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本是提升生活品質的喜事,可何先生的奇瑞小螞蟻卻成了他的“噩夢”。買車4年多,竟拖車6次,這究竟是怎么回事?是車輛質量堪憂,還是另有隱情?讓我們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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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今年11月4日,何先生向媒體投訴,稱自己的奇瑞小螞蟻讓他頭疼不已。就在前一天,車輛再次發生故障,而這已不是第一次。10月20日,車子跳出“烏龜燈”,動力漸弱,幾乎無法正常行駛。4S店檢查后稱是電池壓差故障,做了調整。可次日早上又報故障,等廠家回復2個多小時無果,還耽誤了上班時間,晚上故障燈又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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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表示,這輛車是2021年5月購買,目前已行駛7萬公里。從第二年開始,就經常跳“烏龜燈”,沒動力,出現故障就得拖車,至今已拖了6次。他發來幾次車輛拋錨照片,其中兩次在高架上。維修清單顯示,車輛進行過拆裝電子油門踏板總成、拆裝地板線束總成、抬舉電池組總成等維修,但問題依舊。何先生強烈希望廠家拿出根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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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烏龜燈”是汽車儀表盤上的故障警示燈,主要出現在新能源車或部分燃油車中,提示車輛動力系統異常,車輛自動限制功率輸出和車速,以保護核心部件并防止故障擴大。某汽修技師韓先生稱,跳“烏龜燈”可能是動力電池故障、輪速傳感器問題或電驅動系統故障等,無論何種原因,行駛中失去動力都很危險,遇到這種情況要盡快安全靠邊停車并聯系救援。
4S店同意更換電池包又遇波折
經過媒體持續跟進,杭州某奇瑞4S店最終同意更換新電池包,但車主需等配件。12月5號,何先生接到4S店電話,稱電池包已到店,確認沒問題后可安裝。然而,何先生到店后發現,所謂全新電池包竟是2019年生產,且有磨損痕跡。何先生認為,自己2021年買的車,換19年生產的電池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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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聯系4S店核實,售后服務人員表示,之前答應客戶更換全新電池包,邀約客戶到店后,客戶對配件生產日期不認同,承認存在疏忽,已跟客戶溝通好,會盡快聯系供應商發最新生產日期的配件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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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問題來了,面對事故頻發的奇瑞小螞蟻和19年生產的電池包,車主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律馳駕道觀點
“四年六次拖車”:新能源車質量與售后保障的雙重考驗
本案中,何先生的奇瑞小螞蟻在四年內因同一類動力故障反復維修、多次拋錨,最終在更換核心部件時又遭遇“新舊爭議”,其經歷集中反映了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在產品質量與售后服務環節可能面臨的典型困境。從車輛反復出現故障卻難以根治,到解決方案的執行過程又引發新的糾紛,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車輛是否存在難以修復的“根本性質量缺陷”、經營者提供的維修與解決方案是否合理及時、以及將庫存舊件作為“新配件”提供給消費者是否正當。這些爭議點不僅關乎個案公平,也觸及到行業普遍性的質量擔保與誠信經營問題。
一、車輛反復出現同一嚴重故障且久修不好,是否構成根本性質量缺陷?
何先生的車輛自購買第二年起便頻繁出現導致動力喪失的“烏龜燈”故障,四年內因此拖車救援高達六次,有時還發生在高架等危險路段。盡管4S店進行了包括調整電池壓差、更換相關部件在內的多次維修,但問題始終未能徹底解決。《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應對其產品質量負責,銷售者對于售出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責任。本案中,車輛在購買后短期內(第二年起)即反復出現同一嚴重故障,且經多次維修無法根治。雖然車輛現已超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中規定的“三包”有效期,但該規定所確立的“同一質量問題反復維修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恰恰為證明該車輛存在“根本性質量缺陷”提供了有力的判斷標準和事實依據。動力系統故障導致車輛頻繁喪失基本功能,已嚴重影響了產品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足以構成《產品質量法》意義上的產品質量問題。經營者僅進行局部調整和重復性維修,未能提供“根治方案”,其行為可能已構成對消費者權益的持續侵害。何先生要求廠家拿出根治方案,是完全合理的訴求。
二、經營者的維修響應與解決方案,是否盡到及時、有效的售后保障義務?
汽車“三包”規定要求,經營者應當在約定或合理的期限內完成維修,并對維修質量負責。對于涉及行駛安全的嚴重故障,更應有高效的診斷和處理機制。本案中,從故障發生、等待廠家遠程診斷到反復維修無效,整個過程耗時冗長,且解決方案(如調整壓差)治標不治本,未能阻止故障復發。4S店前期的維修處理方式,未能有效解決核心問題,導致消費者陷入“故障-維修-再故障”的惡性循環,其售后服務在“有效性”上存在明顯不足。這不僅耗費了消費者大量的時間、精力和交通成本,更帶來了持續的安全隱患和心理負擔。直到媒體介入后,4S店才同意更換電池包這一更徹底的方案,這反映出經營者在主動承擔質量責任、提供根本性解決方案方面存在惰性。經營者的售后行為,未能充分體現對消費者安全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尊重與保障。
三、將多年前生產的庫存件作為“全新”配件更換,是否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在同意更換電池包后,4S店向何先生提供的所謂“全新”電池包生產日期為2019年,早于何先生購車日期(2021年),且外觀存在磨損。根據行業慣例及消費者合理期待,“全新配件”通常應指未經使用、近期生產的原件。電池作為新能源汽車的核心部件,其生產日期直接影響其理論壽命、性能一致性以及庫存期間的潛在性能折損。4S店將庫存多年的舊件(即使未使用)作為“全新”配件提供給消費者,且未事先主動、明確告知其生產日期等關鍵信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支付維修成本或基于保修權益,有權獲得與車輛狀況相匹配的、符合“新件”一般標準的替換部件。提供2019年生產的電池包用于更換2021年購買車輛的電池,實質上降低了維修方案的價值和合理性。4S店事后承認“疏忽”,并承諾更換最新日期的配件,恰恰反證了其先前行為的不當性。此爭議也警示,售后配件管理的規范性同樣是衡量經營者誠信與否的重要標尺。
何先生的遭遇是新能源汽車消費維權的一個縮影,凸顯了當車輛出現反復性、系統性質量問題時,消費者所面臨的舉證難、根治難、溝通難的困境。經營者不應僅滿足于“被動維修”,而應主動排查是否存在批次性缺陷,并勇于承擔提供徹底解決方案的責任。同時,售后服務的每一個環節,包括配件供應,都必須秉持誠信、透明的原則,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對于消費者而言,在遇到類似長期、反復的質量問題時,應系統整理所有維修記錄、故障證據與溝通記錄,以證明車輛存在反復發生、無法根治的根本性質量缺陷。在此基礎上,可依據《產品質量法》及《民法典》中關于合同違約責任與產品責任的規定,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尋求法律途徑,要求經營者承擔包括徹底修復、賠償損失乃至解除合同(退車)在內的法律責任。此案也敦促汽車生產與銷售企業,必須將產品質量與售后誠信作為生命線,才能真正贏得市場信任。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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