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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大理市關于終止3家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的公告(第四期)
為進一步加強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根據《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大理市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規定,給予云南先施藥業有限公司大理第一分公司、云南東駿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大理市下關天寶街連鎖店、云南東駿大藥房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大理市下關大展屯連鎖店3家零售藥店終止定點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的處理,現予以公告。
機構名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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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終止后,該3家零售藥店將不再作為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請廣大參保人合理選擇就醫購藥協議機構。
大理市醫療保險中心
2025年12月10日
來源:大理市醫保
編輯:陳琳玲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六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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