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正在上吊自殺,你卻拿起刀把他砍死了——這到底是故意殺人,還是阻止自殺?2004年福建出租屋血案,死者趙某身上既有自殺痕跡,又有他殺傷口,同住7人竟無一察覺。法醫看了沉默,刑警看了搖頭。
2004年11月14日凌晨,福建建甌(ōu)警方接到報警:一處果園出租屋發生命案。民警趕到現場時,哪怕見慣了血腥場面,也被眼前的景象震住了——一名中年男子倒在血泊中,頸部幾乎被砍斷,現場遺留一把血淋淋的菜刀和一把生銹的鋸子。更詭異的是,門框上掛著一根皮帶,下方放著方凳,儼然一個“上吊現場”。
死者叫趙某,前一天剛和5名老鄉從山東來到建甌,準備在果園打工。同住的還有果園的兩名技術員。8個人睡在二樓,命案發生在一樓,樓上7個人,愣是沒一個人聽到動靜。
尸檢顯示,趙某死于利器砍擊頸部,失血性休克死亡。法醫判斷,在被砍過程中,他應該有過較長時間的呼救。但7名同住人員一致表示:“什么都沒聽見。” 這合理嗎?是隔音太好,還是有人撒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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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開始出現第一個矛盾點:門框上的皮帶,經老鄉辨認,屬于趙某本人。凳子下方的地面布滿血跡,說明凳子是血泊形成后才放上去的。一個頸部被砍、大量出血的人,怎么可能還有力氣去上吊?
警方初步判斷:這是兇手偽造的自殺現場。但問題來了——人都被砍死了,血跡、兇器都在,偽造上吊痕跡豈不是畫蛇添足?
就在這時,技術人員在墻壁、水管上發現了多處血手印。所有人都以為這肯定是兇手的,結果鑒定出來——全是死者自己的。
更詭異的證據出現了:門框橫梁上,發現了死者清晰的抓握指紋和掌印。刑偵專家反復模擬后得出結論:這些痕跡,只能是死者自己抓握、攀爬時留下的。偽造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那么,趙某真的嘗試過上吊?
老鄉反映了一個關鍵信息:在來的火車上,趙某就一直說“有兩個人跟蹤我,要殺我”。到了出租屋,他還指著窗外說“他們跟來了”。但其他人仔細觀察后,根本沒發現什么跟蹤者。警方推測,趙某可能因長途跋涉、精神緊張,出現了被害妄想或短暫精神障礙。
尸檢進一步支持了“自殺啟動”的推斷:趙某額頭有三處平行的鈍器傷,符合自己持棍敲擊的特征。現場也找到了帶血木棍。推理鏈條開始形成:趙某精神恍惚下決定自殺,先用木棍打頭,發現死不了,又想上吊,掛好皮帶后卻因恐懼退縮,轉而尋找更“痛快”的方式……
但致命傷出現了無法解釋的矛盾:趙某頸后有多處深達頸椎的砍傷,幾乎把頭砍斷。法醫直言:“我在家砍排骨都沒這么大力氣。”一個疲憊且精神萎靡的人,如何從身后對自己的脖子施以如此重擊?還能連續多次?
就在專案組爭論“自殺還是他殺”陷入僵局時,法醫發現了決定性證據:死者腹部有一處死后形成的創口。這絕不可能是自己造成的。
至此,警方確定:現場有第二個人。
但這個人是怎么進來的?又是怎么出去的?門窗完好,無撬痕;如果從正門離開,血跡遍布的地面竟沒有陌生腳印。排查陷入僵局。外來人員作案無痕跡,內部人員作案無動機——5名老鄉是親戚關系,2名技術員是初見,誰會對一個身無分文的打工者下殺手?
就在山窮水盡之際,警方提出了一個顛覆性的假設:“自殺被他殺”。聽起來像文字游戲,但邏輯上成立——如果趙某當時確實在實施自殺行為,而另一個人“介入”并最終導致其死亡,那么現場既會有自殺痕跡,也會有他殺特征。從法律角度看,這類案件中“自殺介入”情節往往會影響最終的量刑。雖然死亡直接由加害人造成,但被害人自身的行為對事件發生存在誘發作用。這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成為法官酌情從輕考量的因素,但它絕不會改變案件“他殺”的根本性質。
這個假設指向一種偶然的、非預謀的沖突。警方注意到:二樓沒有衛生間,任何人起夜都必須下一樓。那么,有沒有可能某人半夜下樓,撞見了正在自殺的趙某,雙方發生沖突,導致趙某被殺?
基于此,警方對7名同住人員啟動測謊。結果顯示,技術員黃某的測試圖譜異常。經審訊,黃某交代了案發經過。
2004年11月14日凌晨0點左右,黃某起夜下樓,撞見趙某正站在凳子上,把頭往皮帶里套。他嚇了一跳,問:“你干嘛?”趙某回頭——趙某頭上帶血,神情恍惚,手里不知何時已握住了廚房的菜刀。
黃某以為對方要攻擊自己,沖上去奪刀。爭奪中,他反手砍向趙某頸部,一連數刀,直到對方倒地。那黃某的行為屬于“假想防衛”還是“故意殺人”?他誤以為對方要殺自己而奪刀反擊,這在主觀上是一種基于誤會的防衛意圖。但趙某當時處于自殺狀態,客觀上并無攻擊他的意圖。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因誤會引發的致命反擊,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而更可能被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死亡,具體取決于其行為時的認知和手段的相當性。
驚慌之下,黃某曾想用鋸子分尸掩埋,但最終放棄,清理痕跡后回房睡覺。因過程短暫、動靜不大,樓上無人驚醒。
最終,黃某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故意殺人罪中,15年屬于“較重但非極刑”的判處。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做出這一裁量,綜合考慮了多重因素:黃某無犯罪前科、本案屬臨時起意的偶發事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以及本案中被害人趙某自身存在特殊行為等情節。它體現了司法在懲罰犯罪與考量具體情境之間所尋求的平衡。
此案之所以成為中國刑偵史上的經典案例,不僅因其離奇,更因為它促使法律工作者思考:當自殺與他殺在同一個身體上交織,證據與常識彼此沖突,我們該如何抵達真相?
刑偵不是猜謎,而是用科學拼接破碎的人性圖景。黃某那一瞬間的恐懼與暴力,趙某那一夜的絕望與恍惚,在血腥的現場凝固成一道詭異的謎題。而法律要做的,便是在那層迷霧下,艱難地分出責任的邊界。
真相從來不是非黑即白的單選,而是灰階交織的復原。刑偵最難的,不是破解密室,而是解讀人心——那一念之間的絕望,與另一念之間的恐懼,如何在夜色中碰撞出再也無法挽回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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