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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被告人劉胄赟強奸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再審。2025年12月19日,本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于2026年1月14日公開宣判,判決撤銷本院原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維持原一審對被告人劉胄赟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本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劉胄赟強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劉胄赟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二人,對其中一人奸淫多次,應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原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劉胄赟有期徒刑八年適當,原二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六年不當,故依法予以糾正。
此前消息
1992年出生的劉某赟系永州市藍山縣某鎮(zhèn)衛(wèi)生院的內(nèi)科醫(yī)生。2023年10月,因涉嫌強奸罪被江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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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劉某赟。
據(jù)檢察機關指控,2023年8月,劉某赟與女孩來某某(2009年10月出生)在網(wǎng)上認識。當年9月21日,劉某赟駕車從藍山縣來到江華縣,在當?shù)啬尘频昱c來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此外,2022年1月,劉某赟與女孩廖某某(2010年2月出生)在網(wǎng)上結(jié)識為網(wǎng)友。當年8月和次年6月,劉某赟與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灘區(qū)某酒店先后發(fā)生三次性關系。
庭審中,劉某赟稱其與被害人并未發(fā)生性關系。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并對警方詢問被害人多次缺失同步錄音錄像等提出質(zhì)疑。
江華縣法院一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劉某赟奸淫兩名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構(gòu)成強奸罪。
2024年8月,江華縣法院一審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賠償來某某醫(yī)療費等損失286.24元。
一審宣判后,劉某赟提出上訴。
永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量刑不當——劉某赟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后果,對其量刑偏重。
2025年7月24日,永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定罪和附帶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的量刑部分,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六年。
此后,劉某赟的父親、曾任藍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劉志軍提起申訴。
2025年11月,永州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本院院長發(fā)現(xiàn)本案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經(jīng)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12月19日,此案在永州中院開庭再審。據(jù)參加庭審人士介紹,此次庭審中,公訴人仍指控劉某赟構(gòu)成強奸罪;劉志軍則以辯護人身份作無罪辯護。在舉證質(zhì)證階段,公訴方出具了關于被害人來某某出生時間、廖某某微信聊天身份等新證據(jù),辯護方對證據(jù)收集的程序合法性和內(nèi)容真實性提出質(zhì)疑。
當日下午,法庭宣布,因控辯雙方分歧較大,將由合議庭評議后再擇期宣判。
來源/中國婦女報
初審/李雪陽
復審/侯麗娜
終審/王丹
白城婦聯(li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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