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2月23日,貿法通平臺摘取近期國內發布的部分經貿投資相關法規及政策文件,供企業查閱。
一、工信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優化鋰亞硫酰氯電池進出口監管措施的通知
工信部聯安全函〔2025〕3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為提升監控化學品進出口管理效能,經研究,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優化部分鋰亞硫酰氯電池進出口監管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第三類監控化學品亞硫酰氯(化學文摘社登記號:7719-09-7)灌裝含量不超過1千克的單個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
二、優化監管措施
(一)上述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亞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難,難以通過拆解反向提取亞硫酰氯,擴散風險極低,不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及《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的管理范圍,不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中監控化學品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二)上述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時,應當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如實申報單個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亞硫酰氯灌裝含量。
三、其他情況
(一)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因其他監管要求需要辦理進出口審批手續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二)未列入適用范圍的其他鋰亞硫酰氯電池或電池組,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規定管理,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準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三)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商務部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和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以便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監管措施。
四、聯系電話
1.國家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 010-68205389,68205371
2.商務部產業安全與進出口管制局 010-65198069
3.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 010-65194788
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5年12月9日
二、商務部
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8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簡稱《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24年8月21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1)。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存在補貼,中國國內相關乳制品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臨時反補貼措施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采取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形式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乳制品。
英文名稱:Certain dairy products。
產品描述:相關乳制品具體包括鮮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經加工的乳酪(無論是否磨碎或粉化),藍紋乳酪和婁地青霉生產的帶紋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濃縮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質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計脂肪含量超過10%)。
主要用途:主要作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費。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歐盟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相關乳制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比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乳制品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裁定.pdf
2. 歐盟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列表.pdf
商務部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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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起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81號
2020年12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20年第60號公告,決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美國公司214.9%—222.0%,韓國公司12.5%—24.5%,歐盟公司14.7%—31.7%,實施期限為5年。
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于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后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復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5年10月17日,商務部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彈性體有限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國內三元乙丙橡膠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該反傾銷措施。申請人未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現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及產業代表性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三元乙丙橡膠產業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5年12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繼續按照商務部2020年第60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自2025年12月20日起,對原產于英國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陶氏化學公司 222.0%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 埃克森美孚公司 214.9%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3. 阿朗新科美國有限公司 219.8%
(ARLANXEO USA LLC)
4. 美國獅子彈性體有限公司 219.8%
(Lion Copolymer Geismar,LLC)
5. 其他美國公司 222.0%
韓國公司
1.錦湖POLYCHEM株式會社 12.5%
(KUMHO POLYCHEM Co.,Ltd.)
2.樂天瑋薩黎司彈性體有限公司 21.1%
(Lotte Versalis Elastomers Co.,Ltd.)
3.其他韓國公司 24.5%
歐盟公司
1. 阿朗新科荷蘭有限公司 18.1%
(ARLANXEO Netherlands B.V.)
2. 埃克森美孚化工法國公司 14.7%
(ExxonMobil Chemical France (ExxonMobil Chemical France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3. 意大利瑋薩黎司有限公司 16.5%
(Versalis S.p.A.)
4. 其他歐盟公司 31.7%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20年第60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三元乙丙橡膠。
英文名稱:Ethylene-Propylene-non-conjugated Diene Rubber或Ethylene Propylene Diene Monomer(EPDM)
化學結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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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化學特性:三元乙丙橡膠是乙烯、丙烯以及非共軛二烯烴的三元共聚物,常溫下外觀為白色或者微黃色固體,易于混合。三元乙丙橡膠的物理性能、化學特征和加工性能主要因聚合體的分子結構不同而異,而與分子結構相關的因素有第三單體種類、門尼粘度和充油含量等各種要素。三元乙丙橡膠具有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學品性、耐低溫性及介電性能。
主要用途:三元乙丙橡膠用途比較廣泛,可用于建筑、電線電纜、汽車工業、交通等領域。建筑方面,主要用于屋頂單層防水卷材等;電線電纜方面,主要用于民用和商用建筑的電力輸入線、建筑機械用電纜、礦用電纜、核電站用電纜、汽車點火線、控制及信號電纜等;汽車工業方面,主要用于汽車、卡車和公共汽車非輪胎部件,包括汽車的水箱及耐熱膠管、密封條、橡膠帶、車身及底盤的部件、擋雨條、底板和環管等;交通方面主要應用于車輛車門窗密封條、減震、止水帶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7010和40027090。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美國、韓國和歐盟的進口三元乙丙橡膠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5年12月20日開始,應于2026年12月20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十二、商務部聯系方式
地址:中國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進口調查四處
電話:0086-10-65198474、65198194
傳真:0086-10-65198172
網站: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局子網站(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1:三元乙丙橡膠 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 (公開文本) 正文.pdf
附件2:三元乙丙橡膠 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公開文本) 附件.pdf
附件3:三元乙丙橡膠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wps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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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公示2026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擬分配企業名單的通知
商貿農函〔2025〕222號
根據《2026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和分配細則》(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4號)規定,現將擬分配2026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
公示期為2025年12月19日—25日。公示期內,如對申請企業資格有異議,請將書面意見(含聯系方式)送達商務部外貿司。
聯系單位:外貿司農產品處
電話:010-65197761 傳真:010-65122427
附件:2026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擬分配企業名單.pdf
商務部外貿司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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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8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24年6月17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24年第2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25年9月5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1)。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12月17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
被調查產品名稱: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
英文名稱:Certain pork and pig by-products。
產品描述:被調查產品為生豬屠宰加工后的產品,包括鮮、冷、凍豬肉;鮮、冷、凍豬的食用雜碎;鮮、冷、凍、干、熏、鹽腌或鹽漬的,未煉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帶瘦肉的肥豬肉、豬脂肪;鮮、冷、凍、干、熏、鹽腌或鹽漬的,整個或切塊的豬的腸、膀胱及胃。
主要用途:適合供人食用。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02031110、02031190、02031200、02031900、02032110、02032190、02032200、02032900、02063000、02064100、02064900、02091000、05040011、05040014、05040029、05040090。其中05040029和05040090稅則號項下非豬產品不在本次調查范圍之內。
對各歐盟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5年12月1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確定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歐盟的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25年12月1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歐盟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7日起執行。
附件1:關于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附件2:各公司反傾銷稅稅率列表.pdf
商務部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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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布對部分鋼鐵產品實施出口許可證管理
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79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商務部、海關總署決定對《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5年)》(以下簡稱目錄)進行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將部分鋼鐵產品(詳見附件)納入目錄。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上述貨物,應憑貨物出口合同、生產商開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申領出口許可證。商務部和受商務部委托的省級地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及部分副省級城市(沈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工簽發出口許可證。在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由商務部許可證局簽發,其他企業申領出口許可證,由所在地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或副省級城市商務主管部門簽發。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65號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納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部分鋼鐵產品目錄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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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6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原外經貿部令2002年第27號(《原油、成品油、化肥國營貿易進口經營管理試行辦法》),商務部制定了《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現予公布。
商務部
2025年12月5日
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原則及相關程序
第一條成品油(燃料油)進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同時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相關規定,允許一定數量的非國營貿易進口,由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在年度進口允許量范圍內進口。
第二條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26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為2000萬噸。
第三條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擁有不低于1萬噸的燃料油進口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接卸設施所有權或使用權;
(三)擁有庫容不低于5萬立方米的燃料油儲罐或油庫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國內銀行授信額度不低于2000萬美元或1.2億元人民幣;
(五)近兩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未發生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條申請報送材料
(一)企業申請函,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申請企業的海關編碼、企業代碼材料;
(二)擁有不低于1萬噸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文件;不擁有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的企業需提供碼頭或鐵路專用線(僅限邊疆陸運企業)等的使用權協議;
(三)擁有不低于5萬立方米燃料油儲罐或油庫的申請企業提供相關產權證明文件;不擁有燃料油儲罐或油庫的企業需提供簽訂燃料油儲罐或油庫使用權協議;
(四)國內銀行出具的授信證明文件;
(五)近兩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未發生人員重傷或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承諾書。
以上申請材料當年有效。
第五條審核和公示
新申請企業可根據本公告有關規定,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2026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確保企業提交材料符合公告要求,并對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初步核查。有關審核情況在上報匯總申請材料中單獨列明,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報送商務部(報送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2號商務部行政事務服務大廳15號窗口;聯系電話:010-65197976;郵政編碼:100731)。封裝申請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紙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項:燃料油”字樣。中央企業下屬企業,由中央企業統籌審核并將申請及有關材料按上述時間報送商務部(寄送要求同上)。
商務部對企業申請進行審核,并在網站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商務部提請復核。公示通過的企業納入已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可按程序申領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連續兩年沒有實際進口燃料油的企業,從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中移除。商務部定期公布已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2026年名單附后)。2024—2025年(截至10月)沒有實際進口燃料油的企業,從本次名單中移除。
第六條進口允許量先來先領
2026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求申領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其可申領的起始數量根據2025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完成情況、許可證核銷率設定。在起始申領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企業報關進口或將未使用完畢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數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直至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總量申領完畢。
第七條2026年起始進口允許量
(一)2025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80%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業,2026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10萬噸;
(二)2025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50%-79%且起始允許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業,2026年起始進口允許量上調5萬噸;
(三)2025年燃料油許可證核銷率25%以下的企業,2026年扣減50%的起始進口允許量;
(四)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新企業,2026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5萬噸;
企業2026年燃料油起始進口允許量最高不超過30萬噸,最低不低于5萬噸。
第八條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領
企業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相關省級發證機構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進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進口合同;
(三)相關發證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受理及發放
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和各地省級發證機構負責受理企業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申請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條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更改和遺失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26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變更的,需重新辦理,舊證撤銷后換發新證需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自動進口許可證遺失,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構和原證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掛失手續。核實無誤后,原發證機構簽發新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
第十一條未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退還
企業將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畢的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原發證機構。企業退回的未使用允許量歸入全國未使用燃料油允許量,供企業先來先領。
第十二條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公布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申領數量超過年度允許量90%時,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通過適當方式公布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剩余數量,方便企業做好進口業務安排。
第十三條企業的相關責任
企業需對所報送燃料油非國營貿易資格備案和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并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函。企業如有偽造、變造報送和申領材料行為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企業,兩年內將不予受理其燃料油進口業務申請。
第十四條其他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各發證機構受理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并發放2026年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2026年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的企業名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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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關于廢止洋浦保稅港區統計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249號
根據工作實際,現決定廢止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09號(關于洋浦保稅港區統計辦法的公告)。
洋浦保稅港區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申報時,運輸方式按照“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Y)申報,不再使用“海南自由貿易港”(代碼P)。
本公告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12月17日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通則》等117項行業標準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246號
現發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通則》等117項行業標準(目錄見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通則》(SN/T 0330—2012)等12項行業標準自新標準實施之日起廢止。
本次發布的標準文本可通過中國技術性貿易措施網站(http://www.tbtsps.cn)標準欄目查閱。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食品微生物學檢驗通則》等117項行業標準目錄.xls
海關總署
2025年12月11日
(掃碼查看附件)
海關總署關于中國與新加坡原產地電子聯網升級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243號
為進一步便利自由貿易協定項下貨物的合規通關,自2025年12月11日起,“中國—新加坡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升級功能上線運行,在原有實時傳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新自貿協定》)、《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中國東盟框架協議》)項下新加坡海關簽發的有關原產地證書和流動證明,以及經新加坡中轉貨物的未再加工證明電子數據的基礎上,新增實時傳輸《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項下新加坡海關簽發的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憑新加坡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申請享受RCEP、《中國東盟框架協議》或者《中新自貿協定》項下協定稅率的,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規定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時,無需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填報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書。
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申報時,對于系統提示“無法查找到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的,自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間,進口人可以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的有關規定,通過“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書;自2026年3月1日起,對于系統提示“無法查找到原產地證明電子數據”的,進口人應當按規定申請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后續可通過中國海關原產地服務平臺“聯網原產地證書狀態查詢”功能確認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傳輸情況,按規定解除稅款擔保手續。
二、進口人選擇“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的,在申報進口時應當提交原產地證書紙質文件。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12月10日
▌來源:貿法通、中國政府網等
編輯/宗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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