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服不是護身符,臨時不是免罪牌。近日,一段城管沖撞老人的視頻在網上引起巨大熱議。視頻畫面顯示,一名身穿城管制服的人員快速沖到一名老人身邊與老人身體發生接觸,老人當場倒地。附近一名商戶表示,事情發生在12月21日,地點在福建省福安市察陽路與興業路交叉口附近。事件發生后,涉事老人不幸離世。據記者報道,有網友稱,老人與城管隊員因發生口角起爭執,長時間辱罵城管,后被城管隊員推倒。12月25日,福安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已有專門人員在處理,涉事人員為臨時工,警方也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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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看了網上視頻后,氣憤地說,這根本不是普通的“身體接觸”,明顯是故意沖撞,性質惡劣。也有網友說,這世界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城管為何去推老人?還不是老人長時間辱罵城管?還有網友說,誰知道老人到底是什么原因去世的,是城管推倒直接導致死亡,還是老人本身就有嚴重的疾病?事件在網上發酵后,“惡意揣測”的網友不在少數,甚至有偏激的網友直接說是“故意殺人”,這當然過于夸張。要平息輿情,厘清事實,避免“惡意揣測”,該怎么做?仔細觀看視頻,涉事城管身上似乎配有執法記錄儀。這個執法記錄儀不僅是記錄小商小販的違規違法行為的,更是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也是避免執法人員“出了事說不清”。老人到底有沒有辱罵城管,城管執法是否合理,沖撞是情緒沖動還是故意傷害,既然大家爭議如此激烈,城管部門應該及時公布當時的執法錄像,定風止浪。面對“惡意揣測”,城管部門如果遲遲不公布執法錄像,就要及時說明原因。不要說“沒有配備執法記錄儀”,全國范圍內,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強制性要求執法人員必須攜帶和使用執法記錄儀。如果城管沒有攜帶,那就不應該上路執法。如果攜帶了而沒有開啟使用,那就是執法不規范。只要沒有開啟,就難免網友再次“惡意揣測”,有利于自己執法的時候就錄像,準備動手的時候,就關閉。當然,也有一種最常見的可能,執法記錄儀壞了。生活中,往往在關鍵時候掉鏈子,很多攝像頭都是在要求查看監控的時候,才發現“壞了”。除了應公布執法記錄儀上的執法錄像,還要厘清三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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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工是否有執法權?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規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不得將執法權委托給不具備執法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這意味著,即便是協助執法的協管員、輔助人員,也無權獨立實施強制措施,更不得使用暴力。若涉事“臨時工”未取得執法證件卻身著制服、行使執法行為,是否涉嫌越權執法?二、臨時工能否讓單位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法律上并無“臨時工”這一獨立勞動關系類別。無論是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正式員工,還是以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形式工作的人員,只要其是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因此,“臨時工”的說法在法律上并不能免除或轉移用人單位應承擔的民事乃至可能的行政、監管責任。三、城管執法的邊界在哪?城管執法人員依法享有市容管理等方面的職權,但其權力的行使應該有明確的邊界。即使面對老人長時間辱罵,也應該保持克制,使用與實際情況相適應、對公民權益損害最小的手段。肢體沖突,特別是可能導致他人身體傷害的行為,通常是最后且受到嚴格限定的選項。也就是說,不到萬不得已,沒有受到人身傷害,盡量不動手。在此事件中,就算老人有辱罵,但從目前的視頻來看,老人不具有明顯的攻擊性,沒有跡象顯示對城管執法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城管快速沖向老人身體“接觸”,是否超出了正常執法限度?無論最終個人責任如何認定,一條生命在執法相關場景中逝去,令人遺憾。任何執法行為,其根本目的應是維護公共秩序和公民權益,而非制造新的傷害甚至悲劇。在沖突現場,應該將保護生命安全作為最高準則,優先于簡單的秩序恢復或任務完成,這應該是每一位執法者的職業本能。生命的逝去,不能用“臨時”來注解;責任的厘清,更不能靠“身份”來切割。期待警方公正、細致、透明的調查,能盡早廓清事實,給逝者以告慰,給家屬以交代,給公眾以明白。
來源 | 大象新聞
主編 | 彭丹
編輯 | 蔣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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