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9日),滄州孟村殺妻案罪犯金昊一審被滄州中院判處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母張杰也因幫助毀滅證據罪被判2年2個月刑罰。
對被告人而言,一審判決極其關鍵,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因上訴而改判或發回重復的概率極低,除非案件在事實認定、證據使用、審判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可不糾正的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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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后,金昊上訴的可能性極大,絕大多數人都有強烈的求生欲望,尤其對金昊這類家境不錯、工作體面,有妻又有娃的人而言,殺妻案件的發生及后來走向,應該是遠超出金昊先前的預料了。
正如上文所言,金昊即使上訴,他也很難獲得改判或發回重審的機會,此刻上訴對他而言,不過是淹死前的亂抓救命稻草爾。
值得一提的是,金昊案件的推進速度,在所有故意殺人案或死刑案件中是遙遙領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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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當是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案件的從嚴從快辦理的現實實踐,否則像這類重大案件沒有一年半的時間,很難見到一審判決的出爐的。
很多人誤認為,金昊案一審是由滄州中院負責審理、宣判的,那么被關押在肅寧縣看守所的金昊,他應當是被滄州中院的法警提押到市中院的刑事審判廳過堂受審的。
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因為在每個看守所內,同縣法院都設有一個小型刑事審判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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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刑事案件,也不管主審方是縣法院、市中院,還是省高院,都在這個小審判廳內進行。除非犯罪嫌疑人眾多,小審判廳容納不下。
也就是說,金昊案是滄州中院的法官前往肅寧縣看守所審理的該案,金昊并沒有被押往滄州受審。
金昊的母親張杰也應當被關押在肅寧縣看守所內,因為她涉嫌的幫助毀滅證據罪也是由肅寧縣公安局負責偵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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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案件“誰辦理誰看管”原則,肅寧縣公安局負責案件的嫌疑人沒有理由關押到別的地方。
當然,即使張杰被關在肅寧縣看守所內,那她也是見不到兒子金昊的,因為看守所也分男監區、女監區的。
值得一提的是,涉嫌幫助毀滅證據罪的張杰在看守所內是不用配帶腳鐐的。
但她的兒子金昊就不同了,像金昊這種因故事殺人案件而被關進看守所的嫌犯,他們一踏入看守所,即被砸上腳鐐。
這個腳鐐不同懲戒嫌犯用的戒具鐐,它一般是被卯死在死刑犯的腳脖子上的,對死刑犯而言,腳鐐打開之時,便是自己上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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