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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25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青海省動物防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修訂出臺是我省動物防疫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我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全省動物防疫工作實際的有力制度完善。
此次修訂全面對接上位法精神,將立法目的優化為“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覆蓋動物疫病防控全鏈條。明確主管部門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新增郵政管理、應急等部門協同職責,確保地方立法與國家法律體系協調統一,讓動物防疫制度更好適應我省養殖業高質量發展和公共衛生安全保障的新形勢。
《條例》針對性補齊責任短板,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政府在動物疫病防控中的組織領導和保障職責。明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管理與技術指導職能。強化鄉鎮、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基層防疫工作中的推動作用。壓實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主體責任,要求其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構建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生產經營者主體盡責、社會廣泛參與”的責任體系,有效凝聚動物防疫工作合力。
《條例》與時俱進細化調運環節防疫要求,明確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落實禁止或者限制調運特定動物及動物產品跨區域調運措施。明確不得接收未經指定通道進入本省的動物,設定了最高1萬元的罰款。明確動物產品經營者應當查驗、記錄、保存、錄入食用動物產品的檢疫信息,推進市場銷售的食用畜禽產品可追溯。
《條例》設置了“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專章,明確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無害化處理機制,細化了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范圍,明確村級防疫員、管護員等發現死亡動物后的報告責任,防范隨意丟棄病死動物造成的疫病傳播風險。
《條例》的修訂實施,將進一步完善我省動物防疫法治體系,強化基層防疫能力,補齊防疫工作短板,為全省動物防疫工作提供堅實法治支撐,對保障畜牧業安全、畜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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