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彰顯司法權威和強制執行力,依法懲治拒執行為,充分發揮打擊拒執犯罪“以案教化、以案促執”的作用,形成誠實守信、嚴格守法的良好氛圍,海滄法院先后對7件7名拒執犯罪被告人分批進行集中宣判,以“零容忍”態度向拒執犯罪持續“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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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訴訟過程轉移保單,逃避執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陳某及黃某與戴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海滄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及黃某應返還戴某借款51.6萬余元及利息等,該民事判決書于2024年12月25日生效。后陳某及黃某未按上述生效民事判決書履行給付義務,戴某申請強制執行,海滄法院立案執行,并向陳某郵寄及直接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執行告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陳某已接收相關文書,但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經查,陳某在上述民事訴訟過程中,明知自己可能敗訴需承擔上述債務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中國平安人壽保險保單(當日現金價值人民幣7.7萬余元)變更在他人名下,致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無法凍結該份保單,導致上述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案發后,陳某向海滄法院交納了執行款人民幣7.7萬余元。
判決結果: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案例二:
隱瞞車輛、牲畜不報,拘留后仍拒執獲刑
基本案情:林某與林某甲、林某乙合同糾紛一案,海滄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應支付林某甲、林某乙貨款人民幣14.6萬元及利息等,該民事判決書于2024年8月5日生效。后林某未按上述生效民事判決書履行給付義務,林某甲、林某乙申請強制執行,海滄法院立案執行,林某簽收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執行告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但在接收相關文書后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24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因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申報財產被海滄法院司法拘留后,仍隱瞞其名下小型轎車被其交由他人使用的事實,謊稱該車輛已被外地法院扣押,且未申報其所有的數十只羊等財產,致使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執行。案發后,被告人林某主動繳納執行款補齊了上述貨款及利息等。
判決結果:被告人林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案例三:
收贈款還他債,四年后仍被追刑責
基本案情:被告人洪某與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海滄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人洪某應支付鄭某款項及利息等,本案上訴后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于2017年10月24日發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洪某未按上述生效民事判決書履行給付義務,后鄭某申請強制執行,海滄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執行,并向被告人洪某公告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告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因被告人洪某暫無可供執行財產,海滄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分別于2021年4月22日、2023年3月30日二次恢復執行。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洪某通過親友的銀行卡收取案外人轉賬贈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40000元,后將錢款用于歸還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的債務等。現被告人洪某已退繳人民幣40000元用于歸還上述涉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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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被告人洪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案例四:
工資到賬仍不履行,拘役四個月未緩刑
基本案情:邱某及廈門某公司與何某甲、何某乙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海滄法院判決邱某賠償何某甲、何某乙人民幣7.9萬余元,上述民事判決書于2024年12月31日發生法律效力。因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何某甲、何某乙申請強制執行。海滄法院立案后,向邱某送達了執行告知書、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但邱某未履行上述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2025年2月,邱某至銀行取錢時發現銀行卡被凍結,經詢問工作人員得知其因與何某甲等人上述民事糾紛一案被海滄法院凍結存款,但邱某未與法院聯系并履行執行義務。此后,邱某在其日常生活開支由其女兒、女婿另外支付的情況下,收取工資人民幣21000元后仍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是將該錢款用于其他用途,致使上述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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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被告人邱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案例五:
賣拆遷房份額并變更登記,避執行獲刑罰
基本案情:謝某與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柯某訴至海滄法院,并告知謝某該糾紛已起訴至法院,海滄法院判決謝某應返還柯某錢款人民幣40余萬元及利息等,該民事判決書于2023年6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后謝某未按上述生效民事判決履行給付義務,柯某申請強制執行,海滄法院立案執行,并向謝某直接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執行告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謝某已接收相關文書,但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經查,謝某在上述民事訴訟過程中,明知自己可能敗訴需承擔上述債務的情況下,將拆遷安置享有的房屋產權認購份額以1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案外人,并完成變更轉讓登記,致使該房產在執行過程中無法查封,導致上述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后在審查起訴階段,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謝某先給付柯某8萬元并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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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被告人謝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

海滄法院以集中宣判的形式,向社會清晰傳遞了“生效裁判必須履行”的強烈信號,有力震懾了潛在的違法者,打破了被執行人“能拖則拖、能躲則躲”的僥幸心理,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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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海滄法院將持續保持
對拒執犯罪的高壓打擊態勢
不斷強化執行力度、創新執行方法
嚴厲懲處各類拒執行為
充分保障勝訴當事人的權益
以司法公正引領社會誠信
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筑牢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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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伙兒互相提個醒
一審:方銳
二審:王慶平
三審:莊梅芳
來源:海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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