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上海46歲未婚獨居的蔣女士去世后,其名下財產將依法收歸國有。
事件本身并不復雜,法律條文也清晰明確,卻意外戳中了公眾內心的不安。
這份不安,恰恰源于對《民法典》的了解。現行規定明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若死者生前屬于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則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規則早已寫入法典,執行路徑清晰無誤。
蔣女士未立遺囑、法定繼承人缺失,一切處理均合法合規,看似“順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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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許多人心中卻感到空落落。
觸動心弦的并非那筆財產本身,而是驟然驚醒的認知:原來一生積攢的家底,在離世后竟能如此迅速地與“自己”徹底剝離。
對比一個美國案例,這種感受尤為強烈。
2016年,芝加哥老人約瑟夫·斯坦卡克逝世。他同樣無直系親屬、未立遺囑,留下1100萬美元遺產。面對這筆“無主”財富,美國政府并未徑直接收。
相反,遺產管理團隊主動展開了一項看似“多此一舉”的工作——尋人。
律師和家譜專家耗時數年,重建其家族脈絡,逐代追溯,最終在多個國家尋獲119名遠親。其中許多人從未見過斯坦卡克,甚至不知其存在,但法律依然承認這份稀薄的血緣紐帶。
遺產最終流向這些遙遠的族人,而非政府賬戶。
這并非溫情故事,而是一種鮮明的制度邏輯:在財產最終流向國家之前,法律必須窮盡一切可能,令其流向“人”。
正是這種差異,促使我們重新審視蔣女士的結局。問題的核心,從來不是“國家或集體該不該接收這筆錢”。
在確實不存在任何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前提下,國家或集體接收遺產用于公益事業,自具正當性。
真正令人不安的,是現行制度似乎默認了一種邏輯:只要你身處傳統家庭結構之外,無直系血親在世,又未提前做出法律安排,那么你與自身財產的聯系,便會在死亡那一刻被瞬間斬斷。
這一切,與你一生是否勤懇守法、是否認真活過,并無關聯。
如今,未婚、無子女、獨居已成為越來越普遍的生活方式。這種選擇本身合法,亦無關道德評判,卻在無形中被貼上了“制度風險身份”的標簽。
仿佛只要脫離既定的人生劇本,身后事便自動切換至另一套冰冷程序。這種隱憂正反過來影響生者。
人們開始焦慮,被迫過早思慮“身后事”;有人在不成熟的關系中倉促立下遺囑;還有人擔憂畢生積蓄將被一條法條輕描淡寫地“收尾”。
然而,法律的初衷,本不該是制造此類焦慮。究其根本,這并非一場關于遺產數額的爭論,而是關乎價值排序的討論:在“國家/集體”與“個人”之間,法律的第一順位,理應傾向何方?
一個社會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方式,本質上折射出它如何看待那些缺乏家庭標簽的個體——是將他們視為待分配的“資源”,還是即便逝去,仍然將其視為完整的個體,其稀薄親緣亦值得被認真追溯?
蔣女士的故事之所以令人唏噓,不在于財產的去處,而在于過程中,幾乎看不到任何為她“尋找親緣歸屬”的努力。
當一個人離開后,其財產僅余一條冷靜、高效、毫無遲疑的歸屬路徑——這種狀態本身,已然值得警醒。
畢竟,一個社會如何對待“孤獨的死者”,往往預示了它將如何對待“孤獨的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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