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股東因企業債務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進而受到限制高消費令約束時,不僅個人生活受阻,商業活動亦受重創。這種情況下,股東如何依法尋求救濟,解除限高令?關鍵在明確責任邊界、積極履行債務并善用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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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股東責任有限性
依據《公司法》,股東通常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若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抽逃資金或與公司人格混同(如財產、業務、人員不分)等情形,法院可“刺破公司面紗”,判令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即表明法院認定股東需直接對債務負責。因此,要破除限高令,需首先審視自身是否存在上述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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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路徑一:履行生效法律義務
最直接的解除方式是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全額清償債務后,向執行法院提交履行證明,申請將其從失信名單中移除并解除限高措施。若暫時無力全額清償,可嘗試與債權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分期履行債務,并請求法院暫緩或解除限高令。達成和解后務必按約履行,否則可能再次被限高。
破解路徑二:提出執行異議或復議
若股東認為被錯誤列為失信人,可依法維權。例如,能證明已足額出資且不存在人格混同,僅因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職務被牽連,可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異議,要求糾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錯誤納入名單的,法院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若對駁回異議的裁定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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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與特別情形
實踐中,若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股東應及時向執行法院申報,法院通常會中止對股東個人的執行措施。此外,若股東能提供充分擔保,法院也可能酌情解除限高。但若存在惡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等行為,不僅難以解除限高,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甚至刑事責任。
股東因公司債務被限高,既是困境,也是警示。唯有恪守法律底線,清晰區隔個人與公司責任,在債務產生后積極應對而非逃避,才能依法走出困境,重獲經營與生活的自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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