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起健康權糾紛案引發關注。最高法明確,低頭看手機踩空摔傷的,無過錯的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不擔責。(據12月17日《中國青年報》)
近年來,隨著智能手機的深度融入,低頭族現象愈發普遍,因走路看手機導致的摔倒、碰撞甚至交通事故屢見不鮮。部分受害者在受傷后,習慣性將責任歸咎于公共場所管理方,認為“只要在你地盤出事,你就得賠”,這種“甩鍋式維權”不僅加重了經營者的不合理負擔,也模糊了個人責任的邊界。
本案判決之所以具有典型意義,是因為旗幟鮮明地指出: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責任,只有在管理方存在過錯或未盡合理提醒、維護義務時,才需擔責。而當損害完全由行為人自身疏忽所致,他人無過錯時,法律不應“和稀泥”,更不能讓守法者為他人的過失買單。
本案中,事發地地面平整、標識清晰,管理方并無疏漏,傷者純粹因沉迷手機、忽視觀察而摔倒,將責任轉嫁他人,顯然站不住腳。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正是對“誰過錯、誰擔責”這一法治基本原則的堅守,向全社會釋放出明確信號:維權講法,更要講理;安全文明出行,首先在于自我負責。
這起案件也是一種明確的警示,為無數“低頭族”敲響安全警鐘。科技帶來便利,但不應成為危害安全的誘因。行走在城市街頭,每一步都關乎自身安危。把注意力長期留在屏幕,等于主動放棄對現實環境的風險識別能力。判決結果提醒公眾: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唯有增強規則意識、風險意識,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行走時放下手機、抬頭看路,才能從源頭上避免悲劇發生。
同時,該案也體現了司法裁判的價值導向功能。人民法院通過個案裁判,不僅解決糾紛,更在塑造社會行為規范。支持合理維權,反對“碰瓷式索賠”,有助于構建更加公平、理性的社會秩序。期待這起案例能成為一堂全民法治公開課,讓“自己的安全自己負責”成為社會共識,讓文明出行真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木須蟲)
來源: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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