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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李守業系被告李陽之父。李陽與被告林雪于2019年5月21日登記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林雪起訴離婚。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A號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認定:
“位于一號房屋系以雙方名義購買,登記在李陽、林雪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李陽父母為購房出資320萬元,因涉及案外人利益,可由案外人另行解決。”
經查,為購買一號房屋,李守業于2019年4月17日向李陽轉賬120萬元,2019年7月31日再次轉賬212萬元(其中320萬元用于購房)。
2019年5月19日,李守業與李陽簽訂兩份《借款協議》,約定:
借款共計320萬元用于購房;
年利率4%;
婚姻存續期間無需還款,如婚姻破裂則立即償還本息。
離婚后,李守業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陽、林雪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20萬元及利息。理由是: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林雪在離婚時實際分得房屋大部分權益,應承擔共同債務。
李陽當庭表示認可全部訴訟請求;
林雪則堅決反對,主張:
自己從未簽署或知曉上述《借款協議》;
李守業配偶曾在聊天中明確表示:“這筆錢就是準備給你們結婚用的,不要還”;
案涉款項實為贈與,不構成借款。
二、裁判結果
? 駁回原告李守業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李守業主張320萬元為李陽、林雪的夫妻共同債務,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三、法院說理要點
借款協議未經配偶簽字,不產生約束力
雖然李守業與李陽簽訂了《借款協議》,但林雪既未簽字,也未事后追認。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中,單方協議對未參與方無法律效力。
父母為子女婚房出資,通常推定為贈與
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父母為婚后子女購房出資,法律傾向于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若主張為借貸,須由出借人承擔充分舉證責任。
錄音證據削弱借貸合意可信度
林雪提交的錄音顯示,李守業配偶曾表示“不要還,就是給你們結婚用的”。盡管非李守業本人陳述,但在家庭語境下,足以動搖“借貸”主張的真實性。
舉證責任未完成,承擔敗訴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李守業未能證明林雪知情并同意借款,故其訴求無法成立。
?? 核心規則:
僅有父子間的借款協議 + 轉賬記錄 ≠ 夫妻共同債務;
配偶未簽字確認,父母出資極可能被認定為贈與!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務必讓夫妻雙方共同簽署借款協議
若希望保留債權,必須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簽字,明確寫明“此款為借款,非贈與”。
避免模糊表述,如“給你們用”“不用還”
家庭聊天、微信、電話中的隨意承諾,可能成為法院認定“贈與”的關鍵證據。
“婚姻破裂才還款”條款適得其反
此類約定暴露出資本意是維系婚姻,而非真實借貸,反而削弱債權主張。
離婚訴訟中未提債務,事后追討難度極大
若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未將父母出資列為債務,法院通常視為已放棄權利。
正確操作建議:
出資前簽訂三方書面協議(父母+子女+配偶);
協議中明確金額、用途、利息、還款條件;
配偶手寫簽名+捺印;
保留完整溝通記錄,避免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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