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對攜程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立案調查的消息一出,全網叫好聲一片——這哪里是什么“行業震動”,分明是積壓已久的民憤終于迎來了出口,是法律利劍終于砍向了在線旅游平臺“店大欺客”的霸權。這場調查絕非監管臨時起意,而是對攜程一系列觸碰法律紅線的壟斷行為的精準追責,每一項指控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每一次處罰預期都彰顯著法治對平臺亂象的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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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超56%的酒旅市場份額,攜程早已達到《反壟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市場份額過半即可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定標準,卻將這份法律意義上的優勢地位,異化為肆意踐踏公平競爭的工具。其針對商家的壟斷操作,每一項都精準踩中《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的禁止性條款:搞隱性“二選一”圍獵,特牌商家必須獨家合作,金牌商家需承諾價格比其他平臺低5%,否則就實施搜索降權、流量屏蔽,這正是“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典型表現,云南某民宿因同步上架抖音,一周內訂單銳減90%的案例,就是對該條款最鮮活的違法注腳 ;強制綁定“調價助手”,未經商家同意私自修改房價,武漢某酒店五一標價1000元/晚的房型,被平臺私自改成500元,一天虧數萬,商家想關閉該功能,十幾次申請都被駁回,甚至被客服告知“系統默認關不了”。這種剝奪商家自主定價權的行為,既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更符合“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法律定性;單方面將基礎傭金漲至15%-20%,特牌商家甚至高達30%,疊加推流隱性成本后綜合費率超40%,遠超行業平均毛利率,這已然構成“以不公平高價收取費用”,本質是利用支配地位向商家轉嫁成本、掠奪利潤。再加上單方面把傭金漲到15%-20%,疊加推流隱性成本,商家實際費率最高達40%,遠超酒店行業10%-25%的平均毛利率,相當于“賣一間房,近半利潤要給平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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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者的精準收割,同樣游走在法律禁區的邊緣。屢禁不止的“大數據殺熟”,根據用戶畫像、消費能力實施差別定價,老用戶預訂價格比新用戶高出數百元,直接違反《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中“不得實施大數據‘殺熟’”的明確規定,更涉嫌《反壟斷法》中“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的禁止性條款;有用戶用4臺手機查同一航班,華為手機顯示1564元,蘋果和榮耀僅899元,投訴后蘋果賬號價格還被惡意上調至1121元;購票訂房時默認勾選保險、券包等增值服務,字體小到近乎隱形,且大多無法退款,這種捆綁銷售行為,屬于“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31.48%的投訴集中在退改難,就算遭遇不可抗力也需支付高額手續費,全年4.95萬件投訴解決率僅53%,這種嚴苛到顯失公平的退改規則,實質是利用平臺優勢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義務,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公平原則與《反壟斷法》的公平交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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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警惕的是,攜程將技術優勢轉化為規則霸權,構建了“流量分發+交易路徑+評價體系”的閉環壟斷,使得《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呈現出更隱蔽的平臺經濟特征。它并非通過赤裸裸的書面協議實施壟斷,而是借助算法權重、流量傾斜、排名機制等技術手段,讓“二選一”從顯性強制變為隱性脅迫,讓不公平交易條件披上“平臺規則”的外衣。這種“規則單向制定、不可協商”的霸權模式,使得商家和消費者既無法拒絕交易,也無力改變交易條件,完全符合《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中對平臺經濟領域“控制流量的能力、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構成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從2025年4月“周末酒店”公開舉報其壟斷,到多地監管部門約談,再到此次市場監管總局正式立案,攜程的違法線索早已累積,卻始終“邊整改邊違規”,本質是對法律權威的漠視與挑戰。
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若攜程最終被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將面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以其年營收規模測算,最高罰款可能高達數十億元。更重要的是,這起案件將為整個平臺經濟劃定清晰的法律紅線:市場支配地位不是肆意妄為的“免罪金牌”,技術和流量不能成為踐踏規則的“遮羞布”,任何平臺都必須在《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框架內合規經營。無論平臺規模多大、市場份額多高,都不能成為法外之地。
我們樂見這場調查,更期待調查結果能一劍封喉——不僅要查清攜程的壟斷事實,更要讓它付出足以震懾整個行業的代價。要讓所有平臺都明白:消費者的信任、商家的生存權,從來都不是平臺用來牟利的工具。公平競爭是市場的基石,消費者權益是行業的底線,法律的利劍絕不會因為平臺的體量而手軟。終結“店大欺客”的霸權,還市場一片公平競爭的凈土,還消費者一份安心消費的權利,這正是此次立案調查最深刻的法治意義,也是“大快人心”背后最堅實的法理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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