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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借款合同+銀行流水+指定收款賬戶,足以認定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成立并生效;資金部分來源于他人不影響借貸關系獨立成立。
2. 股東以個人名義簽訂借款合同,款項直接匯入公司賬戶并用于歸還公司貸款,構成“債務加入型”共同借款,公司與股東對出借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 第三方向債權人出具《還款承諾書》,構成民法典第552條“債務加入”,應在承諾范圍內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4. 借款利率僅寫“5%”“10%”未注明月/年的,可按當地交易習慣、市場利率、雙方關系等因素酌定為年利率;逾期利率高于借期利率的約定有效,但總計以不超過一年期LPR四倍為限。
5. 出借資金確系來源于債務人原配偶(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為兼顧公平,可酌情扣減50%本金后計息;其余資金債務人未舉證證明所有權未轉移,仍應全額歸還。
【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條 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
第六百七十四條 利息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本金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義借款用于公司經營的,公司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第二十八條 利率標準及逾期利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舉證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缺席審理后果
【法律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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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主體】
原告:郭某甲
被告:周某丙(借款人、股東)
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債務加入人)
被告:A公司(共同借款人)
【基本案情】
2023年3-10月,周某丙以個人名義與郭某甲簽訂三份《借款合同》,合計借款85.5萬元,均約定借期利率5‰/5%、逾期利率10‰/10%,款項全部匯入周某丙指定的公司賬戶用于歸還銀行貸款。郭某甲已全額轉賬支付。周某丙子女周某甲、周某乙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還款承諾書》,自愿共同還款。
借款到期后未歸還,郭某甲訴請四被告連帶償還本金85.5萬元及按約定計算的利息。訴訟中周某丙抗辯:1. 資金大部分來源于其時任妻子郭某乙,系夫妻共同財產,不存在真實借貸合意;2. 雙方無所有權轉移事實,借貸關系不成立。
【法院查明】
1. 三份《借款合同》形式完備,有證明人簽字;
2. 銀行流水顯示85.5萬元已由郭某甲賬戶匯入公司賬戶;
3. 其中33萬元來源于郭某乙(郭某甲之妹)當日轉賬,其余69萬元無證據證明與郭某乙有關;
4. 公司系周某丙與郭某乙共同出資設立,借款用于歸還公司到期貸款;
5. 周某甲、周某乙出具的書面承諾書未附條件,債務加入意思表示明確;
6. 周某丙與郭某乙的離婚糾紛已另案調解,未對本案債權債務進行處理。
【法院認定】
1. 合同+付款憑證足以證明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
2. 用于公司經營的借款,公司應與個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3. 債務加入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被債權人拒絕,應與原債務人負連帶責任;
4. 借期利率、逾期利率約定明確,按年利率5%、逾期10%計算符合當地交易習慣且不超法定上限;
5. 33萬元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為平衡利益,酌定扣減50%即16.5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剩余69萬元本金及利息仍應歸還。
【裁判結果】
一、周某丙、A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歸還郭某甲借款本金69萬元及分段利息(借期內按年利率5%,逾期按年利率10%計至實際清償日);
二、周某甲、周某乙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郭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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