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胡汀洋
若父母雙方分開后就子女撫養費數額已達成調解協議,后來發現撫養費不足以滿足子女成長需要,可否要求增加撫養費?近日,棗陽法院新市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2012年3月,劉某某(男)與汪某某(女)經人介紹認識,未進行結婚登記,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儀式后,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2014年11月,雙方生育一子,取名小堯。2014年12月,雙方分居。2019年11月,小堯向棗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某支付撫養費。2020年3月,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劉某某自2019年12月1日起,均于每月28日前支付小堯撫養費600元直至小堯年滿18周歲止。法院依據調解協議制作了民事調解書。
2025年,小堯已年滿11周歲,在棗陽市某學校讀小學。后小堯以其已入學,教育、生活、醫療等各項費用均大幅增加,原定每月600元的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其正常的學習、生活需要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某增加支付撫養費的數額至每月1300元。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2019年小堯與劉某某已達成調解協議,由劉某某每月支付小堯撫養費600元,小堯入學后生活開支加大,小堯要求劉某某增加撫養費的請求合理合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相關規定,結合雙方的收入和當地生活消費水平綜合考慮,棗陽法院酌定調整自2025年12月起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原告小堯主張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不予支持。遂判決被告劉某某自2025年12月1日起,均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小堯當月撫養費1000元,直至原告小堯年滿十八周歲止。該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醒,撫養費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與成長需求,其數額并非一經確定即終生不變。判斷撫養費是否應當變更,關鍵在于是否出現“原定數額無法滿足子女實際需要”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子女患病、入學導致開支增加,或當地生活水平顯著提高等情況。同時,撫養費的調整需兼顧合理性與可行性,法院未全額支持原告訴求,而是綜合雙方經濟能力與當地生活水平酌定數額,既保障了子女權益,也兼顧了撫養人的負擔能力,體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與“公平合理”的裁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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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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