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屬留言提問:“張律師,我爸爸已經退休五年多了,怎么還因為涉嫌受賄被留置?我們打聽的情況是收了錢,但錢是他退休后才收的,當時都沒有職務了,這種情況還會構成受賄嗎?”
張智勇律師解答:這其實是很多家屬在面對職務類案件時常見的疑問:退休后收錢,還能構成受賄罪嗎?今天就結合我辦過的類似案件,給大家講講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辯護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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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首先,從法律規定看,確實存在一種被稱為“延遲收受型受賄”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在職時已經利用職權幫人辦了事,只是因為當時“不好收”“不敢收”,所以雙方約定等退休后再收錢,那么這個受賄行為依然成立。
根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條的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是否真的有“約定”存在?約定是什么時候達成的?有沒有證據證明有職權介入?
我曾親辦過一個案子,情況非常接近:
一位領導退休五年后被留置,理由就是“收受感謝費”。但我們認真分析時間節點后發現:
收錢行為確實發生在退休后多年;
雙方在其職務期間并無明確約定要收錢;
也沒有證據能證明被調查人當時存在明確為請托人謀利的行為。
而且還有一點,我們重點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長發表的一篇文章,他核心的觀點是事后感謝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當時在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時,并未產生給付財物的意圖,而是在事后因感激心理,向對方表示感謝,則不予認定為行賄罪。同樣站在受賄的角度,也不構成受賄罪。
也就是說,“感謝”不等于“受賄”,職務行為和收錢之間必須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
此外,我們也從另一個角度發力:退休五年之后才收錢,是否真存在“延遲兌現”的合理性?
你想想,如果真是為了利益交換,為什么不在一兩年內兌現?五年后再送錢,很難解釋為權錢交易,黃花菜都涼了,誰還會找你。
所以,不要因為“退休后收錢”就認定一定構成受賄。要找準事實突破口,從時間、動機、關系認定、證據鏈條等方面進行專業梳理,還是有可能有辯護空間的,我們要盡可能地去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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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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