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新傷”和“舊疾”一起治療,產生的治療費用是否由侵權人全部賠償?不久前,大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傷與自身疾病治療費用并存的案件,該案判決指出,侵權人賠償的范圍限于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的合理費用,治療自身疾病的費用應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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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某日深夜,趙某駕駛小型轎車行至人行橫道時,與正在通過的行人陸某發生碰撞,致陸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陸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陸某先后在大新縣某醫院及廣西醫科大學某醫院住院治療,累計產生醫療費399105.64元。
治療終結后,陸某自行委托廣西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其交通事故殘疾程度及傷病關系進行鑒定。該中心鑒定意見認為:陸某的主動脈夾層系自身疾病所致,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認為陸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體損傷九級殘疾、九級殘疾、十級殘疾(多處殘疾)。
趙某所駕駛車輛已于某財險大新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險金額為1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上述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陸某起訴主張,扣除掉趙某已墊付的40300元和某財險大新公司已墊付的218814.15元外,趙某、某財險大新公司還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共計291625.22元。
趙某對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主張陸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應由某財產保險公司大新支公司在相應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
某財產保險大新支公司對部分醫療費用的合理性提出異議,并申請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明確:陸某住院醫療費用中,與本次交通事故外傷無關的費用共計83749.33元。某財險大新公司認為該部分治療費應予以扣除。
法院審理
大新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交通事故損傷與自身疾病并存的,侵權人是否應賠償全部醫療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根據該規定,侵權人是否應賠償全部醫療費主要看醫療費用是否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經鑒定,陸某治療主動脈夾層等與外傷無關的自身疾病醫療費用為83749.33元,且不能認定交通事故增加了陸某主動脈夾層危險性,即該部分醫療費用與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關系,損失不具有合理性,應予以扣減。
最終,法院認定陸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44876.44元,扣除掉趙某已墊付的40300元和某財險大新公司已墊付的218814.15元外,判決某財險大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陸某損失185762.29元。
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是全面賠償原則,全面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只能是合理的損失,不合理的損失不應予以賠償。合理與否,主要通過因果關系進行判斷。侵權人不必對與其侵權行為無因果關系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這既是對侵權人責任范圍的合理限定,也是對公平、誠信原則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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