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私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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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 (ID:PE-China)
- 編輯:韋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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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Bob
財政資金整體投資損失80%(含)以內的,對相關人員不予追責…
近日,廣州市《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補改投”試點工作辦法》(簡稱《工作辦法》)審議通過,該工作辦法針對科技成果轉化中最艱難、風險最高的“最初一公里”,彌補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著力打造科技成果轉化的“廣州模式”。
《辦法》推出兩大創新模式:1、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投后股”模式;2、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補改投”模式。目前,廣州市科技局已與香港科技大學(廣州)開展首期3000萬元“先投后股”試點合作。
此外,《辦法》還提到,財政資金遵循投資運作規律,容忍正常投資風險,不以單個項目或單一年度盈虧作為考核依據,允許單個項目出現100%虧損。財政資金整體投資損失80%(含)以內的,對相關人員不予追責,在投資損失容忍率以上的,啟動免責工作程序。
以下為全文:
附件:《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補改投”試點工作辦法(試行)》全文
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補改投”試點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精神,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財政資金試行“補改投”改革工作部署,根據市委、市政府推進“補改投”工作有關要求,聚焦社會資本“不愿投”的早期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通過政府財政資金先行投入,引導多元社會資本共同投入,促進更多科技成果在穗轉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改投”是指為支持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將財政科技資金由“無償資助”向“股權投資”轉型,通過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投后股”、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補改投”等模式,對具備成果轉化前景的科技項目或企業提供財政資金支持。
第三條 “補改投”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投早投小、寬容失敗”原則。
第四條 鼓勵各區參照本辦法設立相關財政科技資金,推動各區“補改投”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五條 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為科技領域“補改投”工作的牽頭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技領域“補改投”工作制度,設立“補改投”項目財政資金(以下簡稱財政資金),建立“補改投”項目庫,組織開展“補改投”工作。
(二)市財政局。市財政局為財政資金的統籌部門,負責安排“補改投”項目經費預算,協助市科技局制定“補改投”工作制度,與市科技局共同推進“補改投”工作。
(三)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開立專用賬戶對市級“補改投”資金專款專用,負責“補改投”項目的資金撥付、回收及上繳,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報送“補改投”項目情況。
(四)成果轉化合作機構。成果轉化合作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投后股”模式“補改投”項目的推薦單位和出資單位(可為單一單位或聯合體),負責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有關規章制度,負責項目投后賦能和投后管理,參與更新維護“補改投”項目庫。
(五)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投后股”模式“補改投”項目的承擔方,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等要求使用經費;及時披露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意向情況;配合做好與項目相關的監督檢查、投后管理、股權退出、收益管理等其他工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投后股”模式
第六條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投后股”模式(以下簡稱“先投后股”)是指先期以科技計劃項目形式向企業投入財政科技經費,當科技計劃項目達到約定的轉股條件后,將前期投入的財政資金轉化為企業股權。
第七條 “先投后股”成果轉化合作機構遴選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在穗高校、科研機構、概念驗證中心、科技服務機構等。
(二)申請單位應具有豐富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管理、投資賦能等經驗,并提供近3年孵化、培育、引進企業的相關案例。
第八條 “先投后股”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企業應已完成登記注冊,且在申報項目時未獲得過股權融資(未與其他方簽訂過股權轉讓協議)。
(二)申報企業應具備與項目規模和要求相匹配的專業技術團隊和充足的資金保障能力。
(三)項目研究內容須符合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布局,具有良好的產業化前景,商業計劃及技術路線清晰,實施方案合理。
第九條 “先投后股”項目入庫后管理
(一)“先投后股”項目常年遴選、分批次集中立項。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從項目庫中遴選具有商業前景的項目、明確項目申請總支持金額。通過遴選的企業應在1個月內實繳出資項目總支持金額的15%,并登錄“廣州科技GI”申報“先投后股”項目。成果轉化合作機構按照項目申報要求進行審核推薦。
(二)市科技局負責審核確認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審核推薦的項目,并進行擬立項公示。如有異議,成果轉化合作機構應配合市科技局進行復核。經公示無異議,或完成異議處理后,市科技局組織成果轉化合作機構、申報單位等簽署項目任務書,組織成果轉化合作機構、項目承擔單位、受托管理機構等簽署股權投資協議書。
第十條 支持標準與資金撥付
每個“先投后股”項目總支持金額分為100萬元、200萬元和400萬元三檔,市科技局與成果轉化合作機構按1:1比例配套末位出資。總支持金額為100萬元的項目,受托管理機構與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在項目任務書和股權投資協議書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支持資金的100%。總支持金額為200萬元和400萬元的項目實行分期撥付,可分兩期或三期,每期撥付金額為總支持經費20%的倍數,分期方案由成果轉化合作機構與項目承擔單位協商擬定;受托管理機構與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在項目任務書和股權投資協議書簽訂后30個工作日內撥付首期資金,后續支持資金由受托管理機構依據過程評估結果實施。如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先投后股”項目提前轉股的,在完成轉股后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撥付剩余資金。
第十一條 轉股條件
項目實施期內或項目驗收階段,達到以下條件之一,即認定為達到轉股條件:
(一)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出具書面轉股建議。
(二)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企業。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管理
(一)項目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規定執行。科技成果轉化合作機構按規定開展過程評估、驗收、終止(視情況),結果報市科技局審定。項目達到轉股條件的,視為項目驗收通過。項目未達到轉股條件的,驗收結論為結題或不通過兩種之一。
(二)終止、不通過、結題的項目,已支付的專項資金不予轉股。市科技局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函件,受托管理機構根據函件終止項目管理,并對該項目已支付的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予以財務核銷。項目承擔單位履行勤勉義務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結余資金額度由市科技局組織專項資金審計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未盡勤勉義務的,由市科技局收回結余部分和不合規使用資金,收回資金額度由市科技局組織專項資金審計確定,資金退回市科技局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項目轉股
項目達到約定的轉股條件后,項目承擔單位與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和受托管理機構按照股權投資協議書約定內容,完成股權投資轉化,并在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讓利
鑒于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在項目遴選立項、過程管理和投后賦能中發揮重要作用,持股比例向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傾斜,同時為提高項目團隊推動成果轉化積極性,觸發首輪融資前的轉股機制設置如下:
(一)企業在轉股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且估值在0.5億元以下的,總支持金額為100萬元的,受托管理機構占被投企業總股份的4%、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占被投企業總股份的6%;總支持金額為200萬元的,受托管理機構占被投企業總股份的4.8%、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占被投企業總股份的7.2%;總支持金額為400萬元的,受托管理機構占被投企業總股份的6%、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占被投企業總股份的9%。
(二)企業在轉股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且估值在0.5億元(含)—1億元(不含)的,受托管理機構向項目承擔單位讓利1%的股權,轉股后按照前述三檔支持金額,持股比例相應下降至3%、3.8%和5%,成果轉化合作機構持股比例不變。
(三)企業在轉股前,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且估值在1億元(含)以上的,受托管理機構向項目承擔單位讓利2%的股權,轉股后按照前述三檔支持金額,持股比例相應下降至2%、2.8%、4%,成果轉化合作機構持股比例不變。
第十五條 項目投后管理
(一)財務核算。轉股前,受托管理機構對項目按成本進行核算。轉股后,由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定期對項目進行估值,并按年度向受托管理機構提供估值報告;受托管理機構根據項目估值進行財務核算。
(二)項目退出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單個項目進行核算。若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出售股權,原則上受托管理機構應按照交易時點與成果轉化合作機構的相對持股比例跟隨出售;為提高財政資金利用效率,受托管理機構可在成果轉化合作機構出售股權前自行決策對外轉讓所持股權。股權退出、被投企業分紅收回取得的本金和收益返回受托管理機構開立的專用賬戶,扣除第二十五條獎勵資金費用后,繼續用于“補改投”項目循環投資。若連續持股5年以上,被投企業經營不善、未來經營預期較差的,受托管理機構可將所持有股權以屆時的評估價格予以轉讓。
第四章 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補改投”模式
第十六條 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補改投”模式(以下簡稱大賽“補改投”)是指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支持廣州科技創新創業大賽中獲得一、二、三等獎且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七條 企業申報大賽“補改投”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在報名參賽時成立時間應在5年內且在申報時未獲得外部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集成電路的企業成立時間應在8年內)。
(二)企業經營范圍應符合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布局,具有良好的產業化前景,商業計劃及技術路線清晰。
(三)企業獲得上一年度廣州科技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且愿意接受股權投資。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管理
(一)受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申報大賽“補改投”項目的企業實施盡職調查,并進行排序。主要包括: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對企業參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組織外部專家對盡職調查報告進行評審;根據盡職調查和評審結果,受托管理機構將擬投企業名單及意向投資金額上報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根據盡職調查和評審結果,結合預算安排,確定擬投企業名單及意向投資金額,向社會公示7個自然日,并及時處理異議,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核查;市科技局審定擬投企業名單及意向投資金額,并進行公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受托管理機構與被投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并依法依規完成股權登記、資金撥付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支持標準與資金撥付
市級財政資金給予每家被投企業200萬元股權投資支持,對應持股比例7%,市科技局通過受托管理機構開立的專用賬戶將財政資金撥付至被投企業。鼓勵社會資本跟投創新創業大賽“補改投”項目。
第二十條 項目投后管理
受托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權利,負責投后管理和賦能,在持股5年內未虧損的前提下,自行決策股權退出。若連續持股5年以上,或被投企業經營不善、未來經營預期較差的,受托管理機構可將所持有股權以屆時的評估價格予以轉讓。股權退出、被投企業分紅收回取得的本金和收益返回受托管理機構開立的專用賬戶,扣除第二十五條獎勵資金費用后,繼續用于“補改投”項目循環投資。
第五章免責與容虧機制
第二十一條 鼓勵堅持“寬容失敗”的原則,不以“補改投”資金損益作為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考核依據或責任認定依據。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受托管理機構等參照“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對“敢于擔當、踏實做事、不謀私利”的相關主管部門和相關人員予以免責。
第二十二條 免責情形在“補改投”項目實施過程中,對于涉及責任問題的情形,若符合以下規定的,可對相關主體和人員予以免責,且對相關主體和人員不作負向評價:
(一)未違反禁止性規定。黨紀黨規、法律法規和國資監管制度未明令禁止,或雖無明確規定但符合中央、省級和市級決策部署精神。
(二)未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和廣州市產業發展規劃。
(三)符合專項資金投資方向和要求。
(四)相關程序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或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行為。
(六)對于探索創新、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七)其他經認定符合免責的情況。
前款所稱的不作負向評價,具體包括:
(一)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負向評價或者經認定后不納入考核范圍。
(二)提拔任用、交流輪崗、職級職稱晉升等不受影響。
(三)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容虧和風險控制
財政資金遵循投資運作規律,容忍正常投資風險,不以單個項目或單一年度盈虧作為考核依據,允許單個項目出現100%虧損。財政資金整體投資損失80%(含)以內的,對相關人員不予追責,在投資損失容忍率以上的,啟動免責工作程序。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報告被投企業運行情況,如發現被投企業經營出現重大困難或發生投資協議重大違約等風險問題,應及時報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條 為鼓勵受托管理機構積極參與投后賦能,實現財政資金早退早投循環使用,設置退出激勵機制(包含管理費,受托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從收益或利息中支付)。單個項目持股期未超過5年,且單個持股項目股權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機構可獲得該單個持股項目股權退出收益的20%作為獎勵;單個項目持股期5—8年,且單個持股項目股權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機構可獲得該單個持股項目股權退出收益的10%作為獎勵;單個項目持股期超過8年,且單個持股項目股權退出后形成收益的,受托管理機構可獲得該單個持股項目股權退出收益的2%作為獎勵。股權退出獎勵由受托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科技局審定后,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建立“補改投”績效指標體系,會同市財政局每5年對“補改投”專題進行全周期績效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財力情況、項目實施情況以及“補改投”資金結存情況在年度部門預算中編制“補改投”資金預算,支持廣州市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發展。市科技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財政資金委托協議,約定財政資金撥付的時間、金額、條件,并根據“補改投”資金使用進度撥付財政資金。
第二十八條 “補改投”項目采取“負面清單+包干制”管理,按照《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全過程管理簡政放權改革工作方案》《進一步完善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經費“負面清單+包干制”工作方案》等實施。其他未盡事宜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研究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實施期外受托管理機構仍持有被投企業股權的,可按照本辦法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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