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魯人社字〔2025〕108號)明確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為SDPR-2025-0140051。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予以轉發供參考。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原臨時性用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勞社函〔2006〕121號 2006年3月27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現就1995年之前企業使用的臨時性用工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原招用的計劃內臨時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轉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轉招以前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尚未按我省有關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仍可按規定補繳。補繳時以合同制職工本人首次繳費的基數、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分別計算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本金,同時加收利息。不補繳的,轉招前的年限不作為計算養老金的年限。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后,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的,企業和勞動者個人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在此之前企業使用的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臨時性用工未繳費的,其中符合《山東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1990年省政府第10號令,以下簡稱省政府第10號令)規定的臨時工,應按省政府第10號令關于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予以補繳;不符合省政府第10號令規定的臨時性用工,可從《勞動法》實施之日補繳。
三、本通知從下達之日起執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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