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清潔隊員送拾荒婦廢棄電鍋殘值僅32元,被依貪污罪起訴,法院日前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國民黨“立委”蘇清泉指出,“立委”翁曉玲為此提案修法,為了落實微罪不舉的精神,將設定貪污金額5萬元(新臺幣)以下者不罰,遭到綠營側翼群起圍剿。有人批評,這是將貪污除罪化,“讓臺灣直接可以活成,禽獸妖魔,率眾食人?不不不,他們高居廟堂,臺灣大概跟第19層地獄,比較適配。”
其實,細究此事前因后果不難發現,這不過是綠營黨徒們的再度翻車。
談及清潔隊員善心之舉遭判刑,臺灣《聯合報》指出,
電鍋案凸顯“法理情”的拉扯,在法條之外、道理之間、人情之內,判決引發的震蕩遠比一個電鍋還沉重許多。
一般民眾難以接受的是,原本會被銷毀、僅值三顆茶葉蛋價格的舊電鍋,基于善心轉送給弱勢者,竟落得“貪污”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原為遏止重大不法之官商勾結,但許多“大貪大惡”遭到輕縱,而舊電鍋的“善舉”卻被抓來嚴辦,這正是民眾不平所在。清潔隊員發乎善心的義行,被加諸惡劣貪官的罪名,這是現代“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寫照。 “貪污治罪條例”也應逐步修正,聚焦重大貪瀆,而不是耗費司法資源對微罪重判,讓公務員卻步義舉。
這是藍委翁曉玲提案修法的具體背景,如果被簡化成支持“貪污除罪”,根本是斷章取義,故意帶風向。
事實上,這次提出修法的也不只翁曉玲。
臺法務部門負責人鄭銘謙12月3日赴臺立法機構司委會備詢時透露,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將在貪污所得在5萬元以下,多增一個免除其刑的選項,目前臺行政部門已經審竣,盼送立法機構審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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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判決,將丟棄舊電鍋轉送拾荒婦人的清潔隊員3個月徒期、緩刑2年。(臺媒)
談到“為什么一個舊電鍋,會變成貪污重罪?為什么檢察官不能不起訴,甚至緩起訴?為什么法官不能直接判免刑?”也有民進黨“立委”表示,理由很簡單,也很無奈。因為公務員相關的犯罪,刑責設計得很重、很沒彈性。這導致以上法律原本設計給微罪的寬典,在這個案子上通通沒辦法用。
民進黨團干事長鐘佳濱說,針對刑法刑度的討論,過去發生重大案件時,社會認為要嚴懲,因此修法提高刑度,但發生一些其情可憫的輕微案件,又希望被告能獲得免刑等處置。
他表示,未來在刑法的修訂上,微罪的刑度配置與應該加重的刑度,這兩者應予以區隔,民進黨團支持將刑法的刑度進行調整。
如果圍剿翁曉玲的綠側翼們把道德標準拔得如此之高,在檢視藍委的同時,他們也不該忘記對提出同樣主張的民進黨“立委”和臺法務部門作出強烈批判。
但實際情況是,這些人將此事前因后果去脈絡化,再以雙標的道德檢視朝野政黨,這種評論既不是在捍衛司法的公信力,也不是在追求他們自我標榜的高道德,而是配合執政者打擊政敵,希望為先前大罷免翻車挽回些許顏面。
這就像同一批人先前照三餐罵在野陣營反制惡罷的幽靈臉署,卻避而不談誰選輸掀桌煽動惡罷,誰在幕后主導把罷團推上前臺,佯裝成所謂“公民團體”?這種看顏色論是非的做法,背后的目的已是司馬昭之心,而這種斧鑿斑斑的操作,雖然換了一個“主題”,但同樣讓人領教了高舉偽善道德大旗者真正的道德墮落。
當然,沒有一個綠側翼會把這三個字貼腦門上進行自我認證,但如果凡事緊隨綠營輿論風向,處處造謠雙標,就是再口若懸河、舌燦蓮花,舉出這樣,那樣的大道理,這些人真正的底色為何,多數人心中也早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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