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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將至,年會成為不少企業的“固定項目”,但“拒絕年會被開除”“年會受傷能否索賠”等爭議頻發,引發勞動者對自身權益的擔憂。判斷年會性質是厘清糾紛的關鍵,其究竟屬工作延伸還是福利娛樂,直接關聯勞動關系存續、工傷認定等核心權益。對于這些爭議,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陳麗鑫律師結合法律條文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年會相關法律問題解析,供大家參考。
拒絕參加年會合法分析
勞動者的休息權受法律明確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不得強制安排。年會及表演若占用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本質屬額外工作安排或福利活動,非勞動者法定義務。
1、強制參與的法律邊界:若企業將年會與考勤、績效掛鉤,以不參與為由處罰或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紀”的認定要求,該違紀情形缺乏合理性,屬違法解除。
2、自愿參與的權益保障:企業明確年會自愿且不設處罰,參與者因活動占用休息時間的,可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主張休息日加班工資或調休。
年會受傷的工傷認定標準
年會中意外受傷能否認定工傷,核心看活動是否屬“工作范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工傷,而工作場所可合理延伸至用人單位組織的公務活動區域。
1、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企業組織的年會若含工作部署、業績總結等公務內容,或屬強制參與的集體活動,受傷可認定為“因工作原因”;活動地點視為“工作場所延伸”,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2、不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勞動者自發組織的聚會,或企業明確自愿且無公務屬性的娛樂活動,因不具備工作關聯性,受傷通常不屬工傷范疇。
3、企業組織年會時,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以自愿參與為前提。若占用休息時間,需提供加班工資或調休;強制參與并設處罰的,可能構成違法解除,需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支付賠償金。勞動者遇強制要求或權益受損時,可憑勞動合同、通知記錄等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結語:
年會性質決定權益歸屬,勞動者有權拒絕參與。強制參與并與考勤績效掛鉤屬違法,據此解除合同需賠。含公務屬性或強制參與的年會受傷可認工傷,企業應遵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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