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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最近憋了一肚子火
辛辛苦苦打工一年
老板跑路不發工資
借給朋友的錢也打了水漂
點外賣還把肚子吃壞了
“我要維權!我要去法院起訴!”
但下一秒他懵住了
“上海法院這么多,我應該去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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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去哪家法院
得先回答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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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個問題都和一個關鍵點有關
“管轄”
打官司不是看哪家法院
離家近、級別高
而是要看哪家法院有權管這個案子
這就是管轄
那怎么確定管轄呢
記住這句順口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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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把順口溜拆開講
一看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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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級別高的法院一定更厲害!我是不是應該去中高院立案?
其實不是哦,絕大多數老百姓的民事案件,都在基層法院。
小暖
法官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也就是說除了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由中高院管轄外,絕大部分案件一審均由基層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標的額大小也會影響到法院管轄級別。
●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位于上海,案件標的超過5億元→中院
●一方住所地位于上海,一方非位于上海,案件標的超過1億元→中院
●涉外案件標的超過4千萬元→中院
●婚姻家庭案件不受上述標的限制→一律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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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法官,我能不能直接去離家最近的法院?
不行哦,大部分案件都看“被告住哪里”,是根據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法院的。如果對方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小暖
法官
當然,也有幾類特殊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以上是總的原則,但民商事案件又細分很多案由,不同類型的案件,適用的管轄依據又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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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因勞動爭議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婚姻家庭糾紛中,離婚糾紛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適用公司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規定,即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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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小暖還要特別提示大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疇,應按一般管轄確定法院,也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拆遷利益分割案件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小王
法官,那我能不能提前和對方約好,發生糾紛了就到某家法院?
有些情況可以!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要記住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哦。
小暖
法官
法院管轄說起來簡單,但實際情況往往更復雜,比如涉外訴訟、知識產權、海事案件、特別程序、訴前保全等,都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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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們一起把順口溜再背一遍:
打官司上法院,找法院看管轄;
定管轄兩步走,先級別后地域;
地域管轄看案由,勿忘專屬和協議。
下次再有人問
“我要去哪家法院起訴?”
記得把這篇轉給TA!
最后
小暖為您附上相關法律條文
供收藏參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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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提供丨立案庭
本文作者丨蒯曉曉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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