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看似“流量即銷量”,不少商家扎堆入局,盼著靠大主播一戰(zhàn)成名、貨銷爆單。可要是預期落空,不僅沒賣出多少貨,還提前掏了高額宣傳費,這筆錢到底能不能退?近日,固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網(wǎng)絡直播帶貨引發(fā)的服務合同糾紛案,給出了明確答案。
故事要從2024年雙十一購物季說起。彼時直播帶貨正處黃金檔期,內(nèi)蒙古一家食品公司看準商機,與長沙某傳媒公司簽下《商家直播服務協(xié)議》,滿心期待能借著頭部主播的流量打開銷路。協(xié)議里寫得明明白白:食品公司將在傳媒公司旗下粉絲量高達 2339.7萬的主播宋某某直播間專屬帶貨,為此需支付20.2萬元品牌宣傳費,此外傳媒公司還能按比例抽取線上銷售傭金。可讓食品公司萬萬沒想到的是,傳媒公司壓根沒按合同約定履約。本該登場的千萬粉絲主播宋某某沒出現(xiàn),取而代之的是一位粉絲僅132.8萬的主播談某某。一番忙活下來,最終只賣出了21778元,連當初支付的宣傳費零頭都沒掙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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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憤之下,食品公司將長沙某傳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全額退還20.2萬元品牌宣傳費,并賠償逾期退款損失。庭審中,傳媒公司理直氣壯地辯解:這筆錢是“服務費”,是公司投入主播資源、策劃專場直播、動用平臺宣傳推廣的合理報酬,本質(zhì)是提供服務的對價,合同里從沒承諾過“保銷量”,自己已經(jīng)完成了直播義務,不該退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石,當事人應當嚴格依約履行。傳媒公司未經(jīng)與原告書面協(xié)商,就擅自更換核心履約內(nèi)容主播人員,明顯構成違約;但另一方面,雙方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約定保證達到的銷售額或宣傳效果,不能僅憑銷量未達預期就要求全額退還服務費。綜合考量違約情節(jié)、服務實際提供情況等因素,法院最終酌情判決長沙某傳媒公司退還一半品牌宣傳費,共計 10.1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目前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傳媒公司也表示愿意主動履行退款義務。

法官特別提醒:直播帶貨的流量變現(xiàn)本就存在不確定性,商家與直播服務提供方在訂立合同時,務必提前對風險進行預估和明確分擔;若涉及主播更換、直播時長調(diào)整等合同主要條款的變更,一定要簽訂書面協(xié)議,留存履約證據(jù);直播結(jié)束后若產(chǎn)生爭議,應第一時間協(xié)商溝通,明確合同繼續(xù)履行或解除的方案,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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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民事審判庭 楊雨欣
簽發(fā):李東菊
編輯:固法融媒體工作室
審核:朱麗娜 楊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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