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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如何理解違法行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哪些情形屬于違法行為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國務院法制辦和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問題有過答復或者批復。主要觀點是: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或者騙取公司登記行為,非法占用土地行為,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的行為,在違法狀態糾正之前或者在未恢復原狀之前,均屬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機動車駕駛人短時間內在同一路段多次違法超速,視為同一個違法行為(屬連續違法)。
現匯總如下:
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的復函
(國法函[2005]442號 2005年10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你辦《關于如何確認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請示》(鄂法制文[2005]8號)收悉。經研究并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于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并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關于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意見
(2012年2月13日 法工辦發[2012]20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你部送來的《關于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請示》(建法函[2011]316號)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部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設計違法行為追訴時效有關問題的請示
建法函[2011]316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近日,地方在執法實踐中發現,部分建設項目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相關責任單位的違法行為在2年后才被發現。地方在查處時大致有兩種意見:一是認為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發現相關責任單位實施違法行為時超過2年,不應再追究其違法責任;二是認為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其行為有繼續狀態,應當自糾正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我部認同第二種意見,違反規劃許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設計、施工,因其帶來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隱患和違反城鄉規劃的事實始終存在,應當認定其行為有繼續狀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應當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以上意見妥否,特請示,盼復。
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05年6月27日就機動車駕駛人短時間內在同一路段多次超速是否同一個違法行為問題書面答復
國務院某部門:
機動車駕駛人短時間內在同一路段違法超速行駛被數個技術監控設施記錄的,不論車速是否曾降至規定時速以下,均應視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法函[2006]273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你局《關于提請解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適用問題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用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你局提出: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前未糾正的,視為違法行為的繼續狀態。如果違法的公司糾正其違法行為,并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條件,且自該糾正行為之日起超過兩年的,則不應再追究其違法行為。這一理解是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相一致的,我們沒有不同意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答復
(〔1997〕法行字第26號 1998年5月4日公布)
國土資源部:
你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國土〔法〕字第135號《關于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答復如下: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具有繼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是否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來源:璞琳說法 老梁市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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