。法院最終認定其構成詐騙罪。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它將“虛構事實”、“缺乏償還能力”與“資金未用于約定事項”三個環節緊密串聯,完成了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辯護視角推演】
若擔任王某的辯護律師,全面否認并非上策,而應進行精細化切割與情理軟化。首先,可在定性上進行切割,主張其與部分被害人之間的往來更符合“熟人間的借款糾紛”特征,將“虛構身份”解釋為借款過程中為獲取信任而進行的不當“信用包裝”,而非直接騙取財物的核心詐騙手段。其次,需深入剖析“償還舊債”這一資金流向的性質。
倘若能證明這些舊債本身源于正常的經營周轉或生活支出,那么“借新還舊”便可被詮釋為行為人試圖維持信用鏈條、緩解整體債務壓力的無奈之舉,而非單純的非法處分意圖。為此,全力調取所有舊債的合同、憑證至關重要。最后,應充分利用其案發前已有部分退款行為這一情節,著重強調此舉證明其主觀上缺乏“永久占有”的堅決意圖,客觀上存在一定的補救意愿,從而在量刑層面為當事人爭取從寬處理。
案例二:經營外觀下的目的穿透
劉某波集資詐騙案啟示在劉某波集資詐騙案中,劉某波以茶油項目為名募集資金數千萬元,卻擅自將資金轉投馬鈴薯項目,且其主營業務長期處于虧損或無收入狀態,最終導致投資人巨額損失。法院穿透了“資金用于項目”的經營外觀,從其擅自變更至高風險的陌生領域、漠視資金成本、在缺乏盈利能力的情況下持續募資等行為,綜合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辯護視角推演】
對此類案件,辯護的核心策略應是“承認違規,否定詐騙” ,力爭將罪名引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必須堅守“資金用于經營”這一底線。辯護方需全力證明資金確實流向了馬鈴薯項目(如呈現采購合同、工程票據等),并未被行為人個人肆意揮霍,以此正面抗擊“以揮霍為目的”的典型詐騙指控。
第二,應將“擅自變更項目”的行為定性為一次嚴重錯誤的商業決策失誤。主張這屬于違背合同約定的民事違約與違反金融管理規定的行政違法,而非自始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刑事詐騙。辯護的關鍵在于證明,在做出變更決策的當時,行為人仍然是基于對馬鈴薯項目前景的某種真實(哪怕是過于樂觀或判斷失誤)的看好。
第三,也是最核心的一點,即堅決運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挑戰控方可能存在的“結果倒推”思維。必須堅持要求控方證明,劉某波在實施每一筆募資行為的當下,都“明知”無論所投項目成敗,其均無歸還投資款的根本意愿。證明這一“行為時”的明知故意,而非僅僅以“客觀造成損失”的結果來反推,正是控方證明鏈條上最薄弱、最艱難的一環。
給法律同行與涉案當事人的務實建議
對辯護律師而言,我們的主戰場始終圍繞“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與反證明。有效的辯護策略需具備三維視角:
一是“向前回溯”,深入挖掘行為人過往的經營軌跡與信用記錄,尋覓其可能存在真實履約預期的歷史證據;
二是“向后追蹤”,死死咬住資金的具體流向與用途,若能證明款項主體用于正當經營活動,便是瓦解詐騙指控的利器;
三是“整體定性”,善于將單個涉案行為置于完整的合同履行過程、雙方的長期關系背景乃至行業宏觀環境中進行解讀,努力將其引導為商業違約或普通民事糾紛。具體到案件類型,對于“王某案”這類事實相對清晰的指控,辯護應重在微觀拆解與情理共鳴;而對于“劉某波案”這類錯綜復雜的經濟案件,則應重在宏觀定性(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與證據規則層面的正面對抗。
對當事人及家屬而言,行動的時效性至關重要。第一步是第一時間系統固證,全面保存所有合同、協議、轉賬憑證、溝通記錄(微信、短信、郵件),并建立清晰的證據目錄與時間線。第二步是徹底梳理資金脈絡,在律師指導下或聘請專業財務人員,制作清晰、完整、經得起檢驗的資金流水與用途說明,這是證明主觀意圖的生命線。第三步,也是決定性的一步,即盡早引入專業力量。詐騙罪辯護是高度專業化的技術較量,律師在偵查初期即通過會見、查閱證據、提出專業法律意見,往往能直接影響案件的定性走向,避免當事人在認識誤區中越陷越深。
律師結語
拆解詐騙罪的邊界,歸根結底是一場關于內心意圖的證據攻防戰。它要求我們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嫻熟運用者,更是經濟活動肌理的洞察者與人性復雜面的深刻理解者。作為律師,我們捍衛的不僅是個體的自由與權利,亦是在守護刑法謙抑性的莊嚴底線,防止公權力過度侵入民事與經濟自治的領域。審慎而精準地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正是堅守這道底線的核心所在。希望本文融匯理論與實戰的探討,能成為同行案頭有益的參考,也為身陷糾紛迷霧的當事人,點亮一盞辨明方向的燈。
關鍵詞
?詐騙罪辯護律師;?非法占有目的認定;?詐騙罪罪與非罪;?借款型詐騙辯護?
?集資詐騙罪輕辯護;?刑事詐騙民事欺詐區別;? ?資深刑事律師實務經驗?
?詐騙案件律師如何辯護;? ?資金流向詐騙罪證據;? ?找詐騙罪專業律師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精于經濟犯罪辯護,尤其在?詐騙類犯罪?的實體與程序辯護領域享有盛譽。其執業核心聚焦于?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精細化論證與抗辯?,擅長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模糊邊界上,為當事人構建有力的辯護體系。
憑借對金融、互聯網及新型商業業態中詐騙風險的前瞻性研究,林智敏律師成功代理了多起涉及?借款糾紛與刑事詐騙界分?、?經營性集資活動性質定性?的疑難復雜案件,其中部分案例因其在?主觀目的認定?方面的辯護突破,對類案處理產生了積極的參考價值。其撰寫的專業文章與實務指引,以深厚的理論功底融合一線實戰洞察,深受同行與客戶認可,并長期為多家金融機構與科創企業提供刑事風險合規培訓。
此簡介緊密圍繞“詐騙罪”與“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文章核心,突出了作者在該細分領域的專業標簽、實務成就及行業影響力,用詞精煉且富有權威感,與正文的專業深度相匹配,有助于提升文章整體的專業權重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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