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一家國藥企業生產銷售的“復方蓯蓉膠囊”,其包裝設計被另一款產品高度模仿,由此引發訴訟。這究竟是合理借鑒,還是不正當競爭?本期《惠州法治時間》,我們關注一起由產品外觀引發的知識產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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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原告是惠州本地的一家國藥企業,從2019年起,該企業就生產銷售著一款名為“復方蓯蓉膠囊”的產品。2024年6月,該產品經自愿登記為美術作品《復方蓯蓉膠囊包裝設計》的作者及著作權人。今年初,企業發現市場上長期流通著一款名為“復合蓯蓉壓片糖果”的產品,其外觀與自家膠囊極為相似,于是將生產商、銷售藥房及網絡平臺一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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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復合蓯蓉壓片糖果”幾乎完全沿用了“復方蓯蓉膠囊”的視覺框架,盡管產品名稱中的“復合”與“壓片糖果”字樣存在區別,但兩者在整體布局、色彩搭配、圖案運用等核心視覺要素上形成了高度雷同,足以讓消費者產生混淆。基于此,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這款復合蓯蓉壓片糖果在外觀、包裝裝潢、色調排列、元素構成等方面和復方蓯蓉膠囊存在高度的相似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我們認為它是足以引起公眾認知混淆,認為企業是侵犯了產品的知識產權。判令侵權的企業生物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藥房,還有網絡侵權平臺賠償原審原告的經濟損失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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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于一審法院的這個審理結果,銷售渠道的企業和平臺并不認可。他們認為糖果和膠囊屬于不同類別的產品,就算外觀相似,也并不屬于侵權。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我們認為依據該條法律,本案是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侵犯了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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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維持原判。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吳珠喬:在食品藥品的領域,消費者往往通過包裝、裝潢來識別和選擇產品。侵權的包裝、裝潢因其高度相似性,極易誤導消費者,使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到非預期的產品。甚至可能因誤購不合格的產品而危及健康,這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給我們的警示意義遠超個案本身,既是對侵權行為的有力糾正,更是對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公平競爭意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的全面提升,推動食品藥品行業乃至整個市場經濟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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