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
【基本案情】
事件發生于12月13日凌晨兩點,兩男一女乘坐事發出租車。行駛期間司機質疑前排男子為何要吼他,隨后該男子回應稱:“我吼(你)不對了?”緊接著后排男子上前撕扯司機耳朵,但立即被身旁的女子阻攔。之后前排男子不斷指責司機并叫囂:“我打你咋了?”“我沒給你錢嗎?”并要求司機下車,司機表示將報警。在此期間后排女子一直在中間阻攔前排男子的辱罵等行為,但未能成功,隨后,前排男子一把扯住司機頭發,并將其手機搶走。同時,后排男子下車從副駕駛處伸進車內開始撕扯司機。女子見狀將兩男子拉出車,阻止兩人的行為,并表示:“我兒子就這么大,如果我兒子要開這輛車呢,遇上你們這樣的人呢,人家做錯什么事了?”但是在此期間,兩名男子依然言語辱罵司機,女子勸說司機先行離開,司機表示對方還未支付車費。女子從副駕駛處下車后,后排男子突然再次上車,辱罵司機并抽打司機臉部,而之前的前排男子也從后排上車,再次搶奪司機手機并擊打其頭部。最終,兩名男子要求司機將車輛往前開,行駛途中,兩人還不斷言語辱罵,并抽打司機耳光。在車輛停穩以后兩男子的毆打行為仍在繼續,還將司機拉下車,而后監控視頻終止。
12月14日,呼和浩特賽罕區公安分局發布通報,稱接到出租車駕駛員劉某某報警稱被乘客毆打,接報后,民警迅速將犯罪嫌疑人圖某某某(男,53歲)、王某某(男,48歲)抓獲歸案。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尋釁滋事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量刑標準:尋釁滋事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輕傷的,直接以尋釁滋事罪處理。致人重傷的,因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相對于尋釁滋事罪處罰較重,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處理,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節: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具體類型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于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于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于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后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4)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于毆打;
(5)毆打不以造成傷害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6)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
隨意,一般意味著毆打的理由、對象、方式等明顯異常。換言之,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
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
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后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