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銀行對于大額取現金管理很嚴,電子支付也越來越發達,民眾去銀行辦事,存取大額現金的需求越來越少。銀行的現金柜臺也在減少,那么過去有著犯罪分子蹲點銀行門口,伺機作案搶奪儲戶錢款的案件也在減少。但是一旦發生,影響也惡劣,此時銀行又該承擔啥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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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一起案例,影響很大,到現在也未平息,儲戶倪先生還在奔走投訴的道路上奔波,他能成功嗎?原來在2024年7月2日,他在河南中牟縣某銀行大額取款170萬元現金,取款完畢剛剛走出銀行,在距離銀行門口幾米遠的道路上,還沒有上路邊的私家車,就遭到了歹徒持槍搶劫。歹徒連續打擊,迫使倪先生放手拿錢的箱子。
但是倪先生與歹徒搏斗,捍衛自己這170萬元。纏斗了不短的時間之后,歹徒不能得逞,最終跑掉了。而倪先生最終送到醫院,被檢查遭受重傷,而且左眼失明。公安機關后續抓住了歹徒,審問中得知,歹徒已經在銀行門口蹲點了好幾天,就在等待著有大額取款的客戶出來進行搶劫。但是沒想到倪先生要錢拼命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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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歹徒被判處死緩,但是沒有太多的經濟補償能力,倪先生看病還得自己付錢。倪先生覺得很氣憤,因為在搶劫過程中,銀行保安沒有上來幫忙,銀行也沒有幫助報警。于是倪先生找銀行的上級部門進行投訴,同時找監管部門進行投訴,但是一年過去了,始終沒有下文。
事件被推上熱榜后,評論區大多數民眾都認為銀行應當負責任,也有所謂的律師認為銀行也需要負部分責任。不過冷靜想想,事件過去一年多,男子在不斷的去投訴,如果銀行真的應當負責任,為什么他不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呢?
倪先生能一次性提款170萬元,肯定是有一定身家的,周邊應當不會缺少律師服務的。如果在法律上能索賠,其實去提起民事訴訟會更好。不過德先生查過相關的案例,發現如果儲戶在銀行營業場所內被搶劫,確實銀行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儲戶離開了銀行營業場所,還沒有承擔責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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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明銀行對于走出營業場所的客戶安全,是否應當負有部分責任是有著極大爭議的。在一定程度上,銀行也是一家企業,不可能對于銀行保安或者銀行的安全責任要求更高。面對歹徒持槍搶劫,可能此時對于保安和當事人來說,更需要的是棄財保命吧!不論是否自己英勇搏斗,但確實不能要求保安舍命來保住他人的錢吧!這個要求實在太高了。
在過去也有一些案例,假如儲戶是在銀行營業場所內遭遇搶劫,銀行確實會承擔責任,而且承擔的比例會越來越高。例如2006年,河北石家莊一位21歲的姑娘剛從柜臺取出錢,就被搶奪了6萬元錢,最終一審判了后,銀行起訴,最終二審宣判,銀行承擔主要民事責任,承擔被搶錢數的70%即42000元。
2011年湖南儲戶李云花在銀行取4萬元存款,錢被放到銀行柜臺窗口格子里就被搶走,最終一審法院判定銀行要承擔80%責任以及原告訴訟費,銀行方面也未上訴。這些判決具體說明,事件發生在銀行營業場所內,那么銀行負有保護儲戶的安全責任,如果出事,就是需要承擔責任。
但是儲戶離開銀行營業場所,銀行與客戶之間的安全責任就被解除,純粹的犯罪行為,那么責任應由犯罪分子承擔,銀行不會承擔責任。銀行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確保金融交易的安全和有效進行,并不會承擔營業場所之外的其他安全責任。
現在支付手段如此發達,如果沒有需要,別去銀行大額取款現金了,不但手續繁瑣,還要填寫各種資料,另外也不安全呀。真的如果不得已要支取大額現金,還得多人一起,可能更安全。另外,面對搶劫,其實更需要舍財保安全,我們有著完善的天網攝像頭,其實歹徒也跑不了多遠,也跑不了幾天的,錢還是能夠被追回來的。
面對持槍搶劫,大家會選擇舍財,保護自身安全,還是同歹徒搏斗,保護錢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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