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大事件
官方回應“哪位少爺吸了”、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等問題
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一些網絡媒體、網友等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比較關注,提出了一些疑問。就此,記者聯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辦公室,希望法工委對網絡輿情反映的一些關切和問題給予必要說明。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從以下五個方面作出了說明和回應。
一、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審議和第136條規定形成的有關情況
2023年8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兩次將修訂草案通過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在二審稿中,關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規定適用于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各類治安違法行為。
2025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各方面提出,實行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有利于減少和避免“一次受罰、終身受限”的情況,也有利于為將來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實踐經驗,建議本法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據此,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6條等法律規定的表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形成了后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于2025年6月27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后成為現行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法律草案通過后即成為法律并依法公布施行。自2025年6月27日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布至11月27日這段時間里,我們沒有收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的不同意見。
二、關于“哪位少爺吸了”
近期,有言論針對第136條規定的封存措施提出“哪位少爺吸了”的問題,從法治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在國家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環節法治工作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必須依法予以追究。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組織法、有關議事規則等法律對立法活動、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為立法活動、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體、組織或者個人的不當影響。
三、關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含義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是一種對治安違法信息進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措施。實行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目的是對治安違法信息進行必要的管控和規范,減少和避免被處罰人“一次受罰、終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刪除記錄,有關違法信息仍然記錄在案,但不得隨意查詢、提供或者披露。第136條規定予以封存的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同時規定了兩類例外情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查詢的除外;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第136條還規定,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四、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兩個法律的適用關系
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的各類違法行為,均屬于不構成犯罪、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條對此作出了基本規定。凡屬于構成犯罪的行為,一律依照刑法規定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在執法司法活動中,如果將構成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作為治安違法行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處罰,則屬于錯誤適用法律,應當糾正;反之,亦屬于錯誤適用法律,也應當糾正。
在兩個法律適用關系上,有三類情況需要注意。第一類情況:有的行為屬于刑事犯罪問題,如故意殺人等行為,不屬于治安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的問題。第二類情況:有的行為屬于治安違法問題,如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屬于刑事犯罪問題,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不存在適用刑法進行處理的問題。第三類情況:有些行為從行為特征的規定或者描述上看,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有規定,如刑法第35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對于這種情況,首先應當看是否構成犯罪,凡屬于構成犯罪的,均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五、關于“吸毒記錄封存”
依照我國法律制度,吸毒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措施的適用范圍包括吸毒行為,一些意見提出“吸毒記錄封存”的問題,并表示擔憂和不解。對此,說明以下幾點情況。
第一,國家依照刑法懲治毒品犯罪。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對毒品犯罪行為和刑罰作出明確規定,共有12個罪名。其中,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國家依法懲治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態度、措施和制度沒有任何改變,禁毒工作沒有任何松懈。我國是世界上對毒品犯罪懲治最嚴厲的國家之一。
第二,國家治理吸毒問題的基本對策和重點工作是強化戒毒措施。按照我國法律制度,吸毒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屬于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治安違法行為。然而,進一步看,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實現戒毒,無論對吸毒者作出什么樣的處罰,其實際意義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問題的重點在于戒毒,難點也在于戒毒。我國一直以來重視戒毒工作,建立起有力有效的戒毒制度和相關工作機制。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禁毒法,對戒毒措施作出明確規定;2011年6月,國務院制定了《戒毒條例》,對戒毒措施作出進一步規定;還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戒毒相關規定。禁毒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我國戒毒措施分為自愿戒毒、社區戒毒(三年)、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可再延長一年)、社區康復(三年)。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鼓勵自愿戒毒,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吸毒人員一經發現,有關機關即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納入戒毒工作范圍采取戒毒措施,定期進行檢測,提供戒毒治療,對戒毒人員實行動態管控。對戒斷三年未復吸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三,國家對戒毒吸毒人員信息一直實行管控。《戒毒條例》第7條第二款中規定:“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43條規定:“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禁毒法第52條和第70條、《戒毒條例》第7條第一款對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作了規定,并要求有關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因此,戒毒吸毒人員相關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處于一種保密狀態,不屬于政府公開類信息,有關機關和單位不能隨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員才能知悉和查詢此類信息。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個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發布或者對外提供。媒體在報道、宣傳戒毒工作時,對涉及戒毒吸毒人員的內容,都需要作非個性化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措施適用于吸毒行為,實際上并沒有改變我國多年來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實踐和做法。就戒毒人員、吸毒人員信息管控而言,實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沒有實質性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中但書部分規定的兩類例外情形,是對現行有關信息管控措施的一個完善。
最后,借此機會,感謝媒體、網友和社會各方面對國家法治建設、立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今日新動態
1.向好友發不雅照算違法?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正式施行。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明年起,向好友發送不雅照片、視頻構成違法,最高拘15天,罰5000元”,并將其作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亮點予以傳播。
多位法律人士公開表示,“向好友發不雅照片算違法”屬于誤讀,它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新增內容,也不是未來的執法重點領域。誤讀緣何而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究竟新在哪兒?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媒體報道對此進一步解讀稱,“從明年起,即使是私人聊天中發送不雅照片或視頻,一旦被舉報查實,也會受到法律制裁”。法律專家、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岳屾山表示,這樣的解讀明顯有誤。
法律專家、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岳屾山:從2005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出臺以來,一直都規定了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屬于違法行為。改的兩處,一是把“計算機信息網絡”改成了“信息網絡”,因為現在信息網絡不僅有計算機,還有其他各種載體,從這個角度來講是順應技術的發展做了一個修訂,有人認為是擴大了范圍,但其實也未必,像現在這些App或者即時通訊工具,都屬于“其他通訊工具”的范疇。另外一個就是在罰款上,處罰力度增加了,但是拘留期限沒有變化。
也就是說,新法完全沒有“向好友發不雅照片算違法”的新增內容。不過,這樣的誤讀依然引發了公眾的廣泛傳播與爭論——首先,“不雅”能和“淫穢”畫等號嗎?多位法律專家表示,“不雅”是一種主觀表述,它不一定是“淫穢”,而“淫穢”需要經過司法認定,有明確的法律定性,內涵和外延也相對清晰;其次,違法的邊界究竟在哪兒?岳屾山分析,這要通過查證來進一步明確。
2.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原主任王小平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
12月24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原主任王小平受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關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上海市公安局發布最新安全管理通告!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發布《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加強2026年春節期間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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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在本市外環線以內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環線以外區域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五)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
(七)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溫材料的高層建筑、耐火等級較低的建筑物;
(九)區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場所。
三、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五、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市民舉報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存儲、燃放煙花爆竹行為。舉報熱線:110。
聚焦熱新聞
1.一次扣12分+罰款1000元!上海警方通報:多車被重罰,涉這項違法行為!
近日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
公布了多起小型轎車或客車
嚴重超速違法案例
引發關注
滬A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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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6日13時39分,號牌為滬A21***的小型轎車在辰塔路(文翔路—辰花路)南向北,實施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時速未超過一百五十公里的”違法行為。
處罰:記6分、罰款1000元
滬AB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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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6時39分,號牌為滬ABE0***的小型轎車在虹橋路(滬青平公路至哈密路)西向東,實施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時速未超過一百五十公里的”違法行為。
處罰:記6分、罰款1000元
滬BD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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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9日6時57分,號牌為滬BD87***的小型轎車在陳海公路近31.5KM路段(西向東),實施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時速未超過一百五十公里的”違法行為。
處罰:記6分、罰款1000元
滬G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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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10時45分,號牌為滬GMC***的小型轎車在中山南路地道(白渡路進口—董家渡路出口),實施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時速未超過一百五十公里的”違法行為。
處罰:記6分、罰款1000元
滬AA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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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10時23分,號牌為滬AAP6***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武寧路地道南線(京滬高速入口—東新路出口),實施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時速未超過一百五十公里的”違法行為。
處罰:記12分、罰款1000元
滬AD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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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3日15時25分,號牌為滬AD16***的小型普通客車在嘉閔高架路東側近26.8KM路段,實施了“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時速未超過一百五十公里的”違法行為。
處罰:記12分、罰款1000元
超速行駛帶來的危害
01
易引發追尾
數據顯示,在干燥水平路面上,時速為80公里時,制動距離約為70米;時速為100公里時,制動距離達到101米;而時速為140公里時,制動距離達到173米!當前車遇到緊急情況剎車時,同車道后車如超速行駛,則極易發生追尾事故。

小車在高速超速行駛,在隧道內撞上大貨車。
02
容易翻車
車速如果過快,轉彎時離心力會增加,車速增為兩倍,離心力增為四倍。遇有情況急打方向盤,車輛易發生側滑,嚴重時會導致翻車。

雨天小車在高速上超速行駛,遇水滑撞上欄桿。
03
影響判斷
速度越快,反應時間越短,視野越小。實驗表明,當時速70公里時,視力為1.2的駕駛人視力將會下降到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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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車速越快,視野范圍越小。當時速40公里時,視野為100度;當時速70公里時,視野為60度;當時速100公里時,視野為40度。
04
后果嚴重
車速越快,碰撞能量越大,車速增為兩倍,碰撞能量增為四倍。如果時速為50公里,發生事故時,車輛相當于從三層樓高度墜落;如果時速為100公里,發生事故時,車輛相當于從十層樓的高度墜落。

“十次事故九次快”
駕駛人上路行駛請控速
如何避免超速行駛
01
牢記交通法律法規中對車速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 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02
合理控制車速
尤其是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在雨、雪、霧等不良的氣象條件下行車時,應保持安全的行駛速度。以便根據交通情況,及時做出判斷,正確規避風險。
03
不要過分自信或懷有僥幸心理
在行駛過程中,尤其是在雷達測速路段,一定不要超速行駛,因為限速路段、雷達測速路段一般都經過科學論證,是事故高發路段,限速的目的是保證交通安全。
超速行駛的車輛固然可恨
遇到“龜速車”也同樣糟心!
駕車過程中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
吃東西等“分心駕駛”行為
造成的車輛減速緩行
也給道路通行效率帶來了影響
超速或龜速都不可取
請牢記安全第一!
2.山東警方:懸賞追捕臺灣居民簡文昇、陳順進
山東威海市公安局12月24日發布懸賞通告:
2025年6月,我局在對劉某某等7名“宏泰58號”大陸船員偵查過程中,發現以臺灣居民簡文昇、陳順進(2人于2014年因涉嫌走私廢物罪被漳州海關緝私分局上網追逃)為首的走私犯罪團伙,操控多哥籍“宏泰58號”等多艘船只,長期向大陸走私凍品。
現依法對簡文昇、陳順進懸賞追捕,請廣大群眾積極提供線索,凡向公安機關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以及配合公安機關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員,我局將視情給予5萬元至25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舉報信箱:17763119011@163.com
舉報電話:06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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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臺辦就公安機關依法征集2名臺灣居民違法犯罪線索答記者問
國務院臺辦24日舉行例行新聞發布會,有記者問:公安機關今日(24日)發布懸賞通告,依法征集臺灣居民簡文昇、陳順進操控多哥籍“宏泰58號”等船只,長期向大陸走私凍品違法犯罪線索。今年2月,民進黨當局曾指“宏泰58號”誤損臺海纜事件是大陸方面“蓄意破壞”,進行“灰色地帶襲擾”。請問對此有何評論?
國務院臺辦發言人彭慶恩表示,經公安機關偵查,臺灣居民簡文昇、陳順進2人系走私慣犯,操控“宏泰58號”等船只,長期向大陸走私凍品。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2人發出懸賞通告,希望兩岸同胞積極提供違法犯罪線索,有關方面將嚴格依法保護舉報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彭慶恩指出,今年2月發生的“宏泰58號”事件,實為簡、陳2人在操控“宏泰58號”船從事走私犯罪。民進黨當局罔顧案件事實,惡意炒作大陸“灰色地帶襲擾”,企圖挑起兩岸對立對抗。正告民進黨當局,庇護縱容走私犯罪并借機進行政治操弄破壞兩岸關系,必將遭到兩岸同胞的共同反對,必將自食惡果。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上海法治聲音
上海法治聲音是一個政法人發聲集結號。我們擁有一批熟識的政法條線工作者、基層干警、法官、檢察官和法學教授。 從法治活動、大案要案,到市民關心的法治話題和民生信息,都可能寫進我們給你的法治聲音“集合帖”。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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