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島男子劉某為父親辦喪宴,好友張某赴宴醉酒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失控出事經救治無效身亡,血液酒精含量達191.82mg/100ml,交警認定醉酒駕駛是唯一事故原因。張某家屬將喪宴主人劉某、宴席組織者賈某、同桌周某告上法庭,索賠26萬余元,法院一審駁回全部訴求,二審維持原判。本文拆解案件細節與法律依據,科普酒局相關的責任邊界,給所有人提個醒。
一、 喪宴之上飲酒盡興,男子醉酒騎車回家不幸出事
秦皇島這起案子,真的是讓人既惋惜又警醒!男子劉某的老父親不幸離世,一家人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忙著操辦后事。按照當地風俗,辦喪事總得宴請前來吊唁的親友,劉某分身乏術,根本顧不過來宴席的事,就托付給了自己的朋友賈某,讓他幫忙訂酒店、統籌安排賓客就餐。
喪宴辦了兩天,中午晚上都有席面,劉某的好友張某,兩天都到場了,席間和其他親友一起吃飯喝酒,全程沒人強迫,都是自愿飲用。誰也沒料到,這場本是送別親友的喪宴,會釀成一場悲劇。
晚上的宴席散場后,張某騎著二輪電動車獨自往家趕,沒走多遠,就因為電動車失控發生了意外,當場受傷嚴重。路人發現后趕緊幫忙送醫,可讓人痛心的是,雖然醫院全力救治,張某還是因為多發性大腦挫裂傷,幾天后不幸離世,好好的一個人,就這么天人永隔。
事后交警介入調查,對張某做了血液酒精檢測,結果出來讓人震驚:張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91.82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酒標準,屬于嚴重醉酒駕駛。更關鍵的是,交警經過全面勘察,最終認定,張某醉酒駕駛,是這起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和其他任何因素都沒有關系。
二、 家屬索賠26萬余元,把3人告上法庭,理由引爭議
張某的突然離世,讓他的家屬悲痛萬分,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思來想去,他們覺得這場悲劇不能就這么算了,把矛頭對準了喪宴相關的三個人。
家屬認為,喪宴的主人劉某、幫忙組織宴席的賈某,還有和張某同桌吃飯的周某,都對張某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覺得,這三個人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既沒勸阻張某過量飲酒,又沒阻止他醉酒后騎車離開,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帶著這樣的想法,張某家屬一紙訴狀,將劉某、賈某、周某三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6萬余元。
這邊張某家屬悲痛維權,那邊的劉某更是雪上加霜。父親剛離世,自己還沒從悲痛中走出來,就因為辦喪宴攤上了官司,要面對巨額索賠,心里別提多委屈了。很多人也議論紛紛,有人覺得家屬索賠合理,有人覺得這是強人所難,辦個喪宴而已,總不能管天管地管到賓客回家路上吧?那么,法律上到底該怎么判?這三個人真的需要為張某的離世“買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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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解析:酒局出事誰擔責?這2個關鍵點要記牢
這起案子的核心爭議點,就是:酒局上有人飲酒后出事,主人、組織者、同桌人,到底要不要擔責?今天就用大白話講清楚,這兩個法律關鍵點,不管是辦酒還是赴宴,都一定要記牢!
首先,咱們先看核心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簡單說,劉某、賈某、周某三人要賠償,前提必須是他們對張某的死亡,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沒有過錯,就不用擔責。
咱們一個個分析,誰都別冤枉,也誰都別漏了!
1. 先說說死者張某: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就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酒是他自己喝的,沒人勸酒灌酒;明知自己喝得酩酊大醉,騎電動車上路極度危險,卻還是執意騎車離開;交警也明確認定,他的醉酒駕駛是事故唯一原因。所以,張某自身的過錯,是悲劇的直接且主要原因,他必須為自己的選擇承擔全部責任。
2. 再看喪宴主人劉某:他全程沉浸在喪父之痛中,壓根就沒參加喪宴,既沒在現場陪酒,也沒對任何人勸酒,連張某喝了酒、要騎車回家的事都不知道,根本沒機會、沒能力去勸阻和照顧,對張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過錯。
3. 接著是宴席組織者賈某:他只負責幫劉某訂酒店、安排就餐流程,全程沒有任何勸酒、灌酒的行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組織義務,對張某的過量飲酒和后續騎車行為,沒有監管和勸阻的法定義務,自然也無過錯。
4. 最后是同桌的周某:法院審理中,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周某對張某有勸酒、灌酒的行為,也沒法證明他明知張某醉酒后要騎車,卻故意不勸阻,既然沒證據證明有過錯,那自然不用擔責。
既然劉某、賈某、周某三人,都沒有法律上的過錯,那賠償的前提就不成立。所以法院最終駁回了張某家屬的全部訴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也維持了原判,這個判決,既合法又合情合理!
四、 結論:酒局無小事,這幾點底線千萬別碰!
這起案子的判決,給所有人都敲響了警鐘,辦酒的、赴宴的,都得把這些規矩記在心里,別等出事了才追悔莫及!
首先,對赴宴飲酒的人來說:成年人要拎得清,美酒雖好,千萬別貪杯,更別逞強拼酒。最重要的一點是,飲酒后絕對不能駕駛任何車輛,不管是汽車、電動車,都不行!別抱有任何僥幸心理,一次疏忽,可能就是一條人命,一個家庭的破碎,后果根本承擔不起。
其次,對辦酒的主人和組織者來說:雖然不用對所有賓客的飲酒行為“兜底”,但辦酒時最好盡到提醒義務,比如席間主動提醒大家適量飲酒,酒后別開車;遇到有人過量飲酒,盡量幫忙聯系家人或代駕,做到“善意提醒”,既盡人情,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最后,對酒局同桌的人來說:一定要記住“三不原則”——不勸酒、不灌酒、不逼酒!如果發現同桌人喝多了,最好善意提醒,要是對方執意酒后駕車,盡量多勸阻,能聯系家人幫忙最好,別覺得“事不關己”,舉手之勞的提醒,可能就能避免一場悲劇。
另外還要提醒大家,法律不會因為家屬悲痛,就偏離原則;也不會因為辦酒的人處境難,就苛責于人,過錯才是擔責的唯一前提,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是底線!
最后想問大家:你覺得這起案子的判決合理嗎?參加酒局時,遇到有人醉酒要騎車,你會主動勸阻嗎?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來源:綜合法院公開裁判文書、媒體報道及公開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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