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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文回溯|數字時代金融詐騙組織的運作機制——基于非礦公司金融詐騙的網絡民族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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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云

      中央財經大學

      社會與心理學院

      副教授


      李祥

      上海大學

      社會學院

      博士研究生


      向靜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

      社會學研究所

      副研究員

      數字時代金融詐騙組織的運作機制

      ——基于非礦公司金融詐騙的網絡民族志研究

      來源 | 《社會學研究》2023年第5期

      作者 | 艾云、李祥、向靜林

      責任編輯 | 徐宗陽

      本研究以網絡民族志方法對非礦公司系列金融業務開展田野調查,構建“數字社會特征—組織運作機制—金融詐騙后果”的基本分析框架,詳細呈現數字時代金融詐騙組織的運作機制。研究表明,數字時代社會的連通性、計算性和虛擬性等新特性塑造了新的社會互動方式,產生了網絡級聯機制、平臺管理機制和交易離岸機制,帶來了組織的規模擴散效應、控制集中效應、運作隱蔽效應,為有組織的金融詐騙提供了穩定的結構條件。

      一、金融詐騙:現象與議題

      2020年中國互聯網用戶規模首次突破10億人,中國70%以上民眾融入高度連通的數字空間,以網絡為基礎的社會崛起,極大便利了人們之間的資金融通和金融交易活動。數字技術與金融工具融合創新,產生了大量互聯網金融工具,極大地提高了金融機構的市場效率。然而,居心叵測之人也利用這些新技術策劃出令人防不勝防的騙局,給民眾帶來極大損失。其中為禍最大的是詐騙,廣義上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例如2020年全國公安機關詐騙立案數為191萬件,以電信詐騙為主的詐騙犯罪立案數超越盜竊罪,成為我國數量最大之罪(國家統計局,2021)。可以說,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金融詐騙形成了分工明確、技術前沿的產業鏈條(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2018),危及人們日常生活的經濟安全,成為社會治理領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議題。

      迄今,金融詐騙的研究主要以前數字時代的經驗案例為分析對象,在法學(劉憲權、吳允鋒,2001;劉遠,2010)、心理學(Martin & Carolyn,1979;Gobert & Punch,2007;Pressman,1998;Raine et al.,2012)、金融學(李媛媛等,2020;王正位等,2019;Xiao et al.,2022)等領域展開。法學領域側重為個體行為的法律判定提供理論依據,研究金融詐騙的特征、類型、成因、控制方法等。心理學領域聚焦個體參與金融詐騙的心理誘因、風險感知。金融學領域更多將金融欺詐作為自變量,關注個體的受害經歷對金融投資行為的影響。這些研究本質上將詐騙視為個體心理傾向或行動選擇,忽視了金融詐騙所嵌入的社會結構條件。金融詐騙發生于特定組織過程和社會結構,不同社會背景和制度條件下其運作過程和后果可能存在顯著差異。尤其是數字時代,隨著社會成員可觸達程度極大提高,社會組織方式更為豐富,不難觀察到個體更為明顯地被卷入到大規模、有組織的詐騙事件之中。因此,有必要引入組織社會學的分析視角,以深入揭示數字時代哪些新社會條件、組織資源為金融詐騙組織提供了關鍵支撐。

      從組織社會學視角出發,研究者強調個體金融詐騙行為深刻地由社會結構、組織條件和組織機制所誘發和塑造(Fligstein & Roehrkasse,2016;Calavita,1990;Edelman & Suchman,1997;Calavita et al.,1997),需要以深入實證調查揭示個體行動背后的組織過程和運作機制。然而,在當前中國社會急速轉型背景下,基于新技術的金融詐騙的發生過程和機制的相關研究幾乎是空白。如今,數字時代組織平臺的運行與績效高度依賴數據和算法(邱澤奇,2021),詐騙者利用數字技術管理數據,可更系統地對其組織成員實施管理與控制(Grohmann et al.,2022)。因此,關于數字時代金融詐騙的研究務必關注數字技術產生了哪些數字社會結構性特征,塑造了哪些新的組織環境、組織動員方式和權力結構,這些又如何為金融詐騙組織所利用。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需要關注復雜、多鏈條、組織化的詐騙實施過程,追蹤多個行動者之間的社會互動過程。

      本研究通過對非礦公司金融詐騙活動開展深度網絡民族志研究,全面把握數字時代金融詐騙組織的運作機制。下文主要有四方面的內容:一是提出本研究的分析框架,二是介紹本研究的方法和案例背景,三是詳細呈現案例分析過程,討論非礦公司金融欺詐組織的運作過程和機制,最后是研究結論。

      二、數字時代組織的運作機制:一個理論討論

      現代組織管理研究的核心議題可歸為委托—代理關系問題,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對稱,有必要通過信號甄別、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等制度設計解決這一根本矛盾(周雪光,2017)。數字時代的根本性變革之一是新興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分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基于網絡和算法,委托人可及時獲得或計算出比代理人更廣泛全面的信息。因此,本文提出“數字社會特征—組織運作機制—金融詐騙后果”的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特別強調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數字時代社會互動的基礎源于高頻流動、高度連接的數字信息,這使得社會具有高度連通性(邱澤奇,2019),能夠迅速推動組織擴散。其次,數字時代社會行為轉化為可傳輸、匯聚并即時計算的信息,導致委托人在某些方面具有更大的信息優勢。委托人掌控數據開發處理系統,可通過算法平臺直接鏈接組織的每個節點即每個個體,由此全面控制和監督組織成員及其微觀行為,極大地增強了組織控制能力。最后,在數字時代,實體信息轉化為虛擬數字符號,一方面,數字或虛擬空間和實體空間之間存在信息差,虛擬技術更是便利了信息制造與操縱;另一方面,基于屬地空間治理是前數字時代的基礎,而數字或虛擬空間的出現往往脫離了其屬地空間,特別是境外離岸空間為組織脫離國家邊界與國家監管進行隱蔽運作提供了新條件。我們認為,數字時代的社會連通性、計算性和虛擬性為新的組織機制,即網絡級聯機制、平臺管理機制和交易離岸機制提供了穩定的技術與社會基礎,這些機制進一步誘發了詐騙組織的規模擴散效應、控制集中效應和運作隱蔽效應。以下具體討論這一分析框架及理論命題。


      (一)社會連通性—網絡級聯機制—規模擴散效應

      數字時代人類社會的連通程度達到了前所未有之高度(邱澤奇等,2015),連通性分析已成為社會網絡分析最基礎的概念。廣義上,連通性指人與人、人與事物、人與組織等所呈現的連通狀態(或社會關系網絡),即信息、物質、觀念、情感等方面的人際互動和交換狀態。連通指任何節點可以通過某個路徑到達另一個節點,若一個圖(給定的時空范圍)中任何兩點有路徑相通,則稱之為連通圖(Ealsey & Kleinberg,2010)。那么,數字時代社會連通性究竟有哪些新變化,對個體行動和組織發展蘊含著什么意義?我們可以借用社會網絡分析的基本分析范式予以探討。社會網絡研究從節點、邊和網絡結構多個層次尋找社會網絡的特征(如網絡密度、中心度等),分析網絡動態演變的規律。如圖2所示,節點代表行動者本身,而邊代表節點之間的關系即行動者之間的社會關系,多個節點和邊所構成的總體結構則是社會網絡。在“節點—邊—網絡”結構里,每個節點在自身轉變為活動狀態后,會有一個激活鄰居節點的概率。如果鄰居節點被激活,那么鄰居節點可能會進一步激活自己的鄰居節點,形成網絡級聯傳播擴散,節點被激活的概率決定了級聯傳播擴散的速度和規模。這一基本思想對于理解數字時代組織傳播擴散有三重意義。


      第一,如何激勵個體或網絡節點以推動組織擴散?在已有案例中,個體參與詐騙活動或上當受騙無一例外是受到了較強的誘惑。高誘惑不僅激勵個體直接參與組織活動,更為他們發展利益相關者加入其中提供了高激勵。因此,最關鍵的是在個體層次以高激勵誘發個體的趨同或屈從行為。第二,數字時代連通性還產生了新的“邊”,即新的互動關系類型,血緣、地緣、業緣等傳統社會關系構成了前數字時代的核心組織機制,社會學家主要探討關系網絡的類型、結構和功能。若從社會關系類型即“邊”的角度看,網絡時代提供了更為豐富的關系來源,網絡重塑了個體的社會聯系,提升了其社會資本質量(繆曉雷等,2023)。例如,本案例中通過網友關系推薦而加入該詐騙投資項目的比例占到50%以上。第三,從網絡結構層次看,網絡如何形成群體壓力機制以推動組織擴展?這一點可追溯到經典的門檻模型(threshold model)(Schelling,1971;Granovetter,1978)。這一模型的核心思想是每個節點(參與者)具有信息接受的門檻,并受到所有鄰居節點活動的擴散影響,當鄰居某種選擇達到一定數量時,行動者也會做出同樣的選擇。Web2.0信息技術為塑造這一網絡結構提供了便利條件。例如,在本文案例中,當被欺詐者加入詐騙組織的聊天群后,被欺詐者觀察到聊天群里若干其他行動者,這些人可能是詐騙者偽裝的,他們在群里表述自己做出了某種投資選擇,被欺詐者受到多位群友的影響而做出同樣的投資選擇。這一群體互動機制進一步強化了社會關系網絡對個體投資決策的影響。

      因此,社會連通性程度是社會網絡傳播最基礎的變量,其連通性程度越高就越能推動個體、邊和網絡三個層次的級聯機制運作,導致組織規模迅速擴散。多級代理分成制鮮明呈現了這一基本原理。該模式類似于鏈條式傳銷組織,第一級參與者通過投資的方式加入組織,繼而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一旦新發展成員獲得返利回報,就形成了第二級參與者;第二級參與者繼而發展第三級參與者并獲得返利回報,形成多層擴散網絡。例如,根據裁判文書網檔案資料,本案例詐騙公司中的參與者李某英,幾個月時間就發展了七級會員。部分下級會員繼續發展下級會員,如李某英的某位一級會員楊某某共發展會員1328人,發展速度和規模都是前數字時代難以企及的。總之,社會連通性帶來了社會多層結構變遷,個體與他人的組織連帶性增強,社會關系更為豐富多元,社會網絡誘發新的群體動力,這些要素共同塑造了行動者及其群體的行為模式,成為金融詐騙組織規模傳播與擴散的動力機制。

      (二)社會計算性—平臺管理機制—控制集中效應

      與前數字時代對比,數字時代的關鍵特征是社會行為信息的計算性。基于豐富的社會行為數據,算法作為協調人、事和物之間關系的基本工具,甚至是連接、重組和調解數字社會與真實社會的關鍵部分(Cheney-Lippold,2017),人類進入了以算法為核心的智能治理和組織決策時代,甚至可以稱其為算法社會(梁玉成、政光景,2021)。基于可計算的信息和智能算法,信息系統成為完成組織任務流程的控制結構,而且動態地、隱蔽地、精細地控制信息流(Bail,2021;劉河慶、梁玉成,2023)。

      前數字時代組織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組織規模越大,內部層級越多,層級之間委托—代理的信息成本也就越大,因此組織規模、層級與信息成本之間存在很大張力。而數字時代經濟運行的特點是在達到一定規模后組織或市場擴散的邊際成本極低(張文魁,2022),尤其是算法與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互為表里,以算法為組織內在的運行決策系統,以APP為組織外在的管理工具和運行形式,組織管理者隨著組織擴散仍能實現對每位組織成員的有效約束。這里有必要強調APP,即移動端小程序對數字時代組織變革的意義。首先,APP將關鍵業務及流程納入數字程序并實現整合,通過內部控制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了內部多層級的信息連通和交換,由此降低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其次,APP的每位接觸者,即交易參與者的信息都直接連通到數字系統,其交易行為等信息傳送到程序的中樞管理中心,由此實現了對每個參與者“在場”(digit in)信息的全面搜集和及時計算(邱澤奇,2021),進而實現了對每個行動者的即時管理與協調。可以說APP使得委托人通過數字算法系統直接及時地掌控了每位代理人的行動信息,大大改善了代理人隱瞞信息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組織管理幅度和管理層級之間的內在矛盾,使得組織在縱向或橫向擴散的同時仍可保證管理者對組織參與者的管理。因此,數字時代算法規制高度復雜化、精細化和隱蔽化,為組織平臺化發展模式提供了穩定的技術支撐。

      顯然,不同于前數字時代科層制治理,平臺制之下委托人占據平臺各個節點信息匯集與計算的中樞,基于信息計算與分析技術對組織成員的微觀行動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督。這一控制機制塑造了新的組織權力結構(陳龍,2020;邵占鵬、甄志宏,2022),對于理解數字時代詐騙者如何構建組織權力以保證組織運作具有重要意義。金融詐騙者自主開發APP,并運用APP運營詐騙交易平臺。具體而言,金融詐騙者通過APP將每位受害者接入交易平臺,繼而為每人分配獨立賬戶,包括姓名、交易金,等等,由此通過APP中樞系統掌控所有賬戶及其交易。這不僅避免了中間商環節對信息和資源的截流,而且通過APP直接鎖定參與者賬戶使得其無法退出交易,成為金融詐騙者穩定堅實的控制方式。

      (三)社會虛擬性—交易離岸機制—運作隱蔽效應

      組織社會學的基本出發點之一是組織及其行為深受所處環境的影響,組織是在與周圍的環境不斷相互作用過程中發展演進的,甚至是不斷適應周圍環境的過程。因此,分析金融組織行為必須將其納入宏觀層次金融市場的制度環境之中加以考慮(向靜林、艾云,2020)。數字時代的新特征之一是信息表征及其流通的虛擬性。一方面,數字時代人、事、物以各類虛擬形式呈現在網絡空間中,脫離了村、鄉鎮、縣域、市域等屬地范圍,極大地挑戰了地方政府屬地治理能力(艾云、向靜林,2021)。另一方面,數字虛擬技術呈現的并非真實的人或物,它可以制造出諸多虛假形象與信息,對被詐騙者開展感知控制,而數字世界和實體世界分離使得真相難以辨識與追蹤。本研究試圖呈現虛擬技術如何建構虛假信息,并為金融行為的離岸機制提供技術基礎,既有效欺騙了參與者,又突破了原有環境的監管約束。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最初指的是一個國家在境外開展的金融業務,其重要特征之一是不受本國政策規則監管,類似于國家特批的金融自由化空間。然而,隨著數字金融工具創新發展,金融工具如虛擬貨幣等愈加體現出離岸特征。本文采納“離岸”這一概念不僅強調國家對金融欺詐者追蹤監管的制度性障礙,也強調技術性身份識別障礙,具體建立在如下虛擬工具之上。

      一是虛擬身份。以身份操縱實現印象管理是詐騙行為常用的策略。如將自己包裝為高度成功、具有特殊資源或特異能力之成功人士等,通過制造身份或用名貴之物包裝自己的財富和地位,借此俘獲被欺詐者的信任以實施詐騙(Shover et al.,2004)。那么數字時代有哪些信號機制更能獲取投資者信任,引導投資者預期呢?首先是編造虛擬文字故事以建構虛擬項目、身份、地位。國家政策話語體系、專家意見、行業研究報告等觸手可及、海量豐富的網絡信息成為社會信任的來源,為詐騙者摘取有利信息包裝詐騙項目提供了可信內容。其次是編制虛擬圖像視頻以建構虛擬項目、身份、地位。現代圖像視頻制作技術和自媒體平臺等都為詐騙者編制虛擬身份提供了內容和空間。

      二是虛擬貨幣。虛擬貨幣又稱為代幣(token),是基于區塊鏈數字技術、得到全球投資者廣泛認可的金融工具,其身份形態為加密的數字代碼。從監管者角度看,虛擬貨幣的治理挑戰源于無任何物理地址可查,具有可匿名、跨國界、難追溯的特點,既脫離正規金融機構業務系統,又脫離政府治理屬地轄區,形成跳脫國家監管體系的支付體系并封閉運行。從交易過程看,虛擬貨幣經過“市場公開主權貨幣—市場公開虛擬貨幣—組織內部虛擬本幣”多次置換,詐騙資金從投資者安全轉移到詐騙者。虛擬貨幣賬戶隱藏了詐騙者身份和交易的物理軌跡,使得國家無法追蹤詐騙者及其所在地。

      三是虛擬社區。相對于實體社區而言,虛擬社區是網絡時代發展以來興起的新社會組織形態,又具有社區組織某些關鍵要素特征,即一定的活動區域、一定數量的固定人群(網民)、頻繁的互動與共同的社會心理基礎(胡鴻保、姜振華,2002)。例如,隨著國家強化網絡信息監管,國內用戶常用的社交軟件遵照國家網信辦審查規則對詐騙組織進行監管和打擊,關閉具有投資理財類敏感信息的個人常用社交軟件賬號和聊天群等。在國家監管部門和大型互聯網公司的聯合打擊下,詐騙者將服務器置于境外監管較弱的國家,在境外自主開發社交軟件,將被詐騙者引流至這些境外服務器的社交軟件。在這些虛擬空間內,詐騙者可以“自由”地推送各類煽動信息引誘被詐騙者參與投資,同時,被詐騙者之間在該虛擬空間充分交流投資信息、情感或其他生活經驗,傳播彼此投資的詐騙項目。這都提高了被詐騙者對該虛擬空間的用戶黏度,增進了被詐騙者和其他成員的感情。

      概而言之,數字時代計算信息技術不僅為金融詐騙組織提供了各類偽造虛擬信息的技術手段,虛擬身份讓被詐騙者感覺到國家支持和國家信用的在場與支持;虛擬貨幣等讓投資者覺得虛擬資產就是真實資產;虛擬社區讓被詐騙者感受到社會群體的情感交流、社會認可與支持。因此,這一切活動發生在國家監管信息控制系統之外,即使投資者被詐騙之后向監管機關舉報,監管機構也難以對詐騙者開展追蹤和查處。

      綜上所述,數字時代社會連通性為組織激勵提供了新條件,社會計算性形塑了新的組織權力結構,社會虛擬性提供了新的組織運作環境,使得數字時代組織擴散更為快速、組織控制更為集中、組織運作更為隱蔽。我們以具體案例分析來展示上述討論的組織機制和實施過程。

      三、研究方法與案例背景

      (一)網絡民族志研究方法

      隨著20世紀90年代以來網絡技術的崛起,大量線上虛擬社區應運而生。研究者將民族志研究方法應用到網絡社區并改進了研究資料的搜集方法,逐漸開創了一種新的民族志形態,稱為“網絡民族志”(郭建斌、張薇,2017)。作為本研究對象的非礦公司,其詐騙行為多以各類網絡平臺、小程序和網絡社區為互動工具。我們查閱裁判文書網,資料顯示案例中多位團長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偵查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認為非礦公司董事長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山東省、吉林省等多個公安機關上網追逃。根據這些特點,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我們以網絡民族志為方法,參與觀察了該公司的商業活動,進入該公司5個常用社交軟件管理群,安裝了5個APP軟件,其中聊天群參與者累計600多人,涉及山東、河北、北京等多個地區。我們追蹤了該組織系列金融詐騙業務的運作過程,通過常用社交軟件、電話訪談了部分參與者,并線下訪談了部分參與者,還查閱了裁判文書網相關的審判案件材料,以期全面把握和認識其金融詐騙的運作機制和組織過程。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我們告知訪談者所查閱到的有關可能存在詐騙的信息,但未能得到其認同。

      (二)非礦公司基本情況

      非礦公司于2019年9月成立,注冊地為中國香港。非礦公司對外宣稱是一家離岸的中國海外以礦業為主導的多元化產業集團,經營業務范圍有國際礦業、國際金融、新能源三大板塊。集團擁有金礦15個、鉆石礦1個、翡翠礦1個、水晶礦2個、鉭鈮稀有金屬礦3個、鋰礦7個和煤礦4個,礦業資源分布在非洲津巴布韋、贊比亞、莫桑比克等國家,占地數千平方公里,公司資產保守估值2萬億美金以上。非礦公司對外宣稱是以價值數萬億的實體礦產資源為基礎,具有礦業基金、數字資產、礦業股票等金融創新模式,是一個實體礦業和虛擬產業相結合的現代新型實業集團。

      非礦公司有著完整的組織架構(詳見圖3),將分布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組織起來。具體而言,其總部設立在中國香港,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詐騙領導層在境外,通過網絡指揮國內詐騙活動。公司設立多個區域市場,由中層管理者運營,他們遍布在山東、河北等多個地區。每個市場均設有聊天群等以實施管理。聊天群里設有分工明確的職能部門:技術部負責APP的運營及金融產品交易;宣傳部中有很多“講師”,他們通過在聊天群里定期發送語音,宣傳公司最近的發展狀況、當今國家戰略方向和重要政策以論證公司當下發展模式的合理性,回應被欺詐者的質疑或問題;交易部負責接收被欺詐者投資的資金并進行跨境轉移。

      總之,詐騙分子組織清晰、分工明確、合作緊密、協同作案,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犯罪產業鏈。與傳統組織形態比較,顯然數字化技術使得詐騙組織可以貫穿多個產業環節,操控多個超大數字平臺組織,跨越多個地域空間,一方面吸納整合了巨大資金,另一方面,這種跨產業、跨空間、跨組織的多要素整合也使得詐騙組織的復雜性極大挑戰了現有國家監管結構。下面我們分析詐騙組織的運作機制。


      四、非礦公司的運作機制分析

      從群體組織結構角度,我們可將參與者分為三個層級。第一層級是詐騙者,他們設計投資項目,借此誘騙被詐騙者資金。第二層級是團長。團長一開始是該項目的投資者,將自己的一部分資金投入該項目并獲取一定的分紅收入,隨后將該項目推薦給自己認識的人,由此賺取一定比例的推薦收入。一般推薦人數達到10人就成為團長。在這個過程中,團長有意或無意成為詐騙組織傳播擴散的關鍵點。第三層級是被詐騙者,他們將自有資金投入該項目,未能通過項目分紅、項目推薦他人獲得推薦收益以實現風險轉移。

      非礦公司發展歷程根據交易方式可分為三個階段,并通過常用社交軟件和五個公司自主研發的應用軟件來組織詐騙項目的傳播和交易。具體而言,在第一階段,2019年9月10日非礦公司成立后啟動礦業基金投資交易,主要以常用社交軟件作為平臺進行交易。在第二階段,2020年7月公司啟動資產證券化,開始銷售美股和港股的原始股權。在第三階段,公司設計了另外三個APP供投資者交易和存儲數字貨幣、交流、購物,并制作了公司的數字貨幣和商品。雖然非礦公司的技術化手段越來越前沿,但核心是利用虛擬技術更加組織化地詐騙。首先,非礦公司投資準入門檻越來越低,更多社會群體直接參與到該組織系統,其組織規模急速擴散。其次,雖然組織成員迅速擴張,但非礦公司構建了完備的管理交易過程的APP和聊天互動的APP,利用前沿信息技術不斷提升其組織控制能力。最后,非礦公司不斷引入新興金融工具,在礦業投資、原始股權、虛擬貨幣三個階段中,資產內容和交易方式的虛擬性不斷增強。

      那么,上述這些組織運行背后的組織邏輯是什么呢?正如前文所述,本文基本觀點是:數字時代信息網絡技術形成了數字社會的基本特征,與前數字時代相比,社會成員關系和互動行為具有顯著的連通性、計算性和虛擬性,基于新特征而形成了數字化的社會互動方式,它為組織激勵提供了新的發生條件,重塑了組織的信息分布結構,由此帶來了新的組織管理方式,并對原來的監管環境提出了新挑戰。下面將從三個方面具體陳述數字技術如何為詐騙組織提供新運作機制:第一,從組織激勵維度出發,分析非礦公司如何利用網絡社會傳播不斷、快速吸納組織成員,極速擴大詐騙組織的規模;第二,從組織權力維度出發,分析非礦公司如何應用數字平臺控制組織資金、交易及參與者的社會互動過程;第三,從組織與環境關系維度來分析非礦公司如何利用虛擬身份、虛擬貨幣和虛擬社區等隱蔽其詐騙行為,挑戰前數字時代的國家治理模式。

      (一)組織的規模擴散過程

      數字時代組織激勵發生了哪些新變化?前文關于數字連通性的討論指出,數字時代社會基本結構體現出高連通、易連通的特征,這一新組織特征可誘發新的激勵機制。數字時代人們社會交往不再拘泥于血緣、業緣等傳統社會關系,網友、群友的互動已然成為數字時代更為普遍的社會互動模式,構成了集體行動、組織擴散的新社會基礎。組織通過每個個體(節點)、社會關系(邊)和社會群體(網絡)的多層激勵實現自身的快速擴散。已有研究大量呈現了個體激勵及其效果,下文將重點討論社會互動關系和總體網絡層次的激勵及其效應。

      1.基于“網友”多重社會關系的擴展傳播

      受害者的數量最多,處于詐騙金字塔的最底端,是本金受損最大的群體。在金融詐騙組織層級里,團長發揮了吸納新組織成員、承上啟下管理組織的關鍵作用。有些投資者非常依賴團長,對于完全不懂網絡操作的投資者來說,團長還幫助其注冊、購買,甚至直接代替投資者投資。

      與傳統金融騙局相比,數字時代金融詐騙的傳播機制更為復合多元。在傳統龐氏騙局中,詐騙者和被詐騙者一般通過面對面的方式將該項目傳播給與自己關系親近的人。而在數字時代,詐騙組織成員之間不僅有線下熟人關系,而且有線上網友關系。詐騙不僅可以通過面對面的血緣、地緣、業緣關系展開,還可以通過網絡平臺,如常用社交軟件好友、網絡趣緣關系等弱關系展開。網絡社會里這些交往與日常生活關系嵌入程度低,即使詐騙行為被發現,也無法通過法律和社會機制對詐騙者予以懲罰。因此,在原有熟人關系機制之外,基于網絡的朋友關系成為詐騙組織擴散的重要機制。

      我們通過非礦公司的某個聊天群訪談了33位參與者,詢問其與推薦人的關系,得知由網友推薦加入項目的共19位,占比遠高于其他類型,其中有4位明確表示與推薦人是共同參與其他投資項目的網友。鄰居、朋友、親戚和同村等傳統社會網絡關系也是詐騙傳播的重要渠道。除此之外,網友推薦關系的投資金額,也即被騙金額遠遠高于其他社會關系類型。可以說,從詐騙傳播群體數量和金額規模看,數字時代網友關系對于詐騙傳播有著更為重要的影響力。

      2.基于“群友”門檻效應的強化傳播

      門檻效應的基本原理是當社區參與者達到一定數量并形成群體模仿效應或群體壓力機制時,將導致其他群體成員迅速加入群體的集體行動。數字時代社交軟件為迅速構建新群體提供了基礎,虛擬社區為網絡投資者提供了一個基于投資項目的交流空間,并形成了嚴格的管理要求。首先,入群必須要有群內成員推薦,并且推薦人要告知群主被推薦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得到群主的認證后被推薦人才能入群。其次,入群之后,頭像和群內備注也要改成本人信息。最后,在群內不能亂說話,禁止發廣告和與本項目無關的鏈接,禁止私下添加群內其他人為好友。管理團隊在聊天群推送文字、圖片、語音和視頻等,內容是公司的發展現狀、發展戰略、投資項目進展、公司領導人講話和活動以及對最近國家政策、社會熱點的分析,等等。除此之外,詐騙者還會不定期在群里分享推薦投資者成功投資的案例,并且發布一些“饑餓營銷”的話術,形成群體壓力和從眾效應。例如下文這段群內宣傳信息正是通過塑造他人參與行為,進一步打破受害者的心理防御。

      今日快報:剛剛獲悉,沈陽市團隊朱某某先生,今天第二次購買股權1000個,獲得17500元的AMBC大禮包,登上了百萬以上富翁的寶座。朱先生,自從看懂AMBC來,非常興奮,沒有被一些小道消息所猶豫,而是看懂了有主見,今天把從銀行取出的定期存款,全部買成了股權,欣慰地笑了。朱先生說:銀行定期存款存一輩子也不能發財,而我們股權一年左右就能翻大身,為什么不換個地方呢?再說非礦公司實體3萬億美金,我還擔心什么呀?所以我要改變自己,富裕子孫三代。在沈陽團隊的影響下,李某某女士今天也購買股權100個,她說:現在35元一股,100個才幾千元,并且很快主板上市,比干任何項目都賺錢,并且年年分錢,我做夢都想找到這樣的機會,今天實現了。(田野資料:編碼WXQ0120210126)

      3.多級代理分成制與群體激勵

      數字時代的社會連通性使得組織者不僅重視對個體提供強激勵,更有必要對整個網絡予以強激勵,即激活互聯網絡上各個節點,提高向外傳播影響的概率,從而快速擴張組織規模。非礦公司非常重視本公司投資者項目的擴散,在若干學習文件中都提到了推廣擴散至關重要。它鼓勵團長推薦項目給其他投資者,并通過推薦獎勵來激勵團長。團長的績效獎金基于每天推薦成功的投資金額進行累進制的核算,推薦10大單(每大單7000元)以上可獲得分紅收入。若推薦了11~100大單,每天每大單獎勵21元,連續獎勵100天,累計獎勵占投資金額的30%,最高累計21萬元。以此累加,最多返回給團長的獎勵金額達到其所推薦者投資金額的80%。

      而且,團長的獎金不僅按照下一層級的投資數額作為衡量標準,還會以下一層級及更下一級層級的投資金額為基礎進行提成,能獲得多級市場總投資數額的2%。2021年6月非礦公司推出新規,所有獎金按級差計算,代理商可以獲得其下的多級代理商業績的2%~5%作為市場培育獎金,并隔日結算一次。顯然,只要其所在網絡進入了新投資者,就可以獲得分成收益。這里關鍵在于不僅激勵團長推薦下一級新投資者,而且激勵團長、投資者繼續鼓動新投資者推薦更下一級投資者,快速形成一個多層級、大規模的網絡級聯傳播系統。如裁判文書網顯示,該騙局中某個代理發展了8級會員,累計達到1000多人。

      一旦形成多級鏈條的整體激勵體系,那下一步就是降低網絡準入條件,即迅速增加節點數量以實現網絡擴散。第一階段每位投資者需要700元才能購買一小單,推薦7000元以上才有推薦收入,這對投資者提出了較高的資金要求。2020年2月之后,非礦公司改進詐騙模式,投資者在公司APP購買公司的原始股權,20元即可入股,遠低于之前每單700元的要求。由此,即使收入水平非常低的群體也可直接參與投資,這為詐騙業務向低收入社會群體擴散提供了條件。

      (二)組織的控制集中過程

      一旦投資者被誘騙進入詐騙組織,詐騙者的核心任務就轉換為管理成員、防止投資者退出,而數字技術為詐騙者實現這一目標提供了豐富的控制工具。如上文討論,以算法和移動互聯程序為基礎,詐騙者在三個維度上極大增強了對組織成員和資源的控制力度。首先,基于數字化信息傳輸交流,詐騙者可直接觸達組織每個流程環節、每個職位及每位成員,且對所有信息進行即時計算和決策。由此形成了詐騙者占據組織絕對信息優勢的格局,有效化解了與代理人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并成為組織系統決策中心。其次,由于委托人控制著線上信息中樞,委托人還可以基于數字化信息系統進一步剝奪代理人的控制權,一旦新的投資者進入該投資系統,那么代理人的控制力就轉移到委托人身上。最后,詐騙者可基于數字系統對每個參與者開展治理,可通過技術設計以防止參與者的退出。總而言之,傳統科層組織向平臺組織轉型,平臺組織治理模式為詐騙者提供了更為強有力的支配方式。

      1.算法和APP重塑組織基本權力結構

      詐騙者開發由自己控制的APP,采用APP進行交易系統管理,并且通過算法即時收集計算每個節點的信息。與經典科層式組織管理不同,算法和APP使得詐騙者掌握了組織所有節點信息和決策中樞,由此可對所有投資者、中間管理者開展全視監控(詳見圖4)。2020年4月非礦公司最先開發了原始股權交易軟件即AMBC應用軟件,被詐騙者可以通過手機號等信息注冊賬戶,在APP里購買公司的金融產品。不難發現,APP替代早期逐級人際網絡傳遞的工作流程,將每個參與者以及參與者的網絡關系均納入數字管理范疇,實現了對每位團長和投資者的直接關聯,全視監控交易對象、交易數量、賬戶變化等。

      2.詐騙者奪取團長即中介環節的控制權

      詐騙者將該投資項目的內容和信息部分委托給團長,團長作為上級詐騙者和下級被詐騙者聯系的中間樞紐,連接傳遞二者之間的信息和資金流動,在代理過程中擁有很大權力,也發生了隱瞞被詐騙者信息和貪污被詐騙者資金的諸多案例。引入APP之后,團長對投資者信息和資金的掌控被極大減弱。被詐騙者在注冊的時候需要填寫本人信息和推薦人姓名,這樣被詐騙者個體信息以及其與團長之間的關系都可以在后臺數據庫直接體現。所有交易均在APP內進行,資金直接匯入APP中心賬戶,團長并不經手被詐騙者的資金。可以說,詐騙者直接且實時動態掌握各類數據信息。一是詐騙者掌握了被投資者的資金情況,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團長作為代理人的貪污、克扣等風險。二是詐騙者實時通過后臺數據計算著團長推薦成功被詐騙者的數量、每位被詐騙者的投資金額、團長的團隊規模、發展速度,等等,這極大地降低了團長的中介作用,增強了詐騙者對團長的控制權。換言之,雖然組織擴展新成員仍然有賴于對團長的激勵,但一旦團長將新成員引入組織,APP技術手段就可有效直接觸達與管理新成員。這有效防范了團長作為中間人對下級成員的控制和隱瞞,增強了詐騙者對每個微觀參與者的控制力度。


      3.詐騙者以APP封鎖參與者的退出路徑

      正如外賣平臺公司可以基于算法對外賣小哥的勞動過程開展監控一樣,詐騙者不僅能對團長行為開展有效的監控管理,而且可以掌控每位參與者的行為。通過APP與算法,非礦公司構建起閉環運行的組織體系(詳見圖5)。具體而言,投資者在公開數字貨幣交易市場將人民幣兌換成公開市場交易的數字貨幣USDT,然后將USDT充值到非礦公司定制的交易所APP1所提供的特定充值地址中。通過“投資者的人民幣—境外公開市場的數字貨幣—非礦公司的數字貨幣”三個交易環節,人民幣被轉給詐騙公司。從表象來看,這是貨幣兌換和交易,沒有任何損失,極具迷惑性。然而貨幣存在本質差異,人民幣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貨幣,而非礦公司的數字貨幣卻只是該公司發行的非法數字資產,并不具有經濟價值,而投資者認為其具有極大經濟價值。


      APP1中的數字貨幣USDT可以充值到非礦公司定制的APP。當投資者資金轉化為非礦公司的數字貨幣后,其資金退出變得格外困難。詐騙者設計了三條路徑防止資金退出:第一是在投資者之間互轉,投資者在公司社群里相互交流匹配,進行數字貨幣的內部交易。一方面,在互轉功能中,需要找到愿意購買非礦公司數字貨幣的投資者才能轉移數字貨幣,但交易需求量少;另一方面,這仍然是數字貨幣,并非得到認可的法定人民幣,不具有交易價值。第二是誘惑投資者通過非礦公司定制的購物APP5購買實體商品,進行數字貨幣消費,投資者可以通過賬戶中其他數字貨幣購買公司開發的富氫水機和益生元固體飲料等實體商品。但是該APP內能夠購買的實體商品有限,目前僅有8種可供選擇,選擇范圍較小,且價格高、實用性低,并非投資者所需產品。第三是將公司數字貨幣兌換成USDT,將USDT提現到火幣網,然后在火幣網上出售。但是從公司APP提現到火幣網的過程中需要公司財務審核,審核會耗費很長時間,投資者提現過程非常困難。由此可見,從形式上看,APP設計了三條交易路徑為投資者提供了多個交易選擇,事實上這些均以虛擬貨幣的方式存留在APP之內,投資者的資金已經被置換為非礦公司的資金。可以說,APP多元化路徑和復雜交易過程從表象上迷惑、誘騙了投資者,其資金一旦進入該APP就幾乎無法退出。

      (三)組織的運作隱蔽過程

      隱蔽非法行為是詐騙組織的重要生存條件,而虛擬性則為組織隱蔽提供了關鍵的技術基礎。詐騙組織掌握了隱蔽真實信息的多重機制,對現有主導的國家治理模式提出了新挑戰。現有國家治理總體上仍建立在屬地化空間、實體性對象的基礎之上,雖然數字時代治理對象愈加轉向線上虛擬空間,但監管機制還未能隨之發生匹配性的變革。虛擬空間監管乏力為詐騙組織發展提供了安全的制度環境,我們提出“離岸”治理機制的概念刻畫這一新挑戰。離岸治理的含義是治理對象的空間范圍遠遠超越了監管者治理權力的空間范圍,需要開展跨轄區、跨領土的治理。例如,虛擬貨幣具有無邊界、匿名性的特征,APP服務器設置于境外,即使網絡上發現了該詐騙組織,監管者也難以到海外追蹤。本案例詐騙者正是利用了這一監管空白,基于線上空間,通過虛擬內容、虛擬貨幣交易體系、虛擬社區建立起隱蔽的運作空間。

      1.虛擬身份

      數字時代虛擬性首先誘發了交易者身份的虛擬化轉變,而虛擬身份則為虛假身份的運作提供了機會。非礦公司設計的金融詐騙本身是虛假的,是借助包括話語、圖片和視頻剪輯等虛擬技術手段,以視覺和聽覺信息重組的方式,編導建構起宏大的、遙遠的圖景。這些語言和圖景沖擊被詐騙者感知,塑造其觀念和信念。

      首先,非礦公司通過聊天群發布文章、圖片、視頻等材料以展示、吹噓公司實力(如公司在非洲的投資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礦區具體位置、礦產資源挖礦過程、公司榮譽獎章,等等)。事實上,由于這些信息指向了境外的人、事、物,大多數項目投資者無法親自查驗這些證書、圖片的真實性。公司還通過圖片拼接、修飾、篡改等信息技術,將公司領導人的照片放在期刊的封面上,鼓吹公司領導人的高學歷和工作經歷,打造公司領導人愛國、有責任心、樂于助人的人設,塑造其成功企業家的宏偉形象。公司通過極具煽動性的語言,塑造普通人的財富想象。下面這段田野記錄呈現了非礦公司如何通過網絡虛假信息吹噓資產。

      非礦公司的五年規劃:第一年2019年,啟動津巴布韋翡翠礦開采;啟動非礦國際貿易業務;啟動集團礦業股權全球資本市場開發。第二年2020年,啟動非礦周邊十個國家的經貿市場,集團金礦、鉆石礦全面開采,AMBC數字資產上線交易,礦業股票掛牌,非洲第一家數字資產交易所上線運行,截至年底礦業股權銷售1000億;礦業開發自營達100億以上,進出口貿易達到10億以上。第三年2021年,形成以非洲行政總部、亞洲大數據中心、美洲技術中心為核心的三大運營主體,啟動第一個旅游地產項目;成立慈善基金會。第四年2022年,形成以礦業、金融、新能源為主的三大綜合體。第五年2023年,集團實現年產值千億以上,在非洲企業實力得到進一步鞏固和提升。(田野資料:編碼WXQ0220200712)

      其次,大型互聯網傳播平臺為詐騙組織以虛擬身份、虛擬內容觸達社會大眾提供了新機會。詐騙者通過平臺的自媒體通道向社會大眾發布文章、視頻等,不斷更新最新業務信息,讓投資者保持投資激情、新鮮感和暴富憧憬。2020年12月24日,非礦公司發布了舉辦諸多非洲重要人物參與的非礦礦業招商會、國際貿易合作簽約新聞發布會的視頻。然而,仔細甄別不難發現以上人物和活動信息皆為虛假信息。這些信息往往通過平臺自媒體頻道推送出來,詐騙者利用知名互聯網平臺的公信力讓投資者更加相信公司具有美好的投資前景。

      總之,數字化時代圖片、視頻、語音的編輯技術極大地便利了詐騙者制造虛假信息,為詐騙者隱藏真實身份、蠱惑大眾信心、騙取信任等提供了豐富的技術手段,而網絡平臺組織等為虛擬身份信息傳播提供了組織基礎。

      2.虛擬貨幣

      數字時代的虛擬性還促進了交易方式的虛擬化,最典型的是虛擬貨幣。常見虛擬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坊(ETH)、泰達幣(USDT)等。無論哪種虛擬貨幣,從組織功能角度來看,它們最關鍵特征一般有兩個。第一,虛擬貨幣往往無物理地址可查,采用虛擬貨幣進行支付交易能隱蔽資金轉移的賬戶路徑,成為詐騙者逃逸監管的理想工具。第二,虛擬貨幣具有貨幣的準功能,即得到參與社會群體的認可,具有一般等價物的功能,為詐騙者構建復雜迷惑的交易組織體系提供交換工具,甚至某些組織也獨立發行非法融資項目代幣。為了提升監管追蹤難度,詐騙者時常將幾類貨幣組合起來,設計出復雜的長鏈條交易途徑。投資者的資金經過“法定人民幣—公開市場通用虛擬貨幣—公司內部通用虛擬貨幣—公司內部特殊分類虛擬貨幣”的交易過程被詐騙,可謂詐騙者“空手套白狼”的經典做法。

      非礦公司采用了十余種虛擬貨幣,實現了整個公司產品體系和交易體系的虛擬化。我們將公司所涉及的數字貨幣分為三個層次予以解讀。第一個層次是公開市場上最常見的數字貨幣泰達幣(USDT),它們得到了全球金融交易市場投資者的廣泛認可,能在全球市場范圍交易,因此具有明確的市場交易價值。第二個層次是非礦公司內部發行和流通的基礎貨幣USDM,非礦公司累計發行了不少于6.7億美元的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50多億元。它是公司內部的基礎貨幣,雖然具有虛擬貨幣形態和功能,卻只得到公司內部成員的認可,可以視為非礦公司非法集資貨幣。第三個層次是權益性代幣,即公司內部發行且與具體實物直接交易的貨幣,具體有AMBG、PBT等虛擬貨幣。顯然,第二個層次和第三個層次都是公司自己發行的貨幣,第三個層次是第二個層次的具體化和多樣化,其本質上是非法融資項目。這三個層次構成了非礦公司內部的數字化交易系統,可以說本質上是空對空的交易。這些交易過程一方面完全受非礦公司的監督和控制,另一方面則避開了政府監管,實現了數字貨幣交易的隱蔽化,成為無處可查的安全資金,為隔離監管設置了多重隱蔽環節。

      3.虛擬社區

      數字時代的虛擬性為交易者提供了社會交往的虛擬社區。在整個金融欺詐騙局中,投資者對于很多新生事物都是第一次接觸,對于很多信息也是一知半解,為什么投資者依然熱情高揚、深信不疑、持續投資?基于分散的社會群體構建起來的高頻互動和高度凝聚的虛擬社區為詐騙組織提供了重要的共同體,為詐騙的集體行動提供了穩定的社會基礎。如上文所討論的,虛擬社區的空間組織形態是分散的,成員身體缺席(body absence),分散在全球各地,因此,虛擬社區得以組織起來,最重要的依靠是該“共同體”的社會心理基礎,而不是其地域屬性。

      通過虛擬社區,投資者與其他投資者、詐騙者產生了新的情感共鳴,得到了群體的支持和理解。一方面,詐騙者派遣講師適時疏導投資者情緒、解答投資者問題、安慰投資者的情感等,用軟性手段有效管理了投資者預期。社區內有嚴格的規則限制(如上文提到的推薦制和實名制),更多的則是非常人性化的互動方式,投資者和非礦公司的團隊成員形成了非常親密的社會關系。在群內,非礦公司的人員會稱投資者為“家人們”,當投資者遇到疑惑的時候,公司的人員會耐心地與他們溝通以答疑解惑。對此,投資者常常表達感激之情,稱呼解答疑惑的公司成員為“老師”,并真誠地表示感謝。此外,雙方在節假日還會在群里群發紅包和問候,之間的互動關系勝似親人。另一方面,虛擬社區的成員具有共同的投資價值觀和類似的網絡項目投資經歷,而他們的經歷在現實中的親戚或者朋友看來是上當受騙,并不能被接受和理解,因此他們往往并不會對現實生活中的熟人透露太多相關信息,而社區為成員提供了穩定的社會支持。

      最關鍵的是,虛擬社區為詐騙者與投資者互動交流提供了可規避監管的安全空間。國家對大型社交平臺開展了嚴格監管,在一般情況下,社交平臺群內的非法傳銷投資信息一旦被發現,時常被封群清理清退,然而詐騙者將虛擬社區服務器建立在境外,社群內交流的信息就變得難以追查。非礦公司開發了VVchat軟件,于2021年6月正式上線使用。投資者通過自己的手機號進行注冊,在個人賬戶界面設有個人錢包、發布動態、學習課件、視頻會議等功能,可以在APP內添加其他投資者為好友和加入聊天群,保障了詐騙者和投資者之間長期的、穩定的、暢通的互動交流。

      本部分詳細展示了非礦公司如何基于數字時代網絡連通的新特征設計激勵制度以實現網絡快速和規模傳播,基于算法和APP深度控制了組織成員,以及基于虛擬身份、虛擬貨幣和虛擬社區有效規避國家監管。

      五、討論與結論

      本研究試圖探討數字時代金融詐騙組織的運作機制來討論這一關切人們日常經濟安全的重要議題。具體而言,本文從數字時代社會結構變遷的基本特征出發,探討由此塑造的組織運行機制,追蹤組織發展演化的新趨勢。從許多方面來看,案例中金融詐騙組織的運作機制與前數字時代已相去甚遠,有必要圍繞數字時代組織特征、組織機制和組織后果進行更深入地了解和把握,澄清相關研究議題,識別相關制度邏輯,應用相關分析概念。

      首先,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出發點是數字時代的三個基本特征,即連通性、計算性和虛擬性。這些新特征塑造了微觀層次的社會群體間的行為及其互動,這些互動體現在具體可查的案例故事之中,使得理論分析可以建立在可靠的實證基礎之上。具體而言,一是數字時代的連通性塑造了新的社會結構形態,基于網友、群友等多重關系形成的網絡級聯擴散機制,使得詐騙組織增長呈現鮮明的規模效應;二是數字時代的計算性日漸深化,數據、算法和算力的多方面發展為平臺管理機制提供了基礎條件,APP作為組織載體,使平臺所有者得以掌控信息優勢并且直接、即時地控制每位成員,達到全面監視和控制的結果;三是數字時代的虛擬性重塑了交易形象、方式和內容,尤其是虛擬身份、虛擬貨幣和虛擬社區等作為新的組織基礎,挑戰了傳統國家屬地化治理結構,形成了離岸治理機制,有效規避了國家監管。

      其次,這三個理論命題可從組織激勵機制、組織權力結構、組織環境關系三個維度與傳統組織治理理論開展對話。一方面提出了諸多挑戰傳統治理結構的新議題,另一方面也構成了數字時代組織運行常見的、穩定的新機制。我們認為網絡級聯機制、平臺管理機制、交易離岸機制不僅體現在金融詐騙領域,也突出體現在其他非詐騙的組織類型中,為數字時代組織研究提出了值得繼續深入研究的新議題。

      再次,本研究為數字時代犯罪治理提供了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數字化時代犯罪治理的重心從“對違法個體的控制”轉移到“對違法犯罪集團和組織的控制”,其治理難度在數字技術的加持下愈發趨重,其犯罪組織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也得益于數字技術愈發難以及時識別。因此,本文所倡導的組織分析對于監管部門的“在線的犯罪控制”(在線監測、識別、預警及被害預防等)更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單勇,2022)。一方面,本研究將組織社會學基本視角引入了犯罪行為研究,為后續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研究提出了多個值得深入挖掘的研究議題;另一方面,該案例不僅反映出平臺是國家實現犯罪治理目標的組織工具和技術工具,而且從理解APP等其他技術所嵌入和塑造的社會結構維度為辨識國家監管方向提供了參考。

      最后,本研究主要側重于詐騙者如何開展詐騙行為、發展詐騙組織等視角,尚未從被詐騙者視角探討其參與動因。例如,被詐騙者為什么會相信這些明顯有邏輯漏洞的宣傳,愿意傾盡財物投資虛擬產品?這些議題還有待下一步展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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