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沈括
“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作為網絡空間治理的基礎性、框架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施行以來,始終堅守保障網絡空間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核心使命,為維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驅動經濟社會數字化轉型、筑牢國家非傳統安全防線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當前,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數字技術加速迭代,網絡應用深度融入千行百業,數據要素價值持續釋放,與此同時,網絡空間治理面臨的形勢更趨復雜嚴峻。
時代呼喚法治革新,實踐亟需制度回應。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訂立足智能時代發展大勢,緊扣總體國家安全觀要求,統籌發展與安全雙重目標,既是對網絡安全領域新問題、新挑戰的精準回應,也是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推進網絡強國建設的戰略舉措,標志著我國網絡空間治理邁入制度化、規范化、精細化的新階段。
本次網絡安全法的修改始終堅持黨的領導,以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為核心導向,全面研判國內外網絡安全發展新形勢,系統回應技術變革與治理實踐的雙重需求,在制度設計上實現了全方位升級與優化:一方面,創新性增設適應新技術新場景的制度規范,特別是針對人工智能治理作出專條規定,首次在基礎性法律層面構建起“發展保障+安全監管”的雙重制度框架,推動人工智能治理從局部監管邁向系統規范;另一方面,系統性優化原有制度體系,在部門法協同、執法機制完善、法律責任細化等方面實現突破,顯著提升了法律在新技術場景下的適用性與可操作性。具體來看,主要呈現三大亮點:
一是技術治理的前瞻性回應,筑牢新興技術安全發展根基。新修改的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礎理論研究和算法等關鍵技術研發,推進訓練數據資源、算力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和安全監管,促進人工智能應用和健康發展。國家支持創新網絡安全管理方式,運用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網絡安全保護水平。”這一規定既為人工智能技術創新提供了制度保障,又通過強化倫理規范與安全監管防范技術風險,實現了發展與安全的動態平衡,精準回應了各方對新興技術安全法治的迫切期待。
二是法律體系的協同性建構,形成多維共治的制度合力。為解決網絡領域立法銜接問題,新修改的網絡安全法明確要求網絡運營者處理個人信息時,應當遵守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通過設置轉致條款,避免相關立法重復沖突,構建起“網絡安全法為基礎、專項法律為支撐”的協同治理體系,既明確了各法律之間的邏輯關聯與適用規則,也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清晰、周延的行為指引,彰顯了網絡空間治理的體系化思維。
三是法律責任的精準化配置,提升制度執行的剛性效能。修改后的網絡安全法堅持分類分級治理理念,區分一般網絡運營者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的主體責任,細化了技術要素、組織管理、數字內容等多維度的違法情形界定;同時根據一般后果、嚴重后果、特別嚴重后果的梯度差異,設置了差異化的處罰標準,最高罰款額度提升至一千萬元,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此外,法律還增設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條款,與行政處罰法做好銜接,既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原則,又為技術創新留足包容空間,形成了寬嚴相濟、精準高效的法律責任體系。
“法者,治之端也。”在全面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的時代征程中,新修改的網絡安全法的施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不僅將網絡技術研發、部署、應用全鏈條納入法治軌道,更通過強化風險治理、推動協同共治、提升保障能力,為構建健康有序、安全可控的網絡空間生態奠定了堅實制度基礎。面向未來,隨著這部法律的深入實施,必將進一步凝聚全社會網絡安全共識,激活多元主體治理活力,為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也為全球網絡安全治理貢獻更加成熟的中國方案。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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