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其中“梁某宸訴蔣某婚姻家庭糾紛案”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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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據悉,蔣某為梁某宸父親。2017年,蔣某與梁某宸母親通過訴訟離婚,法院判決其從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梁某宸年滿十八周歲止。蔣某未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經兩次強制執行,均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蔣某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屋,蔣某父親已于2016年11月離世,后該房以210萬元售出。按理蔣某父親名下50%的產權份額應由蔣某及其母親、姐姐共同繼承。梁某宸母親申請調查令后得知,蔣某與母親早在2018年1月已公證放棄繼承,上述房屋50%產權份額由蔣某姐姐一人繼承。梁某宸起訴請求確認蔣某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審理法院認為,支付子女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父母應當盡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長。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蔣某放棄繼承的行為致使其不能履行撫養義務,損害了未成年子女梁某宸的利益,存在明顯惡意。故判決:蔣某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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