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鄉市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新鄉市看守所地址:新鄉市新原路與靜泉路交叉口向南260米轉向西350米路南。
▼導航:新鄉市公安局監管支隊
▼乘車路線:1、新鄉市火車站乘坐11路公交車到新飛大道靜泉路站下車,沿新飛大道向北步行150米向西200米,在新原路與靜泉路交叉口向南260米轉向西350米路南路南。2、新鄉東站在高鐵東站站乘坐191路公交車到新飛大道靜泉路站下車,沿新飛大道向北步行150米向西200米,在新原路與靜泉路交叉口向南260米轉向西350米路南路南。
![]()
▼新鄉市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行為人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時,當場被搜出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實的,能否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人員盤問后,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視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因形跡可疑被公安人員盤問時并未交代犯罪事實,直至犯罪證據被公安人員發現、掌握后才供述,已不屬于形跡可疑,不構成自首。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接受公安人員盤問時,當場被搜出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后,才交代犯罪事實的,不視為自動投案。被告人交代犯罪事實時,公安人員已從其同行的同案犯身上搜獲與犯罪有關的物品,足以認定其有實施盜搶的犯罪嫌疑,而非形跡可疑。也就是說,其罪行已被公安機關發覺,不構成形跡可疑型自首。那么,應當如何區分犯罪嫌疑與形跡可疑呢?
![]()
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據此認定為自首的,稱為形跡可疑型自首,其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行為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二是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將行為人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第二,行為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而非具有犯罪嫌疑。
第三,行為人主動、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其供述完全基于本人意愿,而非迫于證據壓力被動交代。
![]()
司法實踐中認定形跡可疑型自首,難點在于區分行為人系形跡可疑還是有犯罪嫌疑。如果行為人交代犯罪時已被認定具有犯罪嫌疑,則不可能成立形跡可疑型自首。所謂形跡可疑,是指行為人的舉動、神態不正常,使人產生疑問。這種疑問是臆斷性的心理判斷,它的產生沒有也不需要憑借一定的事實根據,是一種僅憑常理、常情判斷而產生的懷疑。
而犯罪嫌疑,是指偵查人員憑借一定的事實根據或者他人提供的線索,認定特定人有作案嫌疑。這種嫌疑是邏輯判斷的結果,它的產生必須以一定的客觀事實為依據,是一種有事實根據的懷疑。這兩種懷疑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有事實根據以及這種根據是否足以將行為人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
區分形跡可疑與犯罪嫌疑的關鍵在于:一是司法機關是否掌握了行為人犯罪的一定證據或線索;二是行為人當時不如實交代能否自圓其說,能否作出合理解釋。如果行為人不如實交代犯罪仍能自圓其說,足以消除司法機關對其產生的合理懷疑,那隨后交代犯罪即具有主動性,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可以為羈押在新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