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個當事人過來找我,有關強制執行的問題的強制執行是有很多手段的,抓人并不是唯一手段,有時候也不一定是最好使的手段。
一直都說強制執行,那么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到底有哪些強制手段呢?
簡單來說,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財產的,另外一類是對人的。
1.對財產的主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劃、評估、拍賣等方式。
(1)比如被執行人名下有錢,都是可以直接予以強制執行的。
包括銀行卡中的錢,包括微信、支付寶中的錢,也包括每個月的工資收入。
針對這種財產的執行方式,就是采用凍結、扣劃的方式。
法院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查詢微信、支付寶中的錢的情況。
一旦查詢到便會予以凍結,凍結之后便會扣劃,這是無需征得被執行人同意的。
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對于扣劃行為存在異議的話,是可以提起執行異議的。
此外,如果扣劃的是工資收入的話,被執行人還可以申請保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再比如房產、車輛等,法院也可以直接查詢。
同時還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對外的股權投資情況,以及購買的理財產品和保險情況。
一旦發現此類的財產線索,便會予以查封,凍結。
之后會啟動一個評估、拍賣程序,因為這些財物都是有價值的,那么經過評估、拍賣以后,可以轉化為現金用于抵償損失。
當然,如果流拍了,拍賣沒有成功,也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直接以物抵債給申請人。
2.對人的措施主要分為限制自由型的和限制發展型的兩類。
(1)限制自由型的最突出的就體現在你說的拘留了。
如果被執行人符合拘留條件的話,法院可以依職權對其予以拘留,當然你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這在我們之前的文章中有講述。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翻看一下。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找被執行人方面有一定難度,畢竟他沒有公安機關那些監控、定位等手段。
所以,在拘留之前是需要先找到人的。這種方式有可能是打電話傳喚,也有可能是上門尋找,也有可能是由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
(2)限制發展型的主要是限制高消費和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只要案件沒有執行完畢,法院都會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的。
在此期間,被執行人不得乘坐飛機、高鐵,不得有出入高檔場所,有購買豪車豪宅等的高消費行為。
如果情節再嚴重一點,就可以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會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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