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編號:2018-18-1-2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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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案例104號
李森、何利?、張鋒勃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關鍵詞】
刑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環境質量監測/采樣/數據失真/后果嚴重
【裁判要點】
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棉紗等物品堵塞環境質量監測采樣設備,?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相關法條】
《中華??共和國刑法》第286條第1款
【基本案情】
?安市?安區環境空??動監測站(以下簡稱?安?站)系國家環境保護部(以下簡稱環保部)確定的?安市13個國控空?站點之?,通過環境空?質量?動監測系統采集、處理監測數據,并將數據每?時傳輸發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通過?站實時向社會公布,????于編制全國環境空?質量狀況?報、季報和年報,向全國發布。?安?站為全市兩個國家直管監測?站之?,由監測總站委托武漢宇虹環保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進?運?維護,不經允許,?運維??作?員不得擅?進?。
2016年2?4?,?安?站回遷??安市?安區?安郵電?學南區動??樓房頂。被告?李森利?協助?站搬遷之機私?截留?站鑰匙并偷記?站監控電腦密碼,此后?2016年3?6?間,被告?李森、張鋒勃多次進??安?站內,?棉紗堵塞采樣器的?法,?擾?站內環境空?質量?動監測系統的數據采集功能。被告?何利?明知李森等?的?為?沒有阻?,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污染數值降下來。被告?李森還多次指使被告?張楠、張肖采?上述?法對?站?動監測系統進??擾,造成該站?動監測數據多次出現異常,多個時間段內監測數據嚴重失真,影響了國家環境空?質量?動監測系統正常運?。為防?罪?敗露,2016年3?7?、3?9?,在被告?李森的指使下,被告?張楠、張肖兩次進??安?站將監控視頻刪除。2016年2、3?間,?安?站每?時的監測數據已實時傳輸發送?監測總站,通過?站向社會公布,并?于環保部編制2016年2?、3?和第?季度全國74個城市空?質量狀況評價、排名。2016年3?5?,監測總站在例?數據審核時發現?安?站數據明顯偏低,檢查時發現了?安?站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后公安機關將五被告?李森、何利?、張楠、張肖、張鋒勃抓獲到案。被告?李森、被告?張鋒勃、被告?張楠、被告?張肖在庭審中均承認指控屬實,被告?何利?在庭審中辯解稱其對李森堵塞采樣器的?為僅是默許、放任,請求宣告其?罪。
【裁判結果】
陜?省?安市中級??法院于2017年6?15?作出(2016)陜01刑初233號刑事判決:?、被告?李森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個?。?、被告?何利?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年七個?。三、被告?張鋒勃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四個?。四、被告?張楠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年三個?。五、被告?張肖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年三個?。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法律效?。
【裁判理由】
法院?效裁判認為,五被告?的?為違反了國家規定。《中華??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禁?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中華??共和國環境??污染防治法》第?百??六條規定禁?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作弄虛作假,《中華??共和國環境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本案五被告?采取堵塞采樣器的?法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反了上述國家規定。
五被告?的?為破壞了計算機信息系統。《最???法院、最???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條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和計算機系統,是指具備?動處理數據功能的系統,包括計算機、?絡設備、通信設備、?動化控制設備等。根據《最???法院、最???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法律若?問題的解釋》第?條第?款的規定,?擾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為,屬于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安?站系國控環境空?質量?動監測站點,產?的監測數據經過系統軟件直接傳輸?監測總站,通過環保部和監測總站的政府?站實時向社會公布,參與計算環境空?質量指數并實時發布。空?采樣器是環境空?質量監測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PM10、PM2.5監測數據作為環境空?綜合污染指數評估中的最重要兩項指標,被告??棉紗堵塞采樣器的采樣孔或拆卸采樣器的?為,必然造成采樣器內部?流場的改變,造成監測數據失真,影響對環境空?質量的正確評估,屬于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的?為。
五被告?的?為造成了嚴重后果。(1)被告?李森、張鋒勃、張楠、張肖均多次堵塞、拆卸采樣器?擾采樣,被告?何利?明知李森等?的?為?沒有阻?,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污染數值降下來。(2)被告?的?擾?為造成了監測數據的顯著異常。2016年2?3?間,?安?站顆粒物監測數據多次出現與周邊?站變化趨勢不符的現象。?安?站PM2.5數據分別在2?24?18時?25?16時、3?3?4時?6?19時兩個時段內異常,PM10數據分別在2?18?18時?19?8時、2?25?20時?21?8時、3?5?19時?6?23時三個時段內異常。其中,?安?站的PM10數據在2016年3?5?19時?22時由361下降?213,下降了41%,其他周邊?站均值升?了14%(由316上升?361),6?16時?17時?安?站監測數值由188上升?426,升?了127%,其他?站均值變化不?(由318降?310),6?17時?19時?安?站數值由426下降?309,下降了27%,其他?站均值變化不?(由310降?304)。可?,被告?堵塞采樣器的?為?以造成監測數據的嚴重失真。上述數據的嚴重失真,與監測總站在例?數據審核時發現?安?站PM10數據明顯偏低可以印證。(3)失真的監測數據已實時發送?監測總站,并向社會公布。?安?站空?質量監測的?時濃度均值數據已經通過互聯?實時發布。(4)失真的監測數據已被?于編制環境評價的?報、季報。環保部在2016年?、三?及第?季度的全國74個重點城市空?質量排名?作中已采信上述虛假數據,已向社會公布并上報國務院,影響了全國??環境治理情況評估,損害了政府公信?,誤導了環境決策。據此,五被告??擾采樣的?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符合刑法第?百??六條規定的“后果嚴重”要件。
綜上,五被告?均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鑒于五被告?到案后均能坦?認罪,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研究室)
此系指導性案例發布時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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