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高院|來源
2025年9月,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及AI生成圖片著作權糾紛的案件作出判決,認定由AI軟件“一鍵生成”的圖片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系新疆首例就AI生成內容著作權歸屬與保護問題作出司法認定的案件,對厘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屬性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01?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周某通過某AI類應用程序輸入主題“母親為孩子舉著雨傘”,以“一鍵成圖”方式生成一張圖片,并于此后連同其他6張圖片以“撐傘”為主題發布在社交平臺。同年10月,胡某以1260元的價格購得該7張圖片的全部著作權。隨后,胡某發現新疆某單位在其發布于當年5月的公眾號文章中使用了前述AI生成的“母子撐傘”圖片,遂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某單位訴至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共計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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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核心焦點在于案涉AI生成圖片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法院認為,本案中周某雖通過AI生成圖片,但其在過程中僅輸入簡單的場景描述,未進行手動修改或參數調整,生成結果具有高度隨機性,且不在周某思想的直接控制范圍內。圖片的生成主要依賴于軟件開發者預設的算法與大數據的應用,周某未付出與傳統美術創作相當的智力勞動,其個人審美意識與創造性貢獻不足。
法院進一步強調,著作權法保護的是體現作者獨創性思想與表達的作品,AI作為工具雖可提升創作效率,但生成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機性,缺乏作者思想與表達之間的必然聯系,不符合“獨創性”要求,因此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最終,天山區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明確了在現行著作權體系下,完全依賴AI自動生成、缺乏創作者實質性智力投入的內容,難以作為作品受到保護。法官在釋法時指出,有證據證明使用者融入獨立思想、進行創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使成果體現其獨特表達時,相關生成內容才可能構成受保護作品。
本案的審結,為日益增多的AI生成物著作權糾紛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參考,亦反映出在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法律對“創作”與“獨創性”概念的堅守與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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