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讓社會更加了解、關心和支持貴州法院商事審判工作, 2025年12月12日, 貴州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2025年全省法院商事審判 典型案例。
案例涵蓋公司、破產、保險、票據、金融借款等多個領域 。
保險合同關于保險人承保事故性質的約定不屬于免責條款
——某某工程公司與某某財產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某工程公司因供水工程施工在某某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建筑施工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保險合同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建筑施工項目的施工區域和生活區域范圍內依法從事建筑施工及相關工作的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從業人員及第三者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
第八條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各種職業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2023年6月7日8時30分許,某某工程公司的工人文某某,在施工場地安裝水管網過程中,因突感身體不適,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10時許死亡。
某某工程公司向死者的家屬支付賠償金45萬元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拒賠,某某工程公司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某某工程公司購買的險種為安全生產責任險,根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二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險的保障范圍為投保人的從業人員在從事被保險人建筑工作過程中,因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人身傷亡。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死者系施工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不屬于安全生產事故。
無論保險合同是否將疾病死亡作為免除責任的情形,均不影響安全生產責任險的保障范圍,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無需再次進行提示說明,故對某某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條款是對承保風險范圍的具體界定,是保險產品的具體表述方式,其目的在于明確保險責任的范圍,明確某項危險保險人不予承保或者某些具體項目不屬于保險范圍,不同的保險類型,保險責任不同。
保險責任條款與保險免責條款之間并非簡單的包含關系,兩者從正反兩個方面對于保險范圍進行固定和明確。
但從邏輯上來說,兩者的適用存在先后順序,即首先應判斷保險事故是否屬于所購買險種的保險責任范圍,再判斷是否屬于免除責任的情形。
實務中,保險人有時將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內容也以免責條款的形式予以列明。
當案涉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時,即使保險合同對上述情形以免責條款的形式予以排除,保險人也無須對此類條款再盡提示說明義務。
來源:貴州高院
時間:2025-12-12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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