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報警稱遭到強奸,就一定能把男人定罪嗎?
我們知道,在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就非常不一定,而且報警的女人還有可能會被追究誣告罪。
那么,在我國臺灣省呢?
今天,分享一起案例。在這里特別麻煩企鵝的審核,請高抬貴手,不要把文中必須用到的文字內容再扣什么低俗、色情的帽子了。
近日,臺灣省臺北市法院對一起公廁強奸案宣判,判處結果是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該公廁“強奸”案案發時間是2024年12月6日,一女子鳳到警察局報警,聲稱遭到一男子恒的強奸。
特別提醒下,鳳和恒都是化名,而非當事人本名。
鳳報警稱,當天她和恒一起吃的晚餐。飯后,恒就帶她到大安森林公園散步。
結果,說是散步,可恒卻把她帶到公園的廁所里,然后在公園的廁所里將她強奸了,還把體液射了她一臉。
報警時,鳳還出示了她手機上保存的兩人在社交媒體上的聊天記錄,甚至還提交了一份疑似在遭到強奸時所給她造成的傷害的診斷書。
總之,對于鳳來說,她的報警,還有所出示給警察的證據,是足可以把恒給送到監獄里。
強奸案,受害人報警還出示證據,警方當然不得不重視,立即立案,并很快就將恒給抓了。
可是恒對于警察找他還逮捕他,是一臉的莫名其妙,一臉的無法理解。
當恒聽警察說他強奸了鳳而報警了,大呼冤枉。
恒對警察講,兩個認識很久,經常用手機甚至是見面聊天,而且是非常曖昧那種。
恒也出示了他的手機上保存的兩人的聊天記錄。
而所謂的強奸鳳的那天晚上,兩個人也是在吃了晚飯后,在公園散步時均激情難耐,不時的擁抱和接吻。最后兩人實在是欲火壓不下,才急不可耐的在公園里的公廁里發生了性行為。
總之,在恒的嘴里,兩個人在公廁里發生性行為那是標準的你情我愿、男歡女愛。
既然兩個人的說法根本上就矛盾,警察就想到了監控,于是就調取了從飯店到公園再到公園公廁,所有涉及的監控視頻。
經過認真觀看,就發現除了在飯店吃飯里兩人交談甚歡之外,兩人在公園里散步時,確實是不時的又是抱在一起又是不顧路人眼光激情接吻的。
更不用說兩個在沒有擁抱之時,行走也是速度一樣,沒有停留、沒有遲滯,更沒有男的拉扯女的的動作。
而且,當時那個公園里公廁里,來來往往的人非常多,兩個人進入公廁時也明顯不存在什么拉扯、威脅,很明顯鳳也是自愿的。
對于鳳出示的那份疑似在遭到強奸時所給她造成的傷害的診斷書,警方、法官卻在親自對鳳身體的“勘查”時,根本就沒發現鳳有任何一處的傷情,什么外傷都沒有。
而且法官認為,公廁來來往往的人那么多,恒也不可能敢于公然在公廁里對一個女性實施強奸。
因此,法院最后的判決結果是鳳對恒的強奸指控無法認定,所以判處恒無罪,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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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呢,本文開始所提的問題的答案就來了,在我國臺灣省報警遭到強奸,是不一定能就能判處所控告男子有罪的。
當然,在我們大陸這兒,就不好說了。
畢竟,有不少的“知心姐姐”在說什么“女子身上沒有傷不代表沒有暴力”、“性同意是可以取消”的......
畢竟,按照這個邏輯,本來男歡女愛的性行為,發生在中途就能突然變成了強奸。
想想就覺得太恐怖了!
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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