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標準”和“執行難”
消防的標準過多過細,并且要求也高,過高的標準就難以執行或者難以操作。
比如消防控制室值班問題,規定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兩人,這樣的規定意味著每個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最少六個人持有資格證。
但是現實是在絕大多數單位都難以達到這個要求,甚至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或者規模不大的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工作人員總數都沒幾個,這樣規定的結果就是高標準導致普遍違法,也給基層監督員執法造成了很大的困難。既體現不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造成基層一線的執法人員難以操作。
執法力量不足和執法程序的操作難
基層消防救援機構執法人員有限,面臨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火調等多重工作任務。
面對著雪花一樣的上級文件和政府部門文件,基層一線的人員疲于應付不堪重負。比如一個縣級大隊,一般是兩到三個執法人員,這兩三個人要負責轄區的消防監督執法、幫扶指導、消防宣傳、聯合檢查、火調等等,還有很多的專項檢查,動輒要求排查全區域內的所有相關場所。
消防監督執法程序復雜細致,上級的要求想法是好的,都想盡善盡美,但是落到一個監督員身上就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單單一個最簡單的行政處罰來說,想要完成檢查、立案、調查、審批、決定及上傳附件就平均需要半個月到一個月時間。
現在還面臨著日益突出的舉報投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去應付。
比如舉報人舉報投訴某個小區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樓梯間堆物)問題,我們就面臨著人員和程序的雙重考驗,一個小區動輒幾百戶人家,整個小區存在這種情況的家庭可能半數以上,而我們就兩個人,執法程序方面就說做個警告或者罰款卷宗,步驟一點不少,一旦居民不配合而監督員在程序里又立案了,那么程序走不下去,就面臨著被上級通報和批評警告等等的問責。
面對這種情況,上級指導部門一般都說要處理好與其他政府部門的關系,一個執法部門走執法程序靠處理關系才能走下去,這未免有些說不過去。
執法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盲區
基層執法人員對于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的解讀因人而異,比如最簡單的內業材料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里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需要制定安全制度、預案之類的內業材料。
我這里統計的不帶自動設施的單位13種內業材料,帶自動設施的單位需要填寫的更多。先不說這些材料有沒有實際作用,就有些場所工作人員總共幾個人,他能認真去填寫內業材料嗎?應付或者突擊填寫應付檢查情況比比皆是。
再說街邊那些商鋪等九小場所,工作人員可能就一兩個人,這類的場所有的幾十平米,需要填寫什么內業材料?需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巡查檢查記錄等等?沒見那個文件有具體的明文規定,也沒見哪個層級給基層解釋。
一個好的監督執法環境需要大家共同創造。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比以上多得多,想到哪里就寫到哪里,沒有個大體框架和清晰思路,大家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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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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