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
一起涉及養老院糾紛的
二審民事判決結果
事發于2025年2月12日凌晨3時,敬老院的老人劉某要求敬老院護理人員孫某為自己穿衣起床,穿完衣后孫某將乘坐在輪椅上的劉某從住房內推出至5F休息護理區域。由于老人此前曾因摔跤骨折,日常出行需乘坐輪椅,為避免老人摔倒,護理人員孫某便用保護繩將劉某綁在輪椅上,防止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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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孫某將乘坐在輪椅上的劉某從住房內推出至5F休息護理區域,后用一條繩子自劉某腰腹部環繞一圈固定于輪椅上,期間劉某曾稍微離開輪椅坐墊調整位置,未表現出反抗。完成固定后,孫某將劉某的水杯裝好水送過來并交談,后孫某離開該護理區域,隨后5、6分鐘許,劉某自行乘坐電梯至一樓大廳。在一樓大廳出現在監控內的時間為3時20分50秒,之后數分鐘內劉某在一樓大廳區域使用輪椅移動,過程中有掙脫固定繩子的動作。”
但由于繩子始終無法解開,3時25分25秒,日常有抽煙習慣的劉某從衣服口袋中取出打火機,試圖點火燃燒束縛于腰腹部的固定繩,但卻不慎造成繩子迅速燃燒、點燃了右側輪椅輪胎。期間劉某試圖滅火,但由于火勢越來越大,劉某動作遲緩、未有站立或者呼救的動作,最終于3時36分30秒,火勢燒至劉某全身,造成劉某死亡,期間未顯示有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到場,直至3時47分,劉某被巡邏人員發現。
隨后,劉某家人提起訴訟,認為第一,劉某日常身體情況并非一定需要束縛帶進行約束;第二,敬老院未規范使用束縛帶,而是僅用一個易燃的尼龍繩,造成劉某在危急時刻不能自行解開;第三,護理員孫某未盡到看護責任,因此提出應認定敬老院負全責。
但敬老院認為,三方已簽署合同,在《老人外出與自由活動約定》中明確,“老人在敬老院內自由活動、不同意老人自主決定離院外出,如因老人違反上述規定、指令或因老人自身過錯原因、疾病而導致的其自身或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應由老人及監護人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敬老院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在《住養人員安全告知書》中也有載明,“為避免躁動的老人、座椅不穩的老人、認知障礙的老人出現跌倒等意外,為避免有攻擊性和傷害性行為的老人傷害他人,敬老院采取保護性措施,由此可能會出現軟組織損傷、皮膚損傷等情況。”因此,應當負部分責任。
對此,法院一審認定,劉某系因失火死亡,而火情引起的直接原因在于劉某自己使用打火機燃燒固定繩所致,劉某雖然行動不便,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可以預見其上述行為的危險性,劉某就其死亡自身存在過錯。而敬老院未盡到充分的注意義務,對劉某的死亡顯然存在過錯,應該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最終,針對劉某家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861,900元、喪葬費73,842元,敬老院應賠償上述損失合計1,935,742元的30%,計580,722.60元。此外,還有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定15,000元和律師費認定10,000元。總計605,722.60元。
隨后,劉某家屬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來源 | 東方網、廣州日報
編輯 | 李婉怡
責編 | 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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