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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能東方發布關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從中可以看到: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處罰字〔2025〕27 號)。
經查明,福能東方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2020 年 6 月,福能東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市中光電顯示技術有限公司約定,先由重慶中光電向大宇精雕支付虛假貨款,大宇精雕確認虛假應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虛構采購業務、支付預付款的形式,最終將資金轉回重慶中光電。大宇精雕通過上述方式少確認應收款的減值損失、虛增預付款,導致福能東方2020 年虛增利潤35,798,468.98 元,占公司 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對上述虛增預付款確認減值損失,導致福能東方虛減利潤22,650,928.29元,占公司 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6.64%。福能東方2020年、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相關銀行賬戶資金流水、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據了解,如果證監會經過調查后最終對福能東方實施行政處罰的話,根據相關司法解釋,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間買入,且在2024年12月7日后賣出或仍持有并曾產生一定浮虧(無論是否解套)的投資者,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可通過“證券市場周刊”官網-投資者權益欄目提交姓名、聯系電話與交易記錄,參與索賠征集活動。本次索賠征集可主張的范圍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損失等,當然,最終的獲賠條件與獲賠金額將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在未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律師費用。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決定:責令福能東方裝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50 萬元罰款。
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在公告中稱: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事項內容是涉及公司原子公司大宇精雕違法違規事項。公司已于 2024 年一季度完成大宇精雕 100%股權出售,不再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大宇精雕業務與公司現有主營業務無關,不影響公司日常經營。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
據公開資料顯示,福能東方的主營業務為高端智能制造裝備的研發、生產、銷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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