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布后,有人對文章提到的合法性表示質疑,因此回應如下:
。征求了包括省消防救援總隊在內相關部門、地區和單位的意見,省消防救援總隊亦完成會簽程序;在履行了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與宏觀政策一致性評估、網絡輿情風險評估、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等程序后,經省政府審核同意后印發實施。
二是地方性法規有明確規定。新《山東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并及時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第四款規定,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國家和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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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不存在文件沖突。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3年4月20日印發《山東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魯政辦字〔2023〕39號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止。目前,沒有該試行文件延續有效期限的消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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