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鋒鋰業(002460.SZ)內幕交易案余波未平。
12月29日晚間,贛鋒鋰業公告稱,收到宜春市公安局的移送起訴告知書,因涉嫌內幕交易罪單位犯罪,本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披露這一消息后的首個交易日12月30日,贛鋒鋰業收于64.15元/股,跌1.79%。
12月30日,貝殼財經記者嘗試聯系贛鋒鋰業,電話未獲接通。
前述內幕交易案系在2020年洽購江特電機的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贛鋒鋰業董事長李良彬“帶頭”決策安排了內幕交易,最終違法獲利110.53萬元。2024年7月,中國證監會江西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出“沒一罰三”罰單,沒收贛鋒鋰業違法所得110.53萬元,并處以331.59萬元罰款;對李良彬與贛鋒鋰業時任董事會秘書歐陽明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20萬元罰款。
贛鋒鋰業在昨日公告中表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事項系在江西證監局行政處罰的基礎上,依法開展的后續正常司法程序。本次涉案事項為公司前期已披露的特定歷史事件,預計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
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律師陳雷博告訴貝殼財經記者,內幕交易案件從發現到判刑一般周期較長。案件在行政調查后,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基本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至5倍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內幕交易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或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或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現行規定,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至5倍罰金。
在這起內幕交易案件披露之初,市場上不乏對其手法與目的的疑惑。根據贛鋒鋰業財報,內幕交易發生的2020年當年,李良彬從上市公司獲得的稅前報酬總額為87.04 萬元。此后三年分別為93.35萬元、132.57萬元、168.05萬元。
除了報酬收入,李良彬作為贛鋒鋰業的實際控制人,還可從上市公司獲得分紅收入。贛鋒鋰業2020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每10股派3.0元人民幣現金,按照李良彬截至2020年末的持股數2.70億股計算,他當年獲得的現金紅利大致為0.81億元。
贛鋒鋰業2023年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為每10股派8.0元人民幣現金,按照李良彬截至2023年末的持股數3.786億股計算,他預計獲得的現金紅利約為3.03億元。
除了后續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贛鋒鋰業為這筆內幕交易付出的代價或尚未結束。
贛鋒鋰業早在2022年末即開始推動將從事鋰電池業務的控股子公司贛鋒鋰電分拆至深交所上市。但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分拆規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控人最近36個月內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不得分拆上市。去年7月落定的行政處罰,意味著贛鋒鋰業的分拆計劃或將暫時擱淺。
不過贛鋒鋰業并未放棄將贛鋒鋰電分拆上市。今年9月,贛鋒鋰電啟動了一輪不超過25億元的增資,且在《股東協議》中明確,自交割日起36個月內,若贛鋒鋰電未能實現資本市場退出,贛鋒鋰電經合法決策程序后可以向增資投資人股東實施定向減資退出。這意味著待符合監管條件后,贛鋒鋰電或將繼續沖擊資本市場。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朱玥怡
編輯 岳彩周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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