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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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6月8日出生于貴州省XXX,公民身份號碼XXXXXX,苗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XXXXXXXX。因本案于202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樂清市看守所。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樂清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5年9月3日作出(2025)浙0382刑初55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樂清市某加油站使用假名“王亦辰”與被害人謝某某結識,隱瞞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實,虛構在臺州、金華等地分別經營臺球室及超市,謊稱以結婚為目的追求謝某某,騙取謝某某信任并于當月確立戀愛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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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王某某帶謝某某至金華與其父母見面,并繼續隱瞞其妻子與父母共同居住事實,營造將與謝某某結婚的假象。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王某某以經營需要、外婆去世、歸還欠款等為由,累計騙取謝某某款項377123.46元,又騙取謝某某為其購買一輛二手瑪莎拉蒂轎車并支付首付款88600元,為其購買黃金項鏈、蘋果手機、蘋果手表等禮物累計支付33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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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5000元。(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贓款返還被害人謝某某。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上訴提出,對本案定性無異議,但原判認定的詐騙數額與事實不符,認為:1.所得款項中用于樂清臺球室裝修、歸還借款、支付撫養費等部分,系真實、合理支出,在認定詐騙數額時應予扣除;2.其所收受的禮物及購車首付款系被害人自愿贈與,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3.被害人知曉其已婚已育事實后仍繼續給予的款項,系被害人自愿處分,不構成詐騙,要求二審核減原判認定的詐騙數額并從輕改判。
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與王某某基本相同,認為:1.購車首付款、樂清臺球室裝修款、被害人所贈禮物等支出不應計入詐騙數額;2.原判沒有準確區分刑事詐騙與民間借貸、贈與等行為的法律性質,導致量刑偏重,要求二審從輕改判。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王某某詐騙的事實,有上訴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謝某某的陳述,證人邱某某、王某、王某某、朱某某、倪某某、郭某某、張某的證言,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聊天記錄、轉賬記錄、賬單核對,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接受證據清單、微信截圖,結婚證、離婚證、婚姻登記信息、出生醫學證明,行駛證、票據、房屋租賃合同,前科情況核實證明、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證據證實。上述證據均已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舉證、質證。本院經依法審查,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評判:
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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