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fā)布一批檢察機關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
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
要堅持嚴格依法、不漏不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一批檢察機關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典型案例。這批案例在涉黑涉惡定性上,堅持嚴格依法、實事求是,既不人為拔高,也不隨意降格;在組織成員的層級、范圍認定上,堅持不漏、不湊,準確區(qū)分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積極參加者與一般參加者。
該批典型案例包括王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陶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閃某招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姚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記者注意到,姚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涉及作為主犯的成年人糾集多名未成年人實施的有組織犯罪。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對于成年人糾集長期脫離學校教育和家庭監(jiān)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數(shù)較多的犯罪團伙,多次實施以暴力、威脅為主要手段的違法犯罪活動,意圖謀求強勢地位,形成非法影響,“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明顯,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對其中身心發(fā)展較為成熟,主觀上明知所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性質,有加入犯罪組織的意愿,客觀上積極參與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作用明顯的未成年人,可以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黨中央高度重視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工作,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均對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作出專門部署。應勇檢察長多次指出,要縱深推進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切實做到“是黑惡一個不漏、不是黑惡一個不湊”。各地檢察機關在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中,要堅持嚴格依法、不漏不湊,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對于不同的參加者,要根據(jù)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依法區(qū)別對待。要積極配合紀委監(jiān)委、協(xié)同公安機關做好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的辦理工作,統(tǒng)籌推進掃黑除惡與破網打傘,不斷推進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法治化、規(guī)范化、專業(yè)化。
案例一
王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
黑社會性質組織 組織成員認定 檢警協(xié)作 數(shù)字賦能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冒名何某鋒、黃某、歐陽某某,綽號“猴子”),男,37歲,無業(yè)。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刑罰。
被告人王某康,男,39歲,無業(yè)。曾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刑罰。
被告人肖某,男,41歲,無業(yè)。
其余65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全案有26名被告人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2010年左右,被告人王某開始在廣東省東莞市大朗鎮(zhèn)參與開設賭場。為聚斂錢財,王某以鄉(xiāng)情為紐帶,網羅、糾集以湖南某地籍為主的社會閑散人員,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驅趕、吞并大朗鎮(zhèn)新馬蓮村一帶的其他賭場。2013年,因被害人常某恒拒絕合作開設賭場,王某糾集被告人王某珊等數(shù)十人持砍刀、鋼管等工具打砸常某恒夫婦經營的商店,極大地提升了王某團伙在新馬蓮村一帶的非法影響力。王某因該案被抓獲,冒用黃某的身份被判刑。在服刑期間,王某通過其妻子被告人李某等人探監(jiān)傳送信息,仍實際控制該犯罪團伙,由被告人王某康、肖某等人代為管理賭場及團伙成員,繼續(xù)爭奪勢力范圍。2015年4月,王某刑滿釋放后,繼續(xù)招攬、發(fā)展團伙成員,對外以“公司”名義管理、控制新馬蓮村一帶的賭場,并安排肖某等人在新馬蓮村及周邊劃分區(qū)域開設賭場或收取干股,對未經王某許可開設賭場、拒絕與其合作開設賭場及可能舉報該團伙的人員施以威脅、毆打,逐漸形成以王某為組織者、領導者,王某康、肖某等10人為骨干成員,樊某祥等2人為積極參加者,王某旺、彭某雙等13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間,王某為了樹立自己在犯罪組織中的權威,通過親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給組織成員發(fā)放固定工資、為違法犯罪的組織成員發(fā)放“跑路費”“安家費”、對不服從管理的組織成員實施毆打懲戒等方式,加強對該犯罪組織的領導。
2013年至2021年,以王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經過多年發(fā)展,人數(shù)眾多,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架構明確,長期有組織地在新馬蓮村一帶逃避打擊,非法開設賭場,攫取非法利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組織非法所得高達1800萬元,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截至案發(fā),該組織十余年間共實施開設賭場犯罪10起、故意傷害犯罪3起、尋釁滋事犯罪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洗錢犯罪1起、偽造身份證件犯罪1起、違法事實2起,造成1人死亡、2人輕傷、6人輕微傷。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稱霸一方,對新馬蓮村一帶的賭場形成了實際控制。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先后以王某等8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罪,以鄭某軍等39人涉嫌開設賭場罪、搶劫罪等罪,以王某康等21人涉嫌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東莞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王某等26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先后于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1月28日以王某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朱某第等52人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分別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8月2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組織者、領導者王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相應附加刑。對其余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相應的附加刑。宣判后,王某等部分被告人上訴。2024年6月1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王某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構成立功,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全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審查普通犯罪案件中敏銳發(fā)現(xiàn)涉黑惡線索。2021年,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2011年張某被故意傷害案的5名漏犯時發(fā)現(xiàn),該案中3名涉賭人員因不滿沐足店提供的服務,在矛盾發(fā)生后一小時內即通過綽號“猴子”(王某)的男子糾集20余人到場,持砍刀砍殺報復,致被害人張某死亡。該案作案過程體現(xiàn)出較強的糾集性,作案人員借故生非、逞強耍橫的非法動機明顯。辦案人員敏銳發(fā)現(xiàn)該案存在有組織犯罪嫌疑后,運用“東莞市檢察機關檢察信息綜合應用平臺”大數(shù)據(jù)平臺摸排關聯(lián)案件,檢索2021年以前案發(fā)地及周邊發(fā)生的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黑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案件,并運用“東莞市另案處理案件專項監(jiān)督模型”對涉案人員進行身份對碰,發(fā)現(xiàn)張某被傷害案與當?shù)乩钅车?1人涉嫌開設賭場案(幕后老板為“猴老板”)存在關聯(lián),經初步研判,兩案所涉核心人員“猴老板”和“猴子”可能系同一人。東莞市兩級檢察機關聯(lián)合東莞市公安機關對上述兩起案件涉案人員的關聯(lián)警情進行進一步串并核查,初步掌握“猴老板”(何某鋒)等人長期在東莞市大朗鎮(zhèn)新馬蓮村一帶實施開設賭場,策劃、參與多起“打砸搶”事件,爭奪非法利益的基本情況。至此,該涉黑案線索基本成形。
(二)檢警協(xié)作推動案件查深查透。一是以非法資金為切入口,擴線深挖賭場規(guī)模與人員架構。根據(jù)相關涉案人員供述,在大朗鎮(zhèn)新馬蓮村開設賭場,需向“猴老板”繳納干股。對此,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重點核查李某等11人開設賭場案中賭場違法所得流向,成功鎖定該案“猴老板”收取干股的核心賬戶。針對相關核心賬戶在深夜頻繁有大量零散進賬的異常情況,運用資金可視化分析工具,對涉案上千個微信、支付寶及銀行賬號進行資金穿透分析,梳理出該核心賬戶的交易對手信息及交易頻次、金額、時間等,進而繪制出涉案資金流向圖與人物關系圖,從而將零散賭博窩點串聯(lián)為成規(guī)模的賭場體系。最終,查獲涉案賭場數(shù)量實現(xiàn)突破,不僅查獲涉案團伙獨立開設的賭場,還查獲其合作、抽取干股的關聯(lián)賭場,涉案人員從19人擴大至68人。二是串并分析不同關聯(lián)案件主犯身份,鎖定涉案團伙首要分子。同案人辨認照片顯示,操縱開設賭場的“猴老板”何某鋒與2011年張某被故意傷害案的“猴子”王某高度相似。對此,引導公安機關通過DNA、指紋、人像比對等方法,最終確認“猴老板”何某鋒的真實身份為王某。進一步查清,王某長期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且多次被抓獲,先后偽造、冒用歐陽某某、黃某、何某鋒的身份接受司法機關處理,以避免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其為2011年張某被故意傷害案的糾集者王某。通過梳理王某在不同時期以不同身份實施的違法犯罪,團伙的發(fā)展脈絡、人員架構逐漸清晰。三是循線深挖其他黑惡組織。針對該組織與其他團伙中存在互借人手協(xié)助實施違法犯罪等關聯(lián)互動的情況,推動公安機關持續(xù)串并聯(lián)查,先后立案監(jiān)督13件,循線挖出王某分立之前所依附的另兩個涉黑組織。
(三)依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案涉案人員眾多,犯罪事實較為分散,公安機關最初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并引導取證,最終認定涉案犯罪集團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該案經濟特征、行為特征較為明顯,主要爭議焦點在組織特征與危害性特征。一是組織特征方面,王某作為組織者、領導者雖先后冒用多個身份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曾被判刑監(jiān)禁,但涉案組織具有持續(xù)性、穩(wěn)定性,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在案證據(jù)證實,王某服刑期間,利用其妻子李某等人探監(jiān)傳送信息,由王某康、肖某等人代為管理賭場和團伙成員。為打壓競爭對手,王某康、肖某還分別帶領團伙成員實施了兩起暴力性事件,王某服刑前用于收取開設賭場違法所得的核心賬戶在其服刑期間仍有非法資金流入。上述事實表明,當時團伙成員未潰散,違法犯罪活動仍在進行,王某對團伙的支配控制力未中斷。后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王某服刑期間的探監(jiān)記錄、針對性訊問知情成員,通過補強相關證據(jù),準確認定組織特征。二是危害性特征方面,王某等人雖然單獨開設的賭場數(shù)量較少,但以暴力、威脅為后盾,通過合股、抽取干股形式從其他賭場獲利,已對當?shù)刭€場形成實際控制,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在案證據(jù)證實,王某等人利用前期實施的暴力性事件威懾當?shù)亻_設賭場者必須與其合股或向其輸送干股,否則無法順利經營。賭場經營者因畏懼王某組織的勢力而同意合股、輸送干股,王某等人還會派人到部分賭場參與經營管理,體現(xiàn)組織影響和控制力。據(jù)上,王某等人已對當?shù)刭€場形成非法控制,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四)依法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王某等人直接開設或間接控制的賭場多達10個,但大部分賭場經營者系被裹脅、脅迫同意與其合作,僅參與開設賭場,未實施維護組織利益的其他違法犯罪。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該類人員一開始雖系被裹脅、利誘加入,但部分人員在長期合作中其主觀意志已發(fā)生變化,且該類賭場客觀上對涉案組織的發(fā)展、壯大起到重要作用,故應根據(jù)不同情況,認真甄別該類人員是否為組織成員。對在賭場長期穩(wěn)定擔任股東或從事管理的核心人員,因其主觀上知道或應當知道涉案組織以實施違法犯罪為基本活動,仍長期與該組織合作、接受該組織控制,積極參與該組織開設賭場的主要違法犯罪活動,并從中獲利分紅,與該組織之間已形成了相對固定的從屬關系,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對短暫擔任賭場股東、臨時管理賭場,或僅受雇在賭場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因其主觀上無明顯加入涉案組織的意愿,客觀上也未實質融入組織,基本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最終,對移送審查起訴的68名涉惡犯罪嫌疑人,依法認定其中26人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對其余42人不認定為黑惡犯罪人員。
【典型意義】
(一)數(shù)字賦能發(fā)現(xiàn)涉黑惡線索。檢察機關應當善于通過數(shù)字檢察賦能常態(tài)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將涉黑惡線索排查工作貫穿于辦案全過程,運用大數(shù)據(jù)法律監(jiān)督模型與信息化手段,從黑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中發(fā)現(xiàn)涉黑惡線索。充分發(fā)揮檢察一體履職優(yōu)勢,加強內部協(xié)作配合,對分散在不同層級檢察院、不同時期辦理的案件進行串并分析、綜合研判,并協(xié)同公安機關做好線索核查工作。
(二)依法準確界定涉賭類黑惡案件組織成員范圍。組織者、領導者因服刑或者其他原因,通過操控其他成員對組織進行管控,骨干成員未潰散、違法犯罪活動仍持續(xù)的,可以認定該組織具有持續(xù)性、穩(wěn)定性。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迫使競爭對手屈從,以合股、抽取干股等方式在開設賭場等非法領域謀求強勢地位、實現(xiàn)對行業(yè)非法控制的,可以認定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對受裹脅、脅迫同意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合作從事賭場經營,未參與維護組織利益的其他違法犯罪的相關賭場人員,結合合作形式、職責分工、任職時長、獲利分紅等,準確判斷該類人員主觀上是否有加入組織的意愿,客觀上是否與組織形成相對固定的從屬關系,從而準確界定組織成員范圍。
案例二
陶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關鍵詞】
黑社會性質組織 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組織成員 破網打傘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陶某彬,男,55歲,安徽省宣城龍彬拆遷有限公司等企業(yè)實際控制人。曾因尋釁滋事、賭博被行政處罰,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處罰。
被告人胡某國,男,46歲,無固定職業(yè)。曾因尋釁滋事、賭博被行政處罰,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刑事處罰。
其他23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20世紀90年代,陶某彬多次毆打砍傷他人,在安徽省宣城市孫埠鎮(zhèn)闖下能打能斗的名聲。2002年至2003年,為壯大勢力,陶某彬、胡某國等人以血親、宗親、同鄉(xiāng)關系為紐帶,陸續(xù)吸納王某、徐某、龍某林、陸某子等人為組織成員,在宣城市區(qū)逞強斗狠,在公開場合有組織地實施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積累惡名。
2003年9月25日晚上,陶某彬指使王某糾集多人砍傷在宣城市區(qū)混跡社會、有較大影響的李某寶,確立了陶某彬等人在宣城市區(qū)的勢力和地位。此后,通過網羅成員,該組織逐步發(fā)展壯大,形成了以陶某彬、胡某國為組織者、領導者,王某、徐某、龍某林等人為骨干成員,李某、孫某駿、鄭某敏等人為積極參加者,陳某義等人為一般參加者共計32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強化管理,維護組織利益,逐漸形成“聽老大話,打架要上,為老大頂罪,不準在自己賭場賭博”等組織紀律和活動規(guī)約。該組織通過暴力活動積累的影響力,在宣城市宣州區(qū)各地組織賭博、開設賭場,后利用上述活動獲取的資金實施組織賣淫、非法采礦、高利放貸、非法獲取工程項目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積累雄厚的經濟實力。上述經濟收益部分用于陶某彬、胡某國等人購置房產、車輛,安排成員揮霍消費,發(fā)展籠絡組織成員,增強組織吸引力;部分用于購買槍支等作案工具,包庇、窩藏組織成員,支持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部分用于投資經營工程和高利放貸;部分用于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
該組織為維護強勢地位,追逐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組織存續(xù)近20年間先后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10起、故意傷害2起、聚眾斗毆2起、敲詐勒索1起、開設賭場22起、強迫交易3起、串通投標3起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60余起,造成22名群眾不同程度受傷,其中重傷2人、輕傷10人。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拉攏、腐蝕多名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稱霸一方。組織成員在公開場合持刀追砍他人,造成群眾心理恐懼,安全感下降,被害人遭受侵害后不敢報案、不敢作證;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攬拆遷工程,采取串標或逼迫其他公司退標的手段,排擠競爭對手,非法獲取工程項目,干擾破壞正常生產經營,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長期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嚴重敗壞當?shù)厣鐣L氣;長期超出采礦許可證范圍大肆非法采砂數(shù)百萬噸,造成國家礦產資源重大損失,在宣城市區(qū)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氐慕洕⑸鐣钪刃颉?/p>
該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旌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旌德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2022年11月8日,根據(jù)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該案移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12月23日向廬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3年8月29日,廬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16個罪名判處陶某彬、胡某國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對其余被告人以其參與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一年不等,并處相應的附加刑。宣判后,陶某彬、胡某國等部分被告人上訴。2023年11月6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中,統(tǒng)籌推進“破網打傘”,其中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胡某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五萬。唐某生等其他5人因徇私枉法罪或濫用職權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刑罰。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依法準確認定組織成員和層級。一是準確把握“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內涵,依法認定骨干成員范圍。“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的法定要件之一。該組織經過不同發(fā)展階段,運作模式也經歷了轉型升級,不同時期直接聽命于陶某彬的人員有所不同。檢察機關認為“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不能理解為“骨干成員不變或者基本不變”。本案中,在組織成立初期,主要行為表現(xiàn)為“打打殺殺”,龍某林、陸某子等人直接接受陶某彬、胡某國的領導,多次積極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對組織發(fā)展壯大起到突出作用,應認定為骨干成員。組織發(fā)展中后期,暴力犯罪減少,主要轉變成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而實施串通投標、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相較于龍某林等人,此時陶某彬更器重和信任親朋劉某、余某強。二人直接聽命于陶某彬,不僅長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而且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財、物等重要事項具有管理權,依法應認定為骨干成員。
二是準確認定組織成員是否脫離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持續(xù)時間近20年,組織成員前后變動較大,王某等部分成員是否脫離黑社會性質組織是爭議的焦點之一。王某于2005年加入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曾實施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2008年,王某聽從家人意見主動同組織割裂,并赴外地謀生,在地理空間上與組織活動范圍隔絕,雖偶爾與組織成員鄭某通話聯(lián)系,但并非商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是基于兩人多年好友關系的正常生活交往,且王某與其他組織成員不再接觸。楊某、聶某等人2006年加入該組織,僅參與實施三次違法犯罪活動,且情節(jié)相對較輕,但自2015年1月起按照各自近親屬的要求脫離該組織,未再次參與該組織實施的任何違法犯罪活動。楊某、聶某之間,以及和其他組織成員之間既無通話記錄,也無銀行交易記錄,可以證明上述二人確與組織不再有任何關系,已經回歸正常生活。綜上,王某、楊某、聶某主觀上不再接受該組織的管理和領導,客觀上沒有再實施具體違法犯罪行為,應認定已經脫離黑社會性質組織。考慮到王某等人作為一般參加者,且至本案案發(fā)時脫離組織已超過五年,檢察機關依法不再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其予以追訴。
(二)依法準確分層分類處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秩序,社會危害性大,在處罰時總體上要體現(xiàn)“嚴”的要求,但也要根據(jù)案件中行為人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地位作用、認罪認罰情況等,區(qū)別對待,體現(xiàn)該寬則寬、當嚴則嚴、罰當其罪的刑事政策精神。對于陶某彬、胡某國等主觀惡性深、罪行嚴重、人身危險性大的組織者、領導者,從嚴把握量刑,依法對二人提出判處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量刑建議。對于骨干成員余某強、劉某、龍某林、周某等人,在整體從嚴把握量刑建議的同時,對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jié)的,依法從寬。對于只是一般參加者,在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存在法定、酌定從寬情節(jié)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符合緩刑條件的,依法提出緩刑量刑建議。如何某民等4人,違法犯罪事實相對較少,且系從犯,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檢察機關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并被法院采納。
(三)刑事檢察與檢察偵查協(xié)作配合,掃黑除惡與“破網打傘”同步推進。在陶某彬等人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推動審查起訴與檢察偵查雙向發(fā)力,一體推進掃黑除惡與破網打傘。一是查深查透,在審查黑惡案件中深挖“保護傘”。采取辦理新案研判舊案的方式,進行人案關聯(lián)對比,先后挖掘、梳理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徇私枉法等犯罪線索22條。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統(tǒng)籌協(xié)調三級院檢察偵查部門,成立專案組,集中核查偵辦,立案查處充當“保護傘”“關系網”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7人,其中5人涉嫌徇私枉法罪,2人涉嫌濫用職權罪。二是反向促進,通過查辦“保護傘”推動涉黑案件查清查實。查處宣城市公安、檢察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案等,推動原“以罰代刑”降格處理的案件得以重新立案偵查,原錯誤裁判、不起訴決定得以糾正。如骨干成員周某非法買賣槍支案,原案事實認定錯誤,量刑畸輕,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予以糾正。以上犯罪事實的查清,不僅還原了組織的行為特征,而且凸顯了陶某彬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的控制性特征。此外,對辦案中發(fā)現(xiàn)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線索依法移送紀委監(jiān)委,助推“破網打傘”。
【典型意義】
(一)依法準確認定組織成員的范圍和層級。鑒于存續(xù)時間較長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發(fā)展過程中不同階段會呈現(xiàn)出不同特點,骨干成員也會存在新舊變換的情況,在判斷組織骨干成員是否基本固定時,并不要求骨干成員全部或者大部分保持不變。對人員更迭不影響該組織的結構穩(wěn)定性和組織運轉有效性的,不影響“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認定。在判斷組織成員是否脫離組織時,按照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持續(xù)愿意接受組織的管理和領導,客觀上是否參與組織意志之內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否與組織持續(xù)保持時空上的密切聯(lián)系、是否接受組織的豢養(yǎng)等方面綜合判斷。對組織成員脫離組織后與其他組織成員基于親友等特殊關系存在偶然、個別、與違法犯罪活動無關的日常生活聯(lián)系的,不影響脫離組織的認定。
(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涉黑涉惡犯罪屬于嚴重刑事犯罪,在堅持總體依法從嚴懲治的同時,根據(jù)具體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因素區(qū)別對待。對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及其“保護傘”,要依法從嚴懲處,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適用條件。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其他參加人員和一般參加者,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三)一體推進偵辦“保護傘”與涉黑惡案件辦理。充分發(fā)揮檢察一體優(yōu)勢,加強捕訴部門與檢察偵查部門協(xié)作配合,采取“前案評查、同步偵查、監(jiān)督糾正”一體化的辦案模式。刑事檢察部門通過對當事人所涉“前案”的審查,全面梳理司法工作人員“腐傘網”線索,并在線索移送檢察偵查部門前后,利用熟悉案情的優(yōu)勢,對原案辦理情況進行深入剖析,為檢察偵查部門提供智力支撐。檢察偵查部門及時啟動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程序,在查處“保護傘”的同時,推動原案依法糾正,全面查清涉黑涉惡犯罪事實。
案例三
閃某招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關鍵詞】
惡勢力犯罪團伙 宗族惡勢力 組織成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閃某招,男,49歲,個體商戶。曾因犯聚眾斗毆罪、危險駕駛罪兩次被判處刑罰。
被告人閃某申,男,69歲,個體商戶,系閃某招、閃某磊父親。
被告人閃某磊,男,47歲,個體商戶。曾因賭博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閃某東、閃某等其他9名涉案人員基本情況略。
2003年9月,閃某申糾集閃某招等人為他人討債,采取毆打、辱罵、凍餓等方式非法拘禁柏某力,樹立社會惡名。2008年至2014年,閃某招、閃某申以宗族關系為紐帶,先后糾集宗親閃某磊、閃某東、閃某等人,在河南省社旗縣唐莊鄉(xiāng)地區(qū),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他人財物。受雇為他人爭奪商業(yè)代理權,借助團伙惡名,以毆打、滋擾方式強迫被害人轉讓經銷權,低價交易貨品。插手他人經濟糾紛,糾集多人以暴力、威脅方式強攬工程、強占土地。開設流動賭場,抽頭漁利,高息放貸。逞強耍橫,替他人擺平事端,糾集多人聚眾斗毆。該團伙20年間共實施違法犯罪活動11起,其中非法拘禁2起、尋釁滋事6起、強迫交易1起,開設賭場1起,聚眾斗毆1起,造成2人輕傷、1人輕微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形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社旗縣唐莊鄉(xiāng)楊莊及周邊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本案由河南省社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閃某招等12人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社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社旗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閃某招等5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于2024年2月5日向社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7月1日,社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閃某招等5人系惡勢力犯罪團伙,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分別判處十二年六個月至三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后,閃某招等人以其不構成惡勢力提出上訴。2024年12月26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惡勢力犯罪團伙定性。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準確區(qū)分組織形態(tài),依法認定宗族惡勢力犯罪團伙。該案公安機關以惡勢力犯罪集團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閃某招、閃某申等5人,為惡勢力犯罪團伙,但尚不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是該團伙尚未形成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不能認定為犯罪集團。該團伙沒有明確的首要分子,閃某招、閃某申是相對固定的糾集者,犯罪活動多為仰仗家族勢力,臨時起意、各自糾集、隨意指揮,成員之間沒有領導、從屬關系,糾集者對其他成員也沒有持續(xù)性的管理、控制。閃某磊等團伙成員基于宗親關系被糾集參與具體違法犯罪,根據(jù)需要臨時結伙,團伙內部沒有形成明確穩(wěn)定的分工和層級,呈現(xiàn)出臨時糾集、結構松散的特點。如聚眾斗毆案中,閃某招僅電話臨時糾集多人參與,事后未對參與人員進行獎懲或提供庇護。二是為組織利益實施的違法犯罪較少。該團伙在近20年期間實施11起違法犯罪,其中8起系插手他人經濟糾紛或因個人原因臨時起意實施,糾集者沒有明顯的策劃、指揮行為,為團伙謀求經濟利益和強勢地位而實施的犯罪較少。三是違法所得未用于維系組織存續(xù)、發(fā)展。該團伙違法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個人支出,非法所得多為“坐地分贓”,沒有用于購買作案工具,沒有豢養(yǎng)組織成員,非法所得未用于維系組織存續(xù)、發(fā)展。綜上認為,閃某招等人屬于惡勢力犯罪團伙,尚未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二)堅持主客觀一致,依法認定宗族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公安機關移送認定12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檢察機關審查認定閃某招等5人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李某山等7人不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一是利用閃某招惡勢力擺平事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山、楊某強、杜某梁等人雖借助團伙惡名打擊競爭對手,但3人無加入團伙的動機,僅將閃某招團伙作為非法牟利的“工具”,不依附于該團伙,不受該團伙管理約束,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二是犯罪嫌疑人閃某銀、閃某山等4人系閃某招宗親,被閃某招臨時糾集、利用,參與少量違法犯罪活動,無持續(xù)參與該團伙違法犯罪的意愿,對團伙無人身或經濟依附性,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典型意義】
(一)準確界定宗族涉黑惡組織形態(tài)。農村宗族黑惡勢力是常態(tài)化掃黑除惡斗爭的重點,在依法嚴懲時應結合宗族家族特點,準確區(qū)分行為性質和組織形態(tài)。注意宗族聚集與犯罪集團組織特征的差異,綜合分析共同犯罪原因、犯罪目的、行為方式、違法犯罪所得去向和用途等,對僅基于宗族關系臨時糾集,無明確首要分子,無穩(wěn)定層級分工,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呈現(xiàn)臨時性、偶發(fā)性,各次違法犯罪并不穩(wěn)定呈現(xiàn)有組織性,非法所得隨得隨分,并非以維系組織存續(xù)、發(fā)展團伙進行財富積累的,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或黑社會性質組織。
(二)嚴格區(qū)分宗族惡勢力團伙成員和一般共犯。對宗族惡勢力團伙成員的認定,重點結合其與糾集者的關系、參與違法犯罪的動機、目的、次數(shù)、地位、作用等要素進行審查。對于為謀求強勢地位和非法經濟利益,長期或多次參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群眾的,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成員。對因宗親等關系臨時被糾集、參與少量違法犯罪活動,沒有依附組織的主觀意愿,沒有接受領導、指揮、管理的,不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
案例四
姚某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關鍵詞】
惡勢力犯罪團伙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男,28歲,某音樂餐廳經營者。曾因尋釁滋事、毆打他人多次被行政處罰。
被告人楊某然,男,18歲,某KTV領班。曾因毆打他人、購買、使用危險物質多次被行政處罰。
其他5名被告人情況略。全案共7名被告人,其中惡勢力團伙成員6名(未成年人2名),非團伙成員1名(未成年人)。
被告人姚某系社會閑散人員,2018年起混跡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主城區(qū)校園周邊及娛樂場所。2021年,姚某進入娛樂場所工作,主要負責處理場所內矛盾,逐步形成影響力。其間,姚某先后結識被告人楊某然、王某亮,三人經共謀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活動。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糾集被告人王某亮、孫某壯、楊某然及未成年被告人李某甲、馮某某,實施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姚某為糾集者,楊某然、王某亮、孫某壯、李某甲、馮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姚某直接或指使李某甲等未成年人長期通過在學校“立棍”(推選校園“老大”)、發(fā)布“掙錢快”信息等方式引誘、招募未成年學生到KTV、酒吧、音樂餐廳等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賣淫活動,并糾集孫某壯、李某甲、馮某某代其組織管理有償陪侍人員,累計非法獲利30余萬元。為排除競爭對手、爭搶市場資源,姚某糾集未成年人在內的多名團伙成員針對同業(yè)經營者、管理者及其他不特定群眾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10余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3人輕傷,1人輕微傷,導致44名未成年人沾染酗酒、吸煙、文身惡習,16名未成年人輟學等嚴重后果,擾亂當?shù)亟洕⑸鐣钪刃颍斐奢^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由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建華分局偵查終結,向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龍沙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6月17日分別以被告人姚某等6人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聚眾斗毆罪、引誘、介紹賣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向龍沙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4年7月31日,龍沙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姚某等6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以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聚眾斗毆罪等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姚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其余被告人以其參與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并判處相應財產刑。宣判后,被告人姚某、王某亮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9月11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依法準確認定涉未成年人惡勢力犯罪。該團伙6名成員中,糾集者姚某系成年人,其余5名成員中2名為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輟學未成年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該案未成年人較多,且未成年人參與實施違法犯罪較多,能否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從犯罪目的、涉案人員的個人特點、行為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綜合認定該團伙屬于惡勢力犯罪團伙。一是從犯罪目的和人員組成上看,該團伙系為了組織未成年學生從事有償陪侍獲取非法利益并在當?shù)刂\求強勢地位而經常糾集在一起,主犯姚某系成年人,犯罪目的明確。因姚某掌握有償陪侍渠道、在KTV等娛樂場所有一定影響力,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為獲取非法利益而聽從姚某的糾集、指揮,在實施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等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姚某為糾集者,多名未成年人為成員的犯罪團伙。該團伙的形成與基于同學好友關系,出于模仿、好奇、炫耀等動機,以團伙的形式經常糾集在一起的普通涉未成年人犯罪團伙有重大區(qū)別。二是從犯罪方式及行為表現(xiàn)上看,該團伙違法犯罪的對象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侵害對象范圍不特定,并多次實施了持械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暴力性較為突出。該團伙在組織未成年學生從事有償陪侍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存在爭奪陪侍資源、打擊同業(yè)競爭者等行為,具有“形成非法影響、謀求強勢地位”的意圖,具備惡勢力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本質特征。三是從危害后果看,該團伙在齊齊哈爾市主城區(qū)3個轄區(qū)9所學校引誘、招募44名未成年學生參與有償陪侍,導致大量未成年人沾染不良習氣、輟學失管等嚴重后果,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危害嚴重、性質惡劣。同時,姚某糾集未成年團伙成員多次實施暴力犯罪,造成3人輕傷、1人輕微傷的傷害后果,對在校學生、同業(yè)競爭者形成一定的心理威懾,擾亂當?shù)亟洕⑸鐣钪刃颍斐奢^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能否認定為惡勢力成員及如何處理問題。一是認定未成年人是否為惡勢力成員,要結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生活經歷等,重點審查未成年人涉惡勢力犯罪的原因、動機和目的、行為性質和方式、造成的社會危害以及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準確認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馮某某雖系輟學未成年人,二人在明知與姚某等人糾集在一起是為了共同實施違法犯罪的情況下,仍接受糾集者姚某的組織、指揮,負責管理不同的娛樂場所和學校區(qū)域,通過在學校“立棍”收取保護費,引誘學生參與陪侍,并以處男女朋友名義控制陪侍人員防止“跳槽”,后續(xù)犯罪手段升級,實施引誘、介紹未成年陪侍人員賣淫行為,加入惡勢力組織的意愿強烈,犯罪動機明確,行為積極、作用明顯,依法應當認定為惡勢力成員。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乙,因出于好奇、炫耀動機,僅被姚某等人臨時糾集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未參與有償陪侍管理等惡勢力主要犯罪活動,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二是對涉案人員分層分類處置。姚某作為團伙糾集者,為牟取非法利益,拉攏、引誘大量未成年學生從事有償陪侍,利用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對行業(yè)競爭者實施暴力,犯罪性質惡劣且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法應當從嚴懲處并提出從重量刑建議。對未成年人參與人員,綜合其犯罪時系未成年、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jié)和幫教可能性,依法提出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
(三)推動綜合治理,筑牢未成年人保護防線。檢察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以犯罪預防為核心,助力涉罪錯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深化基層平安建設。一是促推行業(yè)監(jiān)管。針對KTV有償陪侍違規(guī)接納未成年人等問題制發(fā)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移送其他轄區(qū)娛樂場所違規(guī)接納未成年人的線索至同級檢察機關。同級檢察機關據(jù)此線索,與轄區(qū)公安機關協(xié)作發(fā)現(xiàn)并依法起訴同類案件2件。二是幫扶特殊群體。對27名未成年陪侍輟學人員,制發(fā)27份督促監(jiān)護令,聯(lián)動教育部門,開展心理疏導及家庭教育指導,幫助涉案未成年人成功返學。三是強化犯罪預防。建立臨界預防機制,對10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涉有組織犯罪未成年人建檔,實行動態(tài)管理。聯(lián)合多部門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工作站及預警機制,實現(xiàn)轄區(qū)中小學法治副校長全覆蓋,選聘學生任法治安全員,嚴防黑惡勢力滲透校園。
【典型意義】
(一)嚴格依法認定未成年人參與人員較多的黑惡勢力犯罪。有較多未成年人參與的違法犯罪團伙是否系黑惡勢力犯罪應當依法審慎認定,重點從涉案人員的身心發(fā)育特點、成長經歷、就學就業(yè)情況、犯罪目的、行為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綜合判斷,準確把握惡勢力“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本質特征。對于成年人糾集長期脫離學校教育和家庭監(jiān)管的未成年人,形成人數(shù)較多的犯罪團伙,多次實施以暴力、威脅為主要手段的違法犯罪活動,意圖謀求強勢地位,形成非法影響,“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明顯,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應當依法認定為惡勢力犯罪。
(二)依法準確認定未成年人在黑惡勢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辦理未成年人涉惡勢力犯罪案件,應當堅持“預防就是保護,懲治也是挽救”原則。在未成年人惡勢力成員認定上,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對身心發(fā)展較為成熟,主觀上明知所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性質,有加入犯罪組織的意愿,接受領導和管理,客觀上積極參與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作用明顯的未成年人,可以認定為惡勢力組織成員。對于那些主觀上并無加入犯罪組織意愿,僅因未成年人身心發(fā)育特點而成群結隊、跟風盲從、追求刺激,臨時被糾集、受蒙蔽參與少量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組織成員。
來源:檢察日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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