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寫了一篇《政策有變?律師有償查詢戶籍信息,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的文章,這個月的前幾天,有人添加了語人君作好友,上來就問:有沒有文章中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的原文。
文章中的不起訴決定書是在網上看到的,看到時就已經被發布者涂蓋了檢察院名字、案號及當事人信息,這也很符合當下的網絡法律文書展示特點。
沒想到,網友的回答是,自己也是一樣的案情,被判了“三年半”。聞聽這個,語人君還以為是已經審結的案件,就趕緊建議其,可以申請再審。沒想到他的回答是,案件正在二審。
問題這么嚴重?語人君盡力的回想了一番此類案件的網友評論,好像有人提及,這個案例是上海的,就盡力的告知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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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了許久,網友的回復是,“明天收監”、“有緣再見”。聞聽這個,心情瞬間不好了起來。
盡管跟這位網友只是萍水相逢,不知道他的名字,也不知道具體他干了什么,但從其詢問的這篇文章涉及的案例,其應該是一名律師,而且也應該是因為有償幫人查詢戶籍信息而涉案的。
早在2023年,當時還有網上平臺專門將律師查詢戶籍信息作為一項公開業務進行推廣時,語人君就撰文指出,其中存在涉公民信息的法律風險,并且引用了一些公開的案例警示。
可是,文章在評論區遭到了很多網友,包括一些律師的反對,認為律師為別的案件有償查詢戶籍,最多就是違規行為,不可能構成違法犯罪。記得還有一位律師還專門添加為好友進行辯論,最后甚至發展到了惡語相向。
是故,此后語人君對類似的案情相關司法機關的處理態度格外關注。語人君也代理過官司,知道很多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都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被告的具體戶籍信息,才給立案。于是,也就造成了,如果沒有律師代理案件的話,只能花錢委托律師查詢被告的戶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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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情形下,如果追究律師法律責任的話,確實有點令人費解了。然而,各地陸陸續續發生此類司法案例,有的還沒媒體報道了,例如,“南方周末”2025年7月就發表了一篇《代查公民個人信息,律師坐上被告席》的新聞報道,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的判決書顯示,一法務公司提供幫助客戶查詢公民個人信息業務,依托該公司通過向另外7名律師購買等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每條信息價格在30-40元,非法所得34.13萬元。案發后,至少7名律師因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定罪。
文章也提及,很多律師認為,律師代查公民個人信息應該歸司法局管理,屬于行政處罰,不應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有律師認為,律師在調取公民個人信息時,是否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很多司法機關并沒有重視這個問題,“如果律師不明知非法用途,僅僅是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應算疏忽大意的過失。”,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要求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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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最新的律師涉及此類案件的((2025)蘇0492刑初158號)法院判決書中,法院裁判認為,“關于被告人丁某提出的其出售的個人信息最終被合法使用的意見,經查,在案證據微信聊天記錄、證人吳某甲、陳某甲的證言能夠證實,被告人丁某在向上述二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時,通過二人提供的手機號碼、姓名等向二人反饋財產、婚姻狀況等信息,該行為并非基于正常的委托代理關系查詢后向需求人提供,而是符合非法出售的行為特征,其關于案涉個人信息最終被用于法律用途的意見,并未得到在案證據的印證,對被告人丁某提出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以上的裁判理由,顯然與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中認為的,律師非法調取他人戶籍信息涉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時,不僅僅是要求信息達到5000條以上或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還要審查律師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查詢的戶籍信息是否基于真實的訴訟需要等等,明顯存在不一樣的案件定罪證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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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不同的辦案機關,對于律師有償代查公民信息涉侵犯公民信息罪的辦案思路和定罪要求,是不一樣的。誠然,不排除有法律公司通過律師查詢便利,隨意的出售公民信息,但是,將基于真實訴訟案件中應法院要求提供被告信息、律師有償查詢的情形,也納入定罪的范圍,顯然不合常理了。
網上,不時的傳出律師因涉案侵犯公民信息罪而被定罪判刑已經令人意外,更令人意外的是,很多涉案的律師到了涉案時,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風險,甚至曾經是一項公開招攬的業務。
真實的案例一再告訴我們,千萬不要以為沒有人出面制止,很多人都在這么做,就以為沒有法律風險,做事情之前一定要認真的分析其中、未來的法律風險。即便是網上有觀點認為不是犯罪,也要提防不同的辦案機關不一樣的辦案風格。
至于上文中的網友,不知道其案件的具體情況怎么樣了,只是希望辦案機關能夠體察到真實、具體的涉案情況,區分情況對待,祝其好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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