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眾關切。長寧區法宣辦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寧’說法”欄目繼續與您相約。隨著智能家居的普及,越來越多居民選擇安裝帶攝像頭的智能門鎖以提升家庭安全。安裝此類設備是不是得當?長寧律師通過解讀民法典,揭開使用帶攝像頭的智能門鎖背后的法律風險。
上海九州豐澤律師事務所王陶厚實律師表示,這類設備在便利居民生活的同時,很可能在不經意間“越界”,對鄰居的隱私權構成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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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市民吳某(化名)在其入戶門安裝了一款具有移動偵測、人臉識別及自動錄像功能的智能門鎖。該門鎖在鄰居胡某(化名)進出家門時均會觸發警報、亮起紅燈并進行拍攝。
胡某認為,該設備持續記錄其及家人出入時間、訪客信息乃至生活習慣,嚴重干擾了其私人生活安寧,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吳某是在自有空間安裝設備,但其智能門鎖的拍攝范圍已延伸至公共樓道并覆蓋胡某入戶門區域,不可避免地采集了胡某及其親友的行蹤軌跡、生活規律等高度敏感信息。這些信息經長期積累可形成個人行為畫像,與人身、財產安全密切相關,屬于民法典所保護的隱私范疇。
后來,吳某通過手機APP暫時關閉了部分功能,因該功能無法從硬件層面徹底禁用,且其拒絕完全關閉或拆除設備。對此,法院認定,其行為對胡某隱私構成現實威脅,已構成侵權,判決吳某拆除該智能門鎖。
實際上,隱私權不僅限于住宅內部,也包括公民在公共空間中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活動與信息。王陶厚實律師表示,樓道屬于公共區域,居民家門口的出入記錄、訪客情況、生活節奏等信息,屬于典型的“私密信息”,依法受到民法典第1032條的保護。
律師強調,安裝帶有拍攝功能的智能設備時,必須審慎評估其覆蓋范圍——一旦攝像頭能拍到鄰居住戶的入戶門或記錄其日常行蹤,就可能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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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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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出于安全目的,廣大居民也不能以犧牲他人隱私為代價。
因此,居民在選購智能門鎖時,優先考慮具備物理遮蔽、區域識別或可徹底關閉錄像功能的產品,既是尊重他人,也是防范法律風險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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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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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來 源|上海長寧
校 核|丁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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